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8287/2019-37822 | 主题分类: | 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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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19-06-06 |
文号: | 庆农发〔2019〕38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QYD19-2019-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差旅费的合理使用,规范差旅费报销管理,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村干部(指村党组织、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管委会成员,下同)因公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各村应当建立公务出差事前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第二章 交通费
第五条 交通费是指村干部到常驻地以外地方公务出差乘坐客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交通费用。
第六条 除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村级组织不得租用车辆。严禁私事用车公款报支,村干部自购车辆发生的加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停车费等各类费用一律不得在村集体报账列支。村干部利用自购车辆公务外出,其交通费按车费标准报销,一律不得报销汽油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七条 住宿费是指村干部公务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农家旅馆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八条 村干部公务出差执行住宿费限额标准,在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费最高限额县内每人每天不能超过100元,县外地区可参照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出差住宿除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外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凭据报销,超过部分个人自负。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九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公务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自行按实支付伙食费(如用餐成本无法计算的,可按每人每天不低于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交纳)。
第十一条 村干部县域范围内公务出差伙食补助费参照所在乡镇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包干使用,县域外公务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除此之外,不得另外报销餐费。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二条 公杂费是指出差人员公务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以及打印、复印、传真、寄送资料等发生的费用。
第十三条 村干部县域范围内公务出差公杂费参照所在乡镇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包干使用,县域外公务出差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应自行按实支付交通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
第十六条 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出差人员凭住宿费发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仅部分天数有住宿费发票的分段计算补助。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情况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七条 在丽水区域内以及福建省毗邻县(政和、松溪、寿宁)公务出差的交通费试行包干制。在包干区域内公务出差,按庆元县汽车运输总公司票价标准据实报销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参照一般工作人员的等级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公务出差当天往返的,凭庆元县村干部公务出差审批单(以下简称“公务出差审批单”)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公务出差结束后,按季度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以及车船票(除包干区域内公务出差外)、住宿费发票等各消费点的原始票据。
第二十条 各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未经批准的差旅活动,不予报销差旅费。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超支部分不予报销,由出差人员处理。
第七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村干部到常驻地以外浙江省以内参加会议、培训,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最多报销两天),报销时需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及会议、培训通知等。省外地区按实际情况报销。
第二十二条 长期居住村内的村干部到本乡镇开会办事,除交通费外不得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等其他差旅费,离开本乡镇(街道)到本县城或县城以外地区开会办事所发生的差旅费按标准报销,报销时需提供相关会议记录(或会议通知)和公务出差审批单。
第二十三条 长期居住本县城内的村干部在县城内联系村务工作的,不得报销差旅费,离开县城到乡镇开会、培训或办事所发生交通费按标准报销,除此之外不得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等其他差旅费。到乡镇开会、培训或办事报销时需提供相关通知、公务出差审批单,到村里开会、办事报销时需提供相关会议记录(或会议通知)、公务出差审批单。
第二十四条 长期居住本县域外的村干部在县城内联系村务工作或到乡镇、村里开会办事参照长期居住本县城内的村干部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村民(社员股东)代表参加会议,会议期间每人每天计发100元以内(具体标准由各乡镇和各村根据村集体经济状况确定)补助,开会半天或晚上开会补助减半,除此之外不再计发误工补助和伙食补助。长期居住村内或本县城内的村民(社员股东)代表因参加会议所发生的交通费据实报销。长期居住县域外的村民(社员股东)代表因参加会议所发生的交通费参照长期居住本县城内的村干部规定执行。由村级组织租用车辆接送村民代表,按差旅费规定据实报销交通费,对超标准开支的,超支部分不予报销,由组织人员负责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已享受会议、培训伙食人员不能享受出差伙食、公杂补助。
第二十七条 严禁党员干部参加党组织活动、党员会议领取误工补贴或用集体资金安排用餐。
第二十八条 村级组织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的差旅费按照《关于严格控制村级组织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的通知》(庆纪〔2013〕52号)执行。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应指导各村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等内控制度,加强对各村村干部公务出差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出差人员应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代理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应严肃追究当事人、审批人等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有关部门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建立内控制度,公务出差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公务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浏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规定与县里出台的其他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若与国家法规、上级政策相抵触的,以法规政策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庆元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庆元县村干部公务出差审批单(参考格式)
庆元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6月6日
附件:
庆元县村干部公务出差审批单(参考格式) | |||||
年 月 日 | |||||
村名: | 出差人 | ||||
出差地点 | 至 | 拟乘坐交通工具 | 公共交通□ 私家车□ | ||
至 | 租车□ 其他□ | ||||
至 | |||||
出差时间 | 自 月 日至 月 日 | 出差事由 | |||
填表人 | 审批人 | 证明人 | |||
备注:出差前需填写本单,村主任出差由村书记或董事长审批,村书记或董事长由村主任审批,主任和书记一肩挑的由村支部其他委员实行联签,其他村干部出差由董事长(书记)审批,证明单位为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或联系工作单位,证明人为驻村干部、联系领导等乡镇(街道)相关人员。办理报销手续时本单作原始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