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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元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092792446/2021-38422     发布机构:县征收指导中心     发布时间:2021-02-20 08:47:25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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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庆元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庆元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9日


庆元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第一条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法有序推进土地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庆元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青苗补偿标准。青苗是指被征收土地上的当季作物、多年生经济作物、养殖水面等,有苗则补,无苗不补。

(一)水稻旱稻补偿标准1500元/亩、其他当季作物补偿标准2000元/亩。

(二)养殖水面补偿标准2500元/亩。

(三)果树、茶叶、中药材等多年生经济作物补偿标准。柚、柑橘、板栗、枇杷、药材、花卉、茶叶等经济作物,成片的按面积补偿;种植面积0.1亩及以下的和零星种植的按株(枝)数区别幼苗、盛产、衰退期分别给予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特别名贵的,经县政府同意后补偿可按评估确定。

(四)苗木按移栽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特别名贵的或大型树木较多的,经县政府同意后移栽补偿可按评估确定。

(五)政府部门认定的名木古树,经报批后移栽补偿可按评估确定。

第四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是指被征收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建(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及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各类设施。

(一)被征收土地上的一般附着物按规定标准补偿(见附件3)。

(二)围墙、石坎(田坎等不属于补偿范围)、柱(现浇、砖砌)、水泥地、砖砌炉灶、水井、水池、室外化粪池等的补偿参照庆元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文件中附属物构筑物补偿指导价格或按评估确定。

(三)空调、热水器、油烟机、宽带、水、电等的补偿参照庆元县房屋征收重置价文件中其他设施迁移补偿标准。

(四)自建农田水利设施、饮用水设施、生产电力设施(变压器等)、生产用房、管理用房等生产、生活设施的补偿按评估确定。

(五)电力、通信、广播、供排水等管线迁移,由征地实施单位负责迁移前期工作,竣工验收后结算迁移费用。零星砼电线杆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

(六)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庆元县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实施办法》(庆政发〔2019〕1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本标准未明确的地上附着物,按实估价补偿。

第五条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其产权人所有。

第六条征用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七条 本标准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庆元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庆政发〔2018〕33号)同时废止。本标准施行前,按照《庆元县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庆政办发〔2020〕53号)文件标准组织实施征收的项目,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可按本标准补足差价。

附件:1. 多年生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2. 苗木移栽补偿标准

3.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

多年生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名     称

初 产

盛 产

衰 退

备  注

板栗、梨、李、枣、梅、柚、枇杷、桃、葡萄、杨梅、柑橘

等果树

65元/株

100元/株

60元/株

按亩计算为6000元/亩

茶      叶

4元/丛

8元/丛

4元/丛

按亩计算为6000元/亩

厚朴等木本中药材

20元/株

按亩计算为5000元/亩

油桐、棕、油茶

20元/株

30元/株

20元/株

按亩计算为5000元/亩

毛      竹

高产示范竹林:4000元/亩;

每亩25支以上:3000元/亩;

每亩25支以下:10元/枝。

小竹(菜竹)

成片:4000元/亩;

零星:2元/枝。

林      木

成片(1500元/亩),零星(10元/棵)


说明:

1.初产期是指1至3年期,盛产期是指产量高峰期,衰退期是指衰退老化期。

2.零星果树、毛竹、林木以单株计算,0.1亩以上的成片按面积计算。

附件2

苗木移栽补偿标准

品种

规格

补偿标准

下限密度(株/亩)

备注

成片元/亩

星元/株

罗汉松、红枫、

鸡爪槭、紫薇、

紫荆、茶花

高度2m以下

2107

4.9

430

1-2年生

胸径3cm以下

3870

9

430


胸径3-5cm

5415

28.5

190


胸径6-7cm

7125

47.5

150


胸径8-10cm

9750

75

130


胸径11-12cm

11655

111

105


胸径13-15cm

13840

173

80


胸径16cm以上

16440

274

60


红豆杉、银杏、

桂花树、香樟、

广玉兰、苦茶丁、

木兰 、木莲、

榉木、楠木

高度2m以下

2064

4.8

430

1-2年生

胸径3cm以下

3698

8.6

430


胸径3-5cm

5320

28

190


胸径6-7cm

6975

46.5

150


胸径8-10cm

9230

71

130


胸径11-12cm

11235

107

105


胸径13-15cm

13360

167

80


胸径16cm以上

16080

268

60


其他苗木

高度2m以下

1677

3.9

430

1-2年生

胸径3cm以下

3053

7.1

430


胸径3-5cm

4370

23

190


胸径6-7cm

5520

36.8

150


胸径8-10cm

6695

51.5

130


胸径11-12cm

7980

76

105


胸径13-15cm

9120

114

80


胸径16cm以上

10500

175

60


零星大树

胸径30-50cm


350-550



胸径50-100cm


500-1000



胸径101cm以上


1500




说明:

1. 按种植面积的20%随机抽取样本取平均值套用相应补偿标准。

2. 胸径为地面向上1米高处的直径。

3. 种植密度低于下限密度的按实际密度计算价值,计算方式:实际株数*每亩补偿价/下限密度;高于下限密度的按成片补偿标准补偿。


附件3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序号

名 称

分  类

计量单位

标准(元)

备    注

1

大 棚

香菇棚

平方米

25


钢  管

15

蔬菜大棚等

毛竹、树木

10

蔬菜大棚等

2

混凝土涵管

200mm-300mm

40-60


3

高压涵管

200mm-300mm

150-200


4

零星砼

电线杆

6米以下(含6米)

150

超过6米每增加

1米增加30元

5

水泥坟

1500

濛洲、松源、屏都三个街道辖区涉及坟墓迁移,进行公墓安置 ,街道暂不具备公墓安置条件的,可另行补偿1800元/穴自择墓地费

土   坟

1000

6

葡萄

吊瓜

水泥桩架

平方米

5


竹木桩架

2.5


7

木耳架

木耳架

平方米

2.5


 附件:庆政办发〔2021〕6号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元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cebx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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