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市局注册处及各分局企业注册科
二、受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法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及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沪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来沪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依法核定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发证、照。
三、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企业登记材料:
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副本);合同、章程及其批复;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国有企业若以实物投资,必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任职文件;投资方董事委派书,担任董事、监事、总经理的人员中,外籍人员需提交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境内人员需填写主要人员登记备案表,董事长需填写法定代表人员登记表;住所使用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其他文件。
五、受理程序:
核名-受理-审核-核准(不予核准)-制卡打照-收费-发照-公告-归档-统计
六、受理时限:
企业名称登记,自申请材料齐全,正式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企业登记注册,自提交材料齐全,正式受理之日起,30天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