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市局注册处及各分局企业注册科
二、受理职责:受理个体个体工商户登记,受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
三、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自然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受理对象: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包括辞、退职人员)、个体经营者、离退休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企业下岗人员、在职科技人员。
开业登记
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章程;具有法人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公司住所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五、受理程序:
核名-受理-审核-核准(不予核准)-制卡打照-收费-发照-公告-统计
六、受理时限:
核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自然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自收到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个人独资企业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合伙企业以及自然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注册,自受理之日起,30天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