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关于改制(破产)企业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索引号: 331126000000/2001-00006      发布机构: 县府办      发布时间: 2021-08-30 11:45:12

文号:庆政发〔2001〕47号

为进一步做好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现针对企业改制、破产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企业职工在改制(破产)中,以资产置换身份或安置后自谋职业的,必须与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县社保处)签订续保协议;以现金置换身份或安置后自谋职业的,必须一次性缴纳自谋职业期间三年的养老保险费,三年后应根据其从业情况续缴养老保险费。未按上述规定续缴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必须足额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及利息或滞纳金方可办理退休手续。

二、已经按规定一次性计提视同缴费年限养老保险费并足额上缴县社保处的改制、破产企业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非因公死亡,且本人养老保险费已缴至死亡时前一个月的,由县社保处发给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为:企业改制、破产时所计提的本人视同缴费年限养老保险费,但最高不得高于死亡时国家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之和。

三、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破产、改制企业参保人员,经本人申请,县社保处批准,可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缴纳的标准:按缴纳时上年度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并以每年10%递增,缴费比例为17%。个人账户按每年度缴费基数的11%计入。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按前款执行。

四、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人员,应按庆政[1998]19号文件规定不参加企业改制。本人要求参与改制,并以资产或现金置换身份的,则在退休时应缴纳如下社会保险费:①医疗费2万元;②按改制时的标准计提退休年龄至75周岁的养老费及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③继续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保险费。以上三项社会保险费未缴清的,不予办理退休手续。

庆元县人民政府

二〇〇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