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元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331126000000/2006-36486      发布机构: 县府办      发布时间: 2021-08-30 15:25:45

文号:庆政发〔2006〕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庆元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庆元县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五月八日

庆元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意见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决定从2006年起在本县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扶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扶制度的重要意义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在农村。农村的稳定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人口的有效控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鼓励广大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举措;是增加农民收入、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制度创新。实施奖扶制度,有利于引导基层干部更加关注农民的切身利益,彰显党和政府的诚信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有利于改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活、养老方面的境况,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奖扶制度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德政善举”办实办好。

二、奖扶制度的主要内容

奖扶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帮扶救助措施基础上,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的一项奖励制度。

(一)奖励扶助的对象。奖励扶助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的标准。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按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岁的,以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在确定农村“低保户”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奖励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已经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发放奖励扶助金。

三、奖扶制度的对象确认办法

奖励扶助对象的具体条件根据《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浙人口计生委[2006]18号)确认。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本人申请;

2、村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人口计生局复审确认。

四、奖扶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严格按省定资格条件确定奖励扶助对象范围,奖励扶助金不得低于省定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确认程序,做到本人申请、逐级审核、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由省定代理发放机构直接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对象确认、资金管理、代理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同时,继续完善并认真落实现有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和救助保障政策,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五)因地制宜,注重结合。从稳定低生育水平的要求出发,注重与解决“三农”问题相结合,注重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相结合。

五、奖扶制度的经费来源、发放和管理

(一)奖励扶助经费来源。我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按基本标准由省、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县财政局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二)奖励扶助金发放。奖励扶助金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和直接拨付的办法。为有利于规范管理、信息互通和检查监督,奖励扶助金的代理发放机构由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为各级农村信用联社。

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发放时间、次数全省统一为每年9月份一次性发放。

(三)奖励扶助金管理。

1、县财政局负责奖励扶助金的预算决算并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将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县级配套资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县农村信用联社。县财政局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2、县人口计生局及时掌握并监督县农村信用联社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3、县农村信用联社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并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和县人口计生局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将县财政局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同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县计生局和财政局,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奖励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抵交有关税费等款项。

六、奖扶制度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建立政府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制度实施的领导和协调,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部门职责。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政策解释、数据汇总、建立相关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金的预算决算,建立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委托发放机构负责将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

宣传部门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和社会影响力。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要配合做好奖扶制度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的衔接。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财政、人口计生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绩效考评,建立相应的检查监督和定期评估制度。同时建立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奖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对发现有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