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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执业医师
2005-08-18


各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护士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01]12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已委托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承担,考试费用的收付一并委托其承办。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的注册工作仍由省卫生厅负责。

  二、执业医师、护士资格考试的收费程序

  根据考试的受理权限,各市卫生局按收费标准用往来票据代收取考试费用列其他应付款科目,款项收齐后全额上缴省卫生厅。鉴于我厅已将这项工作委托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承办,请各市卫生局在汇款时将款项直接汇入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帐户。户名:浙江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帐号:1202024309014413232;开户银行:杭州市工商银行延安分理处。

  三、费用支出比例

  执业医师、护士资格考试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及费用开支均大,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我厅根据各市承担的任务确定了支付额度(见附件),各县的支出额度由各市卫生局确定。希各单位在额度内合理开支,超额不补。我厅按额度支付该专项费用。

  附件: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资格考试、注册收费标准及费用支出额度表。

                       浙江省卫生厅

                       二OO一年八月十五日

主题词:转发 发费标准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二 OO 二年八月十七日印发

 附件:

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资格考试

注册收费标准及费用支出额度表

收费名称

收费标准

(/)

支出额度

一、执业医师

卫生部

1、考试报告费

10

 

2

8

2、综合医学笔试

医师

130

40

20

70

助理医师

120

30

20

70

3、实践技能考试费

120

 

20

100

4、传统医学师承考试考核

120

 

20

100

5、医师执业注册费(含医师执业证书工本费)

25

3.5

4

17.5

6、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

5

2.5

2.5

 

7、医师资格认定费

30

 

12

18

二、执业护士资格考试

 

1、报保费

10

 

2

8

2、考务费

90

30

15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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