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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有哪些新规定?
2005-08-19


答:(一)突出对现场处理程序的明确规定。
  根据安全法第107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结合交通警察执法的特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详细规定了交通警察现场执法过程中,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罚款决定的需要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名并当场交付当事人等实施步骤(第8条),使交警当场处罚的执法环节更为严密、规范。同时,也规定了需要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现场应当制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的程序和要求(第9条)。
  (二)明确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执行程序的规定。
  根据交通警察执法的特点和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从现场和非现场角度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程序作了详细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一是扣留车辆;二是扣留驾驶证;三是拖移机动车;四是收缴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非法装置、牌证;五是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体内含量测试、检验;六是强制排除妨碍(第10、32、35条)。对采取每一种强制措施的操作步骤作出严密规定和硬性要求,但对法律和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尽量不重复规定。
  (三)对异地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体现当事人选择和便捷的原则。
  随着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人们出行的范围不断扩大,频率也大大提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异地(以设区的市范围为界)机动车及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数量也迅速增长。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得到迅速、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由违法行为地或者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第4条)。关于驾驶证转递问题。机动车驾驶人在异地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虑为人属于过境或者在本地经常居住的具体情况,根据当事人要求,确定是否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车辆管理机构(第37条)。关于记分达到12分的考试问题。因人口流动的增加,机动车驾驶人在异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增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异地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接受处罚后,累积记分满12分,驾驶人经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后发还驾驶证。驾驶人要求在行为地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准许,并在考试合格后发还驾驶证(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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