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
现将《庆元县科学技术局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庆元县科学技术局财务经费管理办法》《庆元县科学技术局公务接待制度》《庆元县科学技术局干部职工人文关怀制度》《庆元县科学技术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庆元县科学技术局考勤及请销假制度》《庆元县科学技术局干部人事管理规定》《庆元县科学技术局干部出国(境)事项管理制度》等8 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庆元县科学技术局
2020年10月10日
庆元县科学技术局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局内部管理水平,规范财务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庆元县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局各科(室)
第三条 内部控制组织管理架构:
(一)局内部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控委)。由局长兼任内控委主任,党风廉政建设分管领导任内控委副主任,各科(室)、所(队)、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内控委委员。内控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内控办),内控办设在局办公室,内控办主任由分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兼任,办公室、机关纪委、财务办公室负责人担任成员。
(二)局属各单位设置内控管理岗和内控管理联络员各一名。各单位的内控管理岗和内控管理联络员由各单位指定人员担任。
第四条 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内部控制分管领导与财务分管领导不得兼任。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轮岗周期为3-5年。不具备轮岗条件的采取内部审计等控制措施。
第六条 加强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确保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七条 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八条 牢固树立内控理念,将内控制度作为组织纪律的拓展和延伸,倡导和推进内控文化建设,使内控意识贯穿于干部职工的日常工作中,并成为一种自觉的行为准则。保持积极进取的精神状态,主动作为,坚决杜绝庸、懒、散和消极应付等不作为现象。
第二章 收入内部控制管理
第九条 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收款、 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十条 收入管理遵循“归口管理、收缴分离、票款一致”的管理原则。全局各项收入由财务办公室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会计和出纳按月对账,会计每月将单位财务报表报送主要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并做口头汇报。业务科室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务办公室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财务办公室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务办公室应落实专人进行票据管理,建立票据购领销台账,实行限量领用、交旧领新制度。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票据保管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第十二条 严禁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三章 支出内部控制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全局一切财务开支实行限额分级审批制度,大额经费支出由局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经费支出程序和经费报销审批权限
(一)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
实行支出事前报告制度。对经费开支单项金额在 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不含 10000元)的费用,须由业务科室填写审批表,经局办公室审核,业务分管领导确认,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单笔金额10000元以上的大额资金支付,需经局党组研究同意。
(二)经费报销审批权限。经费支出、报销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经费支出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差旅费和保育费由局财务审核),分管党风廉政领导监督,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单笔报销,金额10000元以上的,还需由法定代表人(局长)在报销单背后签字确认。
(三)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财务办公室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及时提交财会科室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财务人员应严格审查所有待报销的各种票据,审批程序不到位的不得入账,不得以白条入账,报销的各类票据应合法有效。
第四章 建设项目控制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成立局建设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或者委托其他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务领导和项目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办公室、法规、机关纪委和项目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六条 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工作采用“一个制度管理、一个机构招标、一个领导主管、一个部门主办”的模式,有关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据本制度规定的分工和程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尊重基本建设规律,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深化前期工作,规范管理过程,加强事后监督,在注重程序规范的同时不影响效率的提高。
(二)努力建立分工科学、主体明确、职责具体、权责统一、环节简化、程序规范、效率保证、监督到位、制约有力的管理机制和方法。
(三)以“实用、经济、牢固、美观”为项目设计定位的指导思想,兼顾适度超前和可持续发展,注意降低项目投入使用后的运行成本和管理维护费用。
(四)推行投资预算硬约束制度,实行限额设计。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投资预算。
