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26000000/2021-41751 | 主题分类: | 林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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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1-08-18 |
文号: | 庆政发〔2012〕70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QYD00-2012-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公正、及时地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维护山林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定,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我县处理山林纠纷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县政府山林办处理山林纠纷受理职责:
(一)乡(镇)、街道内同属有关村民小组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林地所有权的纠纷,由当事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及时按规定送达。并将处理决定书报县政府法制办和县政府山林办备案。
(二)同属一个乡(镇)、街道内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山林纠纷,由当事单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商调解,调解达成的协议报县政府山林办备案;调解不成的,应写出处理意见连同当事人有关山林权属凭据移送县政府山林办立案,由县政府山林办负责调处。
(三)不同属一个乡(镇)、街道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山林纠纷,由当事双方单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协商调解,调解达成的协议报县政府山林办备案;调解不成的,由各当事单位向县政府山林办递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报告》及有关山林权属凭证,由县政府山林办负责调处。
(四)集体与全民所有制之间的山林纠纷,由县政府山林办直接受理调处。
(五)涉及县际、省际之间的山林纠纷。由当事单位直接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调处。县政府山林办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收集当事单位相关的山林权属有效凭证,报上级人民政府调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山林纠纷后,应当及时、全面收集、核实有关证据,制作询问笔录,并召集当事各方到实地勘察,制作纠纷示意图,圈定纠纷范围,当事各方应在示意图上签名盖章。召集当事各方调解,应制作调解笔录。
二、处理山林纠纷所制作的调解书或决定书,必须写明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单位(个人之间的当事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年龄、职务、地址。
(二)双方提供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三)经查明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四)调解书或处理决定的明确结论。
(五)附山场划界示意图,标明地貌、地物。
(六)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复议期限和复议机关。
三、处理山林纠纷应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原则。
处理山林纠纷,心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第10号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做到公平、公正。
四、处理山林纠纷的依据,应以土地改革时确定的权属为基础,以县(市)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林权属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等)为主要凭证。有效凭证记载山林坐落四至界址为:岗、坑、湾、路、岘、大岩、山顶等地貌、地物的,有填写名称的,按名称划定界至;无名称又无其它确凿旁证材料的,以山场坐落视线靠得最近的明显地貌、地物为界至,不得任意扩大纠纷范围。土改前的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凭据(如土地契约、宗谱等),不得作为确定山林权属的依据或者参考依据。
五、坟林纠纷权属认定,原则上合作化前埋葬的坟地林木有明显界址的按原状管理,没有明显界址应按以坟为中心3.6丈范围内确权。合作化后埋葬的坟地林木有明显界址的按原状管理,没有明显界址应按当地习俗、村规民约确权。
六、山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在山林纠纷解决前应维持原状,任何一方不得进入纠纷山场
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林业部门不得发放采伐证。已砍伐的纠纷山场木材,林业公安部门要从速处理,对林木实施封存或冻结木材款。因山林纠纷引起乱砍滥伐,破坏森林,哄抢木材、毁坏生产、生活设施,殴斗伤害等事件的,县公安、监察、法院等部门要及时查处,绳之以法,决不能因有纠纷而拖延案件查处,放纵犯罪分子。
七、加强领导,保证办案质量。由于历史原因,我县调处山林纠纷的任务十分繁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主动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凡需要报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把关,集体讨论,向县政府山林办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书面报告应有负责人签名,经县政府山林办进一步调查取证后,再送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以保证办案质量和结案后的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