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地有关指示精神,加强安置工作,较好地完成了转业志愿兵和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为巩固国防、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也遇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退役士兵的安置难度日益增大。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县退伍安置工作,加大退伍安置工作改革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实施细则》和省政府、省军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安置工作的领导
安置工作是直接为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服务的重要工作,关系到党、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项长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做好安置工作,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对安置工作的主体责任也不会改变。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历史责任感,认真做好安置工作。退伍安置工作是双拥工作的一个重点,是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我县要以实现“双拥模范县”“三连冠”为动力,继续切实做好退伍安置工作。计划、财政、民政、人事劳动、卫生、公安、工商、粮食、建设、宣传、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安置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努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安置工作新格局。
二、建立退伍安置保障金制度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加大退伍安置改革力度,建立指令性安置与指导性安置相结合、重点安置与扶持就业相结合、资金补助与政策扶持相结合,多渠道、多形式的退役士兵安置保障体系,已被历史性地提了出来。为此,必须建立政府财政拨款、优待统筹金(兵役义务费统筹)、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社会捐赠或募集资金等渠道筹集安置保障金的保障体制。
(一)资金来源:
采取“四个一点”的办法筹集资金,即:县财政拨一点,按当年应安置对象人均10000元的标准拨款;优待统筹金排一点,按当年应安置对象人均5000元的标准筹集;福利资金筹一点,每年5万元;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收一点,即有安置任务而未安置的,每名指标交纳有偿转移安置金5万元。
(二)主要用途:
安置保障金主要用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安置补偿、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以及退役士兵的岗前培训、对退役士兵进行医疗补助等。设立安置保障金专户,由县安置办具体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三)补助标准:
凡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与县安置办签订协议,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偿费,经县公证处公证,即视为第一次就业,县政府不再予以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享受以下待遇:
1、退役士兵于次年12月底未能落实工作单位的,经县安置办核准,由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法定服役期内按每年10000元计发,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转为志愿兵期间按每年2000元计发,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安置对象待安置期间,由县政府按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每月150元。
3、在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偿费后落实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组织、人事、民政等部门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其安置补偿费应予退还。
4、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按实际军龄视作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自谋职业期间按规定标准由个人缴纳保险费,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由县人事劳动部门给予办理退休手续,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发放退休金。
5、户粮关系可落实就业所在地居委会或集体户,可落实家庭所在地的居委会或集体户,也可在县城挂亲靠友。人事关系由用人单位及本人委托劳动就业管理处代理。
6、对从事个体、私菅经济或兴办企业的,公安、工商、税务、建设、电力等有关部门,应为其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其合法经营。
三、依法落实退伍安置任务
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退出现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按照一定的比例安置退出现役的士兵”的规定。本着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保障需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就业。各用人单位要从讲大局、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地配合政府做好安置工作。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保障安置任务的落实,依法保障退役士兵的利益。
(一)对拒绝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视情节作如下处理:
1、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并予处罚,同时取消评比先进资格。
2、对确有困难无法完成当年安置任务的单位,由该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安置领导小组批准,每名指标交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5万元;人事劳动部门冻结该单位的人员调动和招工计划的审批。同时对未被接收安置者,可由县政府另行安置。
(二)因接收单位推脱,造成退伍军人不能按时上岗工作,自安置办开出的安置介绍信和人事劳动部门开具的介绍信之日起,由接收单位负责发放工资。
(三)安置对象应服从组织分配,按县安置办通知日期及时报到。对不服从分配,无故逾期6个月不报到者,视作放弃退伍安置分配工作资格,同时不得享受自谋职业人员有关政策待遇。
庆元县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