(五)基本建设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安全、保证质量、控制工期、节约投资、保持廉洁,即质量、安全、工期、投资和廉洁“五控制”目标。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程序主要为:
(一)有关部门提出项目建议,必要时进行可行性研究;
(二)申请立项;
(三)办理规划、用地、环评、消防和人防等行政审批手续;
(四)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五)进行施工招标,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六)开工建设;
(七)竣工验收、项目移交及造价结算。 需到上级政府部门审批或招标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按“年度投资计划,按项目支出预算、按合同、按项目进度”原则支出。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财务办公室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应当加强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
第二十条 财务办公室负责根据财政预算及时筹集项目资金,依照合同约定核定项目拨款计划,收取投标人的投标费和保证金,并对项目的资金活动进行财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基建办公室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及时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法规、机关纪委每年应当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如果发现有暗箱操作或渎职受贿等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第五章 内部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各相关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内部监督应当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
第二十五条 财务管理相关人员及岗位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职责:掌握本单位经费使用情况,掌握大额或重要支出进度。经常性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查询本单位财务收支情况。
(二)财务分管领导职责:领导本单位财务工作、制定财务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建立健全经费管理、银行账户管理、票据管理、资金管理等制度,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根据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明确会计出纳分工。具体负责经费使用报销的签批。
(三)内部控制分管领导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负责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财务大检查,对单位内部及下属单位的检查形成书面报告,报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并抄送县财政部门。
(四)会计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实时审核、按月归档、保管会计资料,履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财务分析、财务报告等职责。
(五)出纳职责:负责日常收支管理和核对、负责收集和审核原始凭证,保证报销手续及原始单据的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进行支付。
第二十六条 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一)会计职务与出纳职务分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银行对账单必须由会计向银行领取。
(二)会计职务与审计职务分离。
(三)支票保管职务与印章保管职务分离。
(四)支票审核职务与支票签发职务分离,支票签发职务由出纳担任,其他会计人员不得兼任。
(五)银行印鉴保管职务、单位财务章保管职务、人名章保管职务分离、不得由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法定代表人章由法定代表人保管或者授权出纳保管;出纳个人名章和出纳个人名网银U盾由出纳保管;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会计个人名章和会计个人名网银U盾由会计保管;出纳和会计的网银U 盾密码由出纳和会计本人保管。本单位财务人员个人名章变更等信息要及时书面报送到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备案。银行预留印鉴中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更换银行预留印鉴。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岗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八条 内控办组织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内控薄弱环节、查找原因、堵塞漏洞。定期检查一年一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单位内控制度建设、执行、风险事件应对及处理等情况。不定期检查的内容由内控办根据内控管理需要确定。
第二十九条 内控办负责对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出具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各单位日常检查情况、内控办检查情况,由内控办向内控委报告。内控委根据需要将相关情况向局党组报告,内控办督促落实有关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庆元县科学技术局财务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避免经费开支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保障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机关经费和工作需要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开支要坚持预算管理,本年度财务预算要根据县政府下达部门预算批复,结合上年度财务支出,对本年度财务支出项目及金额进行合理增减。
第四条 全局一切财务开支实行限额分级审批制度,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大额开支需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做好会议记录,并由局办公室抄告财务室办理。
(一)全局日常相对固定费用支出管理
1.人员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人员编制预算管理 ,工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各项津贴、补贴、奖金、福利待遇发放严格以县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的文件作为依据。临时人员的岗位安排及工资、福利管理,统一由办公室负责,财务人员根据办公室审核并经局领导审批同意的标准发放。局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使用的临时人员,其工资、福利由事业单位负责发放。
