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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政策 -- 内资企业篇
2005-08-18


  一、受理部门:市局注册处及各分局企业登记管理科

  二、受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登记注册,依法核定企业名称,核发营业执照,依法对登记注册事项实施监督管理,对登记注册的企业进行回访和年检工作。

  三、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四、受理条件:设立企业或公司,应当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机构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取得企业或公司的名称预先核准。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应分别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1 、上级主管单位或组建公司股东(自然人)盖章签字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 、主管单位批复或股东组建公司协议书;

  3 、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主管单位或投资各方股东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4 、 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二)公司制企业法人登记

  1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 、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 、组织章程;

  4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6 、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三)营业登记

  1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 、母体企业的组织章程和由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4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四)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1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公司章程;

  4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a. 股东会决议 b. 董事会决议 c. 监事会决议

  7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 、公司住所证明;

  10 、国有独资公司需由市政府授权的机构或部门批准,并出具出资产权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11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五)股份有限公司登记

  1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5 、公司章程;

  6 、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7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 、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9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a. 股东大会决议 b. 董事会决议 c. 监事会决议

  10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 、公司住所证明;

  12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六)分公司设立登记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 、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4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 、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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