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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额?
2005-08-18


答: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支取手续: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离休、退休的;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 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五) 户口迁出本市、县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六)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七) 职工死亡的(由继承或受遗赠人办理提取)。

(八)出国、出境定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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