2.印刷费支出,每年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印刷单位及额度,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报批后,统一到政府采购指定的印刷单位印刷。
3.邮电费和水电费支出,由财务人员收到费用发票经审核无误后办理领导签字报销手续。
4.保教费支出,由财务人员进行审核,并经局领导审批同意办理报销手续(详见庆财行〔2018〕77号)。
(二)全局对弹性较大的支出项目实行限额管理
1.夜餐费支出,按庆财行〔2017〕58号文件执行,夜餐费实行事前分管领导审批并按月申报登记。
2.办公费支出,局系统、地震台的办公用品统一由局办公室购置和管理。
办公用品实行归口管理。全局所有单位的办公用品,包括文具、纸张、低值易耗品等日常办公用品,统一由局办公室采购、管理、发放,并实行有效的使用登记管理制度。报刊、杂志,根据县委、县政府及上级局的要求,由办公室列出订购计划,报局党组审定后,由办公室统一订购。
3.办公设备维修支出,一般办公设备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取得有效发票后,由办公室办理签字报销手续。
4.政府采购支出。设备购置须由科技负责人提出申请,按权限报批后,由办公室办理控购手续,统一到政府指定的地点采购。
5.招待费支出,按《庆元县科学技术局公务接待制度》执行。
6.差旅费支出,凭会议通知、出差审批单、相关票据报销。有会议通知的出差审批单由业务分管领导审批;无会议通知的出差审批单由局长审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标准详见浙财行〔2018〕18号、庆财行〔2017〕319号、庆财行〔2019〕300号、,县域范围差旅费管理详见庆财行〔2016〕312号。
7.慰问费、帮扶费支出要从严控制,按《庆元县科学技术局干部职工人文关怀制度》规定执行。
(三)专项经费支出管理
会议、培训等专项活动经费支出,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人数,严格执行庆政办发〔2014〕228号、庆政办发〔2018〕45 号、庆政办发〔2014〕227 号。事前审批由召开会议的主办科室提出会议、培训申请,专项经费按程序批准,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经费报销凭相关申请表、票据办理。干部外出参加教育培训的,原则上不参加收费培训,确需参加的,事前个人申报经局长审批,并进行公示。
(四)大型项目建设及维修支出管理
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地震台及附属设施维修费用支出,严格按程序报批,由相对应科室负责牵头或组织实施。经验收合格后,凭合法有效的发票、维修合同、维修项目清单、报销单办理报销手续;达到招投标条件的维修项目,经局党组同意后,组织招投确定承修单位。维修工程结束后,承修单位应编制并提交维修项目决算及用材明细表,财务、办公室、监察人员组织验收,经局领导会审确认后,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由经办人签名、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将其与维修合同原件,办理报销手续。(小额发包文件依据)
第五条 经费支出、报销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经费支出报销单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差旅费和保育费由局财务审核),分管党风廉政领导监督,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单笔报销金额10000 元以上的,还需由法定代表人(局长)在报销单背后签字确认。 经费报销流程:经手人填写报销单据——财务进行初审——办公室主任审核——局长确认——财务分管领导审批——财务结算。
第六条 报销凭证是机关干部发生支出取得的书面证明,是唯一合法报销凭证。因此,报销凭证要符合财务制度的要求,凭证的审核及审批要符合程序。
(一)报销凭证的项目要填写齐全,包括付款单位(抬头)、开具日期,物品的名称、型号、单价、数量、金额,开具单位财务专用章,经手人签字,各科室负责人签字,审批人签字等,都应清晰明了。对模糊难辨或项目不全的,会计人员应要求更换,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
(二)报销凭证开具的物品应准确详实,一次采购物品较多时,可由开具单位在发票后附物品明细表。
(三)需由经手人填写报销单据并在报销凭证后经手签名。
第七条 举报奖的管理。对符合发给举报奖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对未明确具体要求的,应由办案机构提出、经法制机构审核、财务核对,报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其后由办案机构负责填写举报奖发放表并由举报人签收,后由财务将举报奖从银行直接汇举报人账户,举报奖不得直接支付现金。
第八条 办公室要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执行情况,认真进行财务分析,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做好全局财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 加强监督。局机关纪检人员、内审机构要加强检查监督工作,定期不定期对办公室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纪违规行为提出整改或处理意见。
庆元县科学技术局公务接待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公务接待制度,切实控制接待费用支出,打造节约型机关,根据《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中共庆元县委办公室 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元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庆委办发〔2017〕157 号)、《中共庆元县委办公室 庆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的通知》(庆委办发〔2018〕143号)规定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1、接待应本着“热情周到、规范节俭”的原则。
2、接待范围:
(一) 上级科技系统的领导和检查指导工作的人员;
(二) 兄弟省、市科技系统到我局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
(三) 系统外有关检查指导工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
(四) 省、市科技特派员;
(五) 市科技局组织的各类会议接待;
(六) 其他公务活动需要接待的人员。
3、接待程序
(一) 凡属接待范围内的来客,各对口科室接到信息后,要明确来客单位、人数、姓名、职务、民族、到达具体时间、来局目的及活动内容,及时向分管局长汇报并通知办公室。
(二) 对口科室应凭公务接待函填写《庆元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清单》,提请办公室主任审批,未经事前审批,擅自进行接待的,费用由经办人自理。
(三)办公室根据公务接待函和领导指示安排指定陪同人员,制定接待方案。
(四)在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国家法定节日期间(包括节前5个工作日和节日期间)开展的公务接待活动,须填报《庆元县法定节假日公务接待报备表》,事前向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备(详见附件,报送方式:391348845@qq.com)。报销时需附经机关事务局盖章的报备表,未进行事前报备的,一律不得接待一律不予报销。
