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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为维护我县困难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提高医疗救助服务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19〕10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医疗救助对象
户籍在本县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的城乡困难人员,包括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边对象)。
二、医疗救助待遇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含慢性病种)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医疗救助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
(一)特困供养人员门诊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全额解决。
(二)低保对象门诊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
(三)低边对象门诊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
以上各类门诊救助情形,年度救助额度封顶线为2000元。
本医疗救助待遇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医疗救助流程
参加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在纳入“一站式”结算管理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
四、附则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24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医疗救助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市级出台新的医疗救助政策,按市级文件执行。
庆元县医疗保障局
庆元县财政局
庆元县民政局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