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支取手续:(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 离休、退休的;(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 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五) 户口迁出本市、县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六)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七) 职工死亡的(由继承或受遗赠人办理提取)。(八)出国、出境定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