4、上级领导和县外兄弟单位主要负责人带队的各种公务活动,一律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接待;上级业务部门及县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在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和审批程序的前提下,可以由局分管领导或对应科室安排接待。
5、严禁同城互相吃请,严禁以联谊、庆贺、迎送等理由安排用公款支付的吃喝和娱乐活动,严禁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严禁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
6、公务接待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
7、工作人员出差严格执行《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规定,携带接待函的,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
8、公务接待中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临近就餐时工作地点在城区范围以外等特殊情况可以在不突破自助餐标准的前提下安排桌餐;自助餐餐券统一到办公室领取。
9、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安排自助餐的陪餐人数最多2人,桌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10、上级局在我局召开的各类会议,由办公室按照会议接待有关规定审批并执行。
11、公务接待报销必须在接待后三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且符合相关财务规定。
12、上级有其他规定的,按上级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庆元县法定节假日公务接待报备表
接待单位 | 经办人 | ||||||
来宾单位 | |||||||
主宾姓名 | 职务 | ||||||
来宾人数 | |||||||
来访时间 | |||||||
来访事由 | |||||||
就餐时间 | 月 日 中餐 晚餐 | ||||||
就餐地点 | |||||||
陪餐人数 | 陪餐人员姓名 | ||||||
审批领导 | |||||||
庆元县科学技术局干部职工人文关怀制度
第一条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优良传统和科技人文精神,规范补助、慰问工作,促进和谐团队建设,特制定干部职工人文关怀制度。
第二条 困难补助相关规定
(一)补助对象:本局在职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遗属。
(二)下列情形属于本规定所指的生活困难(不含因自身原所导致的):
1、家庭人均生活费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线,确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的;
2、配偶无经济来源,还需赡养父母、供养 18 岁以下子女及在校就读的大中专学生或本人长期患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
3、本人或配偶、18 岁以下未成年子女、18 岁以上在校就读的大中专学生,因伤、病、残,当年自负医药费超过10000元的;
4、本局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意外灾害,造成家庭财产损失超过30000元并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符合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生活困难补助申报表》,并提供属于上述困难情形之一的证明材料至局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实情审核并经局班子会议另行研究确定补助金额。
第三条 干部生育、干部配偶或子女生育,局办公室代表局党组前往慰问并赠送价值约500元左右(水果+花篮)的慰问品。
第四条 工作人员退休,局办公室代表局党组向退休干部发放价值不超过500元的纪念品。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因病去世,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外,给予家属一次性慰问金1000元并敬献花圈一个;因公去世的,在此基础上酌情提高慰问金标准。
第六条 干部职工家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给予一次性慰问金1000元并敬献花圈一个。
第七条 困难补助和病(伤)员慰问原则上一年一次(不重复补助或慰问)。
第八条 本规定于发文日开始实施。
庆元县科学技术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及管理权限
第一条 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视同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责与权限。办公室是全局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局各科室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负责局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3、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事务,并定期组织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4、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量核算和价值核算,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三条 具体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一)资产采购人员。负责编制采购计划,并按计划申报采购确认书和执行政府采购。
(二)资产管理人员。办公室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保管、发放、清查工作;负责登记,记录和反映各单位使用固定资产情况,及时调整固定资产信息;负责与财务室及使用部门进行账实核对;负责固定资产文书档案的整理保管工作。
(三)财务人员。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价值核算,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每季度与资产管理人员进行账账核对,参与固定资产的验收和清查工作。
(四)各使用部门指定的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领用、维护、清查、盘点等工作,并根据需要提出固定资产的领用申请、维修申请或更新申请,每季度与资产管理人员进行账、物核对。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采购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办公室根据使用科室的申请,报局领导审批后,按照采购计划采购程序进行政府采购。
第五条 固定资产采购完成后,资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由资产管理人员将固定资产信息进行登记造册,生成固定资产台账和卡片,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
