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目前我国国情及道路的现状特点,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对道路交通通行条件做出了规定,明确了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安全法规定:道路出现损毁或者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上述情形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第30条)。实施条例规定:一是道路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第32条)。二是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第34条)。三是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减速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第36条)。四是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改善。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建设技术规范,保持照明功能完好(第3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