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庆元县委 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元县“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2019-2023年)》的通知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21-04-29 15: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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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庆元县“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2019-2023年)》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庆元县委

庆元县人民政府

庆元县“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2019-2023年)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有效改善低收入农户和高山远山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快农村人口向县城、集镇和中心村集聚,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庆元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划引领、全域统筹。异地搬迁小区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乡村布局建设规划等规划配套衔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对迁出区域实施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措施,确保生态保护与生态价值实现双赢。

(二)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发挥政府的政策引导作用和乡村干部的组织协调作用,积极组织引导群众异地搬迁。同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自主选择自行建房、购买住房、统一小区安置等方式安置。

(三)坚持生态宜居、就业优先。通过人口搬迁集聚加快要素的空间优化配置,推动城镇化发展和产业布局优化。通过就近就业、加强培训促进转产转业、在安置小区建设富民产业项目用房、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促进搬迁群众就业增收。

(四)坚持属地管理、有序搬迁。健全“大搬快聚”竞争性申报的工作推进机制,落实相关部门和乡村干部的职责,确保整村搬迁申报、人口审核、旧房拆除、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安置补助等工作有序推进,确保稳定。

二、搬迁范围

(一)自然村整村搬迁。经县“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指挥部审批的自然村整村搬迁。

(二)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定,受地质灾害威胁范围内的需要搬迁安置的农户。

(三)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搬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区域内需要搬迁安置的农户。

(四)其他搬迁。其他经县政府批准实施搬迁的村和农户。

三、搬迁对象、搬迁条件和安置人口界定

(一)搬迁对象

户籍在搬迁范围内或搬迁范围内有房产,符合搬迁条件的农户,重点支持“大搬快聚”搬迁范围中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搬迁。

(二)搬迁条件

1.整村搬迁。以自然村为单位,拆除80%连片整幢房屋,实现80%左右的人口搬迁,10户以下自然村未搬迁农户少于2户(含)的,可认定为整村搬迁。

2.拆除旧房。搬迁农户需自愿将户籍所在地集体土地上的原有房屋(含新、旧房屋及灰房等附属用房)彻底拆除,同意将宅基地、附属用房拆除后的土地及房前屋后的生产生活用地由村集体统一实施建设用地复垦和土地综合整治。

3.古村落保护。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搬迁农户同意腾空房屋产权无偿上交村集体,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原已办理产权证的不动产由村集体统一收回,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注销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①挂牌保护的文保单位、文保点、古民居和历史文化建筑;

②经县政府研究认定需要保留的房屋。

(三)安置人口界定

搬迁安置以户为单位,每户只能享受一次扶持政策。分户和婚姻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24时。申购同心新村、屏都黄弄小区等集中安置小区安置房的农户,除父母去世或父母不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享受安置政策的条件者外,均要求父母与子女中的一户并户安置;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选购安置房,也要求与父母并户安置。

1.除本意见另有规定不能享受安置政策的情形外,原户籍在搬迁范围内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安置政策:

①因读书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全日制大中小院校在校生(含学前儿童和当年毕业生),不包括农转非后出生登记为非农业人口的子女;

②户籍由搬迁范围内迁出的现役义务兵、二级以下士官(含二级)、服刑人员;

③结婚时一方已是非农业户口,另一方户籍关系在搬迁村的人员及其农业户口子女;离异后户口在分户截止日前迁入搬迁村,并有子女跟随的;

④已结婚登记户籍没有办法迁入的省外农业人口、无户籍的国外人员,提供结婚证、身份证和参加合作医疗等相关材料,经所在村、乡镇(街道)核实的;

⑤其它经县“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指挥部集体研究认为可享受补助政策的人员。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或个人,不享受本政策:

①已享受过旧村改造、异地搬迁、地质灾害搬迁或重点工程拆迁安置政策之一的农户;

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编的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

③三级以上士官(含三级)及提干的军人;

④在县级公示期之后新增人员或公示之前死亡人员;

⑤纳入政府供养的“五保户”;

⑥与户主同一户口簿但不存在直系血缘关系和供养关系的人员;

⑦出生时即登记为非农业人口的人员;

⑧其它经县“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指挥部集体研究认为不可享受补助政策的人员。

3.在符合安置政策的农户中,下列人员可计入申购人口,享受安置房优惠价的面积,但不享受资金补助政策:

①确因子女读书夫妻双方或一方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

②夫妻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或子女为非农业户口,且不是行政、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

③夫妻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已婚尚未有子女或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婚的,每户可增加一个申购人口。

四、安置方式

经确认的符合条件的搬迁户,在集中安置、货币安置、自建房安置、兜底安置四种安置方式中,根据自己的条件和意愿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安置。

(一)集中安置。指搬迁农户在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各级安置小区(点)购买公寓房或自建房的安置方式。