第六条 财务人员根据采购确认书、合同、验收单、发票等有关资料付款,并登记固定资产金额账。
第七条 对不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流程进行采购。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领用。使用科室领用人员填写固定资产领用表,资产管理人员根据发放信息,及时登记造册。
第九条 明确到个人使用或保管的固定资产(如计算机、打印机等),使用(保管)人要在固定资产申领单(使用单位联)上签字,对固定资产的有效完整承担责任。
第十条 工作人员在局内部调动时,按照“机随人走”的原则,将个人使用的计算机、办公桌、办公椅等固定资产带走。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调离科技局或退休时,遵循“先交接,后走人”的原则办理交接手续,填写固定资产移交清单。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应作好督促工作,并将情况反馈给资产管理人员,以便及时更新固定资产管理信息。调离或退休人员未将资产交回的,不予办理调动或退休手续。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更新。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办公室确认,经审批后才能更新调换,同时原固定资产交还资产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档案管理。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档案,如有关批文、权属证明等由局档案室专人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档案,如采购确认书、采购合同副本、发票复印件等采购档案由资产采购人员负责保管;领用申请单、移交清单等由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整理保管。上述档案每年装订一次。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维修。房屋、建筑物、信息网络设备及一般设备的保养、维修、维护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对需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会同使用单位及技术人员进行论证,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报废程序。
第十六条 每年由办公室组织进行一次资产清查。固定资产若有盘盈或盘亏,资产管理人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后,及时通知财务人员作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转移调拨。如因特殊需要,经局领导批准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固定资产可以向其他部门调拨,调拨时由办公室办理财产转移调拨手续,并作相应固定资产调整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固定资产流失、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庆元县科学技术局干部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干部的日常管理,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中共、省、市、县有关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干部职工应自觉遵守工作制度和上下班工作纪律,妥善安排休假计划,确保本职工作按时完成。
第三条 干部职工工作时间按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干部职工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和去向告知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各类休假要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一)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
(二) 旷工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提请组织人事部门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条 干部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等假期,上述各类假期除年休假、事假外,其它假期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连续计算。
第六条 干部职工要按考勤制度及时签到。未及时签到3次以内的由局办公室口头警告,3次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实行诫勉谈话。正风肃纪督查时,1次未在岗的,由带队督查领导进行口头警告;2次未在岗的,提交书面检查;3次未在岗的,予以通报批评。未签到又未事前履行请假或报告手续的视为旷工。
第七条 外出参加各类岗位培训、会议等,以上级文件、公文通知为准,并办妥报批报备手续。
第八条 严格事假管理,一般应在年休假期间处理个人事务,当年休满年休假假期后才能再请事假,年休假天数按规定执行。
第九条 干部职工请病假的,应有指定医疗单位开具的病假证明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无医疗单位证明的,一律算事假)。
第十条 干部职工的请假批准权限和手续如下:
(一)局领导班子请假严格按庆委办〔2017〕102号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二)各科室中层以上干部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分管领导审批,一天以上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一般工作人员请假 1天以内(含 1天)由科室负责人批准,1天及以上5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加注意见后报分管(联系)领导批准,5天及以上经分管领导加注意见后报局长批准;经批准后的《庆元县科技局请假审批单》交局办公室留存。
(三)凡因事(病)不能参加单位组织的会议、学习、培训的人员,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送局办公室备案。
(四)临时性请假(2 小时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并向同科室人员及局办公室做好去向告知。
(五)申请各类假期的干部职工,休假前均应填写《庆元县科技局请假审批单》,并于休假前准假后将《庆元县科技局请假审批单》报局办公室备案。
(六)各类请假,除急诊、丧事等紧急情况允许口头请假事后补办手续,其它假期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七)如需续假则应在批准的假期结束前,按规定程序书面办理手续,擅自逾假未归者视为旷工处理。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回单位办理续假手续时,应按规定权限及时口头报告申请续假,经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假期,同时口头报告局办公室备案,休假结束后补办书面手续。
第十一条 除产假、婚假等法定假期外,干部职工原则上应当在年休假、疗养假以及周末时间安排处理个人事务。干部职工请事假天数超出本人应享受的年休假、疗养假合计天数五天以上的,每天扣考核分1分。
