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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编外用工离岗学习、辞退办法
索引号:11332525350105902J/2018-38876     发布机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1-08-24 17:29:06点击数:

为严肃工作纪律,畅通编外人员进出口渠道,加强队伍建设,规范编外人员岗位行为,提高工作效能,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办法所指的“离岗学习”是指编外人员有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负责任、消极怠工、不遵守纪律、违反制度、不适合工作岗位要求等原因,情节较轻,尚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或直接辞退的条件,责令其离开原工作岗位,进行学习培训,学习结束后视情重返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的一项规定。

二、编外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离岗学习: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负责任,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二)有不服从局党组、中队班子指挥的行为;

(三)工作消极怠工,执勤期间不作为,经局领导或中队领导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四)月度内迟到、早退超过3次以上的;

(五)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1天以上的或者年度累计旷工3天以上的;

(六)月度内无故中途离岗、串岗、脱岗2次以上的;

(七)外出执勤期间乱作为2次以上,尚未造成后果的;

(八)有嬉笑打闹、办私事等与工作无关行为;在执法车内吸烟、跷二郎腿、斜躺、玩手机等有损执法形象的行为,月度内被查出2次以上的;

(九)年度内被局督查书面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

(十)其他需要离岗学习行为的。

三、离岗学习期限及相关待遇

(一)离岗学习期限为7天以上至90天以内,学习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学习期满后仍不具备重新上岗条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离岗学习期间享受最低基本工资,停发考核奖和加班费。具体为:离岗学习未满30天的发1个月最低基本工资;30天以上60天以下的发2个月最低基本工资;61天以上90天以下的发3个月最低基本工资;

(三)离岗学习人员不得参加年度先进评比。

四、离岗学习内容有:轮岗、换岗学习;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学习等。

五、重新上岗条件

(一)学习期间能深刻反省自己所犯错误,做出书面保证,遵守学习纪律,由本人提出上岗申请,经各科室、中队鉴定为合格者,方可重新上岗;

(二)学习期间表现突出者,可提前上岗;

(三)离岗学习人员经学习、教育,符合重新上岗条件,如原中队(科室)同意接收的,则回原中队(科室)上岗;如原中队(科室)不同意接收的,由中共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以下简称“局党组”)安排岗位。

六、不具备重新上岗条件是指:

(一)局党组认为离岗学习人员不合格的;

(二)离岗学习人员原所在中队(科室)或其他中队(科室)对其不予接收的。

七、离岗学习审批程序

(一)编外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二点所列情形者,经各科室、中队班子集体讨论后,向局党组提交离岗学习审批表和离岗原因详细材料;

(二)局党组研究讨论决定;

(三)离岗学习人员对局党组离岗学习决定不服的,可向局党组提出重新审查一次。审查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

八、编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

(一)离岗学习后,局党组认为离岗学习人员不合格的;

(二)离岗学习人员原所在中队(科室)或其他中队(科室)对其不予接收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负责任,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后果的;

(四)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2天以上的或者年度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

(五)离岗学习后尚有月度内迟到、早退2次以上的;

(六)离岗学习后尚有工作消极怠工,执勤期间不作为行为2次以上,经局领导或中队领导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七)离岗学习后尚有月度内无故脱岗、离岗、不坚守工作岗位的行为2次以上的;   

(八)乱作为、不作为、越权参与执法活动,造成后果或引发群体信访、网络舆情等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不服从管理,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顶撞领导、无理取闹的;

(十)接收管理对象请吃、收取财物、向管理服务对象索、拿、卡、要的;

(十一)一年内被局督查通报批评3次以上的;

(十二)工作期间饮酒;酒后驾驶执法机动车、执法电瓶车的;

(十三)因个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媒体曝光批评的;

(十四)被上级正风肃纪督查等核实有违纪行为的;

(十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和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十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受到处理的;

(十七)其他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

九、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的审批程序

(一)对编外人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的,由局办公室填写《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编外人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呈批表》(一式二份),3天内报局党组审核;

(二)解除劳动合同(辞退)人员自解除劳动合同(辞退)之日起,收回编外人员装备和制服、标志,停发工资和终止各项保险。

十、本办法中所涉及的数额均包含本数。

十一、本办法已经过各中队(科室)和局党组讨论通过,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二、本办法由局党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局党组会研究决定。


                                                                                     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