1.同心新村一、二期。剩余房源优先用于2019年度地质灾害点避让搬迁农户安置和在“大搬快治”期间已拆房未安置的遗留户安置。若有房源剩余再用于2019年度申报同步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整村搬迁农户安置。

2.同心新村三期。新建同心新村三期公寓式安置房,同心新村原规划建设的低层公寓调整为高层公寓,优先用于“大搬快聚”搬迁对象安置。

3.黄弄安置小区。屏都街道的搬迁对象就近安置在黄弄安置小区。剩余房源用于“大搬快聚”搬迁对象安置。

4.其他安置小区。根据搬迁需求,规划新建1-2个集中安置小区。支持规划保留的中心村所在乡镇、村续建、新建安置小区(点),就近安置本区域内的“大搬快聚”搬迁农户。

(二)货币安置。指搬迁对象拆除旧房后,自愿放弃其他安置方式,自行购房或投亲靠友,提供合法购房权证或投亲靠友或其他固定居住场所等安置证明,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助的安置方式。

(三)自建房安置。搬迁农户按照农民自建房审批的有关规定,自行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批建新房进行安置。

(四)兜底安置。在政府统一规划的安置小区建设一定比例的免租房(低保户申请)和廉租房(低保边缘户申请),用于整村搬迁村中无能力购建房的低收入农户安置。符合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在敬老院安置或养老服务中心安置。有条件的村集体可自筹资金在本村范围内建设少量的廉租房用于无能力搬迁农户安置,产权归村集体所有。

五、扶持政策

(一)集中安置

1.申购安置房类型。符合申购安置房的搬迁户可申购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为:单人户80㎡户型以下的安置房,2人户100㎡户型及以下的安置房,3-4人户120㎡户型及以下的安置房,5人户130㎡户型及以下的安置房,6人户以上140㎡户型及以下的安置房。

2.安置房优惠面积。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享受安置房的优惠建筑面积1人户70㎡,2人户100㎡,3人户110㎡,4人户120㎡,5人户130㎡,6人户以上(含6人)140㎡,超出部分面积按该户房屋的优惠价上浮50%计价,但实际购房面积小于该户优惠价购买面积的,按其实际购买面积予以优惠,不另行补差价。

3.县城安置小区公寓房安置补助标准。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每人补助30000元;其他符合条件的搬迁农户每人补助15000元。

4.乡村安置小区安置补助标准。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每人补助30000元;其他符合条件的搬迁农户自建房每人补助15000元,公寓房安置每人补助20000元。

各集中安置小区的安置房房价另行通过法定程序确定。

(二)分散安置

1.货币安置补助标准。每人补助30000元。

2.自建房安置补助标准。新批自建房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每人补助30000元,其他符合条件的搬迁农户每人补助20000元。

原已在安全区域内合法建房但未拆除旧房,现同意拆除进行全域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的每人补助10000元。

(三)其他情形补助或奖励

1.由搬迁村迁出,全家已转为庆元籍非农业户口,且无在校生的非在编人员,拆除原居住地全部房屋(包括附属用房)后可享受分散安置政策。

2.因婚嫁或入赘到搬迁村外、户口未迁出人员,每人补助10000元。

3.在编人员或全家户口迁出不符合安置政策的人员,拆除搬迁村内所有房屋(包括附属用房)后,房屋整体为砖混结构的,补助标准按建筑面积100元/㎡计算;其他结构的房屋按建筑占地面积80元/㎡计算,附属用房按建筑占地面积20元/㎡计算。同时,给予从搬迁村迁出人员每人10000元的拆房奖励。夫妻一方是在编人员,另一方已享受货币政策,在编人员不再享受此政策。

4.搬迁村已享受过生态搬迁每人补助5000-10000元的对象,在拆除集体土地上所有房屋(包括附属用房)后,按原核定人口,扣除原领取的补助款后,可享受现行的货币安置政策。

已在洋墩新村享受集中安置政策但原旧房未拆除的对象,现拆除整幢房屋的,按照原核定人口给予补足3000元。

5.申请入住小户型公寓房(廉租房)且旧房已拆除,并确定不再返回搬迁村的低收入农户,若以后有条件购买居住的小户型公寓房,可按原核定人口,按原安置时房屋价格(若购买时价格低于原安置时房屋价格的,按就低原则处理)享受居住小区的人口补助政策。

拆除旧房且宅基地复垦的特困户,入住社会福利中心、残疾人托安养中心进行集中供养的搬迁对象,每人可享受15000元的补助。

(四)低收入农户搬迁住房贷款的贴息。在“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搬迁住房贷款贴息;贴息贷款的最高额度为20万元;贴息期限为1年。

(五)办证及交易。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安置小区安置房自不动产权证填发之日起,满5年后按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办理过户手续。

六、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另作补充规定。如遇到国家及省里的政策调整,本实施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庆元县以前所发文件与本实施意见相抵触之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不一致的,以特殊规定为准。

(二)本实施意见自印发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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