《庆元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04年8月3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2月27日起施行。
县 长: 胡 雄 光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庆元县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秩序,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庆元县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招标:
(一)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建设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全部使用集体资金以及集体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规模: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建设、水利建设、土地整理、农田基本建设、勘察设计、装饰工程等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监理项目;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建设工程中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
(三)其他:
房建、市政、园林等工程均按本办法执行。交通、水利等专业类工程属县级立项批准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属省级、市级立项批准的项目依照原行业法规、规章执行,但招标文件必须报庆元县招投标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监督办)初核,再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所有单位及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均应在招投标中心统一平台进行招投标(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符合上述范围,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业主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自行组织发包,但标底必须严格审核。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违规用提高资质等级、投标保证金、缩短公告时间和缩小信息宣传面等不合理方式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监督办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起草或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二)指导、协调各职能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招标投标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和场(招投标中心)内、场(招投标中心)外全方位监督;
(四)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委专家库专家资格的审查;
(五)受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督促纠正招标投标管理活动中的违规行为或将此移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调处招标投标管理活动中的有关争议事项。
第八条 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实施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为:
(一)办理招标投标双方及中介机构市场准入等相关手续;
(二)负责对直接发包工程的审核;
(三)对招标投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执法管理。
第九条 招投标中心是依法受理建设工程交易项目、发布信息、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机构,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不得直接参与评标定标。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招标人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县重点建设工程应邀请县人大、政协等部门参加。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工程招标由招标人在招投标中心指导下,组织实施,接受县监督办的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取得立项批准书、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具备招标所需的设计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有标底需核准的已报有关职能部门核准;
3、建设资金已按规定落实,能满足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要求;
4、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
3、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三)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四)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参数指标已基本确定;
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属下列情形可以直接发包和邀请招标。
下列不宜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通过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监督办审查备案,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直接发包:
(一)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防汛抗旱、以工代赈、保密、涉及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项目经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监督办审查备案后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项目有特殊要求;
(二)可供选择具备资格的投标单位数量有限,实行公开招标不适宜或不可行;
(三)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保密、涉及国家安全的建设项目适宜招标而又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向县监督办提出招标申请,填写招标申请书,提交有关项目批准文件或证件,由县监督办对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及建设工程招标条件进行审核;
(二)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投标人提交报名资料;
(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在中标人确定前保密);
(八)按规定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九)中标结果公示;
(十)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一)签订合同,将合同副本报监督办备案;
(十二)按要求向监督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一)编制招标文件;(二)编制标底;(三)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四)草拟合同;(五)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监督办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投标双方具有约束力。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合同主要条款;(四)投标文件格式;(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六)技术条款;(七)设计图纸;(八)评标标准和方法;(九)投标辅助材料。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凡招标文件组成内容,均需并报监督办核准备案,否则无效。
第十七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按规定在招投标中心、报刊或网络等在县监督办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招标公告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四)报名费、资料费、投标保证金的标准;(五)对投标人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的要求。招标人应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在发布前应由监督办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协助招投标中心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
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县监督办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正本为准。招标人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
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开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为降低社会成本和行政成本,一般采用资格后审。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投标有效期,必须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的5日内征求所有投标人的同意,并报经监督办审查备案,否则不得提前开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以及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采用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和招投标中心进行资格初审和确定投标人,接受监督办监督。
采用公开招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荐确定投标人,凡是资格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取消入围企业限数制。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后密封,送达招投标中心签收,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得签收。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和履约保证金(按中标合同价的10%控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可以是现金、银行汇票,并以招投标中心名义设立统一专户,由代收银行统一代收代退。
投标人应在招投标中心指定专户按有关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在确定中标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人参加投标后,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或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拒签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作废标处理。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折抵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工程竣工验收后,履约保证金的退还与否,有招标人报请监督办同意,并作出书面决定相关单位予以办理。对违约处罚由监督办决定,统一上交国库。
第三十条 投标人需要更正、补充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正式的更正、补充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更正、补充文件无效。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投标人需要将建设工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注明需要分包的工程内容和分包单位名称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要求报价范围内的价格表现。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工程实施所包含的物价、安全、风险等一切直接和间接费用。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和自身的综合实力,进行自主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的,应同时提供单价分析表。
第四章 开标 评标 定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