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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交通信号有何细化规定?
2005-08-19


  答: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在交通信号方面,进一步明确了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法律地位,规定了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警察手势信号和器具信号在道路通行中具体的含义和作用。安全法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道路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25条)。实施条例具体细化为:交通信号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铁路平交道口信号灯。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和辅助标志。道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禁止标线。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第29条 、第30条、第31条)。安全法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第26条)。据此,实施条例对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以及道路与铁路平交道口信号灯的具体含义分别进行了细化规定(第38条、39条、40条、41条、42条、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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