第十二条 局机关大楼由局办公室负责整理考勤台账,考勤台账一般由《考勤签到表》《庆元县科技局请假审批单》等组成,按年度进行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局领导班子成员每月轮流组织明查暗访和局机关办公室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工作纪律执行情况、考勤情况及其他正风肃纪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通报。
第十四条 落实 “一岗双责”制,局分管领导对所分管或联系的科室负领导责任,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对所在科室工作纪律负总责。对工作纪律松散,3 人(次)以上被查到工作纪律问题的科室,局主要领导将约谈科室主要负责人,并将按有关规定逐级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科室负责人应带头执行考勤纪律,敢抓敢管,及时掌握本单位干部职工上下班签到、迟到、早退、脱岗、旷工、请假、出差等情况,关心和支持考勤工作。干部职工请假情况与年度考核奖金挂钩,劳动纪律状况作为干部评优评先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庆元县科技局工作人员请假审批单
2.庆元县科学技术局考勤签到表
庆元县科技局工作人员请假审批单
请假人:
请假事由 | |
假期起止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科室意见 | 年 月 日 |
分管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局长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注:病假应附住院证明或病休证明。
庆元县科技局请假审批单
请假人:
请假事由 | |
假期起止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科室意见 | 年 月 日 |
分管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局长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注:病假应附住院证明或病休证明。
庆元县科学技术局考勤签到表
日期:
上午 | 下午 | ||||
序号 | 姓名 | 上班时间 | 序号 | 姓名 | 上班时间 |
1 | 1 | ||||
2 | 2 | ||||
3 | 3 | ||||
4 | 4 | ||||
5 | 5 | ||||
6 | 6 | ||||
7 | 7 | ||||
8 | 8 | ||||
9 | 9 | ||||
10 | 10 | ||||
11 | 11 | ||||
12 | 12 | ||||
13 | 13 | ||||
14 | 14 | ||||
15 | 15 |
备注符号: 公务外出√ 公休— 请假(病休)o 旷工Δ 缺勤╳ 迟到C 早退T
庆元县科学技术局干部人事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制度中的干部人事管理对象是非领导职务的本局正式在编在职工作人员,以及编外人员和临时自聘人员。
第二条 干部人事调配采取招录为主,直接商调为辅的方式进行,严禁超编进人。
第三条 本局需新进公务员、事业人员的,由本局办公室拟订用人需求计划,经局党组同意,报县编办审核、审批。
第四条 本局需商调增员的,严格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意见(试行)》(庆委办发〔2018〕7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 新录用、调入的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人员,在本局的最低服务期分别为五周年(服务期从列入本局最新的编制身份管理之日起计算,含试用期或见习期),
第六条 本局在编在职人员申请调动:(1)符合在本局最低服务年限规定的人员,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局党组研究批准;(2)未达到在本局最低服务年限规定的,党组不予研究其调动要求;(3)符合在本局的最低服务年限规定的,属两地分居夫妻人员,可优先考虑其调动要求;(4)上级组织要求调动的,可不受在本局服务年限限制,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局党组研究批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办理调动手续:(1)试用期(见习期)未满或因其他原因尚未转正的;(2)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或者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3)受行政处分期间或者尚未解除的,受党纪处分未满规定年限的;(4)有不适宜调出本单位的其他原因。
第八条 本局内部单位之间工作人员的交流、调整,由局党组研究决定。或由工作人员提出岗位调整申请,经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九条 临时工作人员的聘用,由本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县委、县政府或上级部门对干部人事管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庆元县科学持术局干部出国(境)事项管理制度
一、根据《关于印发〈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浙公通字〔2015〕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干部因私出国(境),是指因探亲、访友、学习、旅游、就医、财产继承及其他非公务活动等个人原因自费出国(境)。其中,申请探亲出国(境),探望对象是国(境)外定居、留学或工作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
三、县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县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庆组〔2019〕75 号)文件执行。
四、普通干部职工凡是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满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下同),均需向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将证照交由局办公室统一保管。
五、新办证照干部需要局党组书记提出申请,并经纪检部门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出国(境)证件。
六、普通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审。干部职工出国(境)前需按规定填写请假条并经审批后上报局机关党组。出国(境)前按要求填写《干部出国(境)前审批表》,并经科室负责人、局党组书记、派驻纪检组组长签审核意见,凭审批表和签订因私出国(境)承诺书到局办公室领取出国(境)证照。出国(境)干部职工回国后十天内,将出国(境)证照上交局办公室并签字确放。
七、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确因需出国(境)者,需经局党组同意。
八、因工作、职务变动或退休等原因使因私出国(境)证件保管部门发生变动的,办公室应在 30天内做好证件移交工作。
九、局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局出国(境)证照,并定时与公安部门对接,核对我局持有出国(境)证照人员名单,监督持证照人员及时上交出国(境)证照。
八、对未经审批出国(境)者或办理证照后未上交擅自出国(境)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