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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后可以用于出租经营、上市吗?
2005-08-19


  答:(1)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出租。5年期满出售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收益。
  (2)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局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计算。房屋登记部门在“附记”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
  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局核准,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允许提前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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