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庆元县乡镇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331126000000/2007-36500      发布机构: 县府办      发布时间: 2021-08-30 16:37:21

文号:庆政发〔2007〕9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庆元县乡镇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庆元县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十月八日

庆元县乡镇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07]95号)要求,为全面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深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杜绝病、死猪肉及其产品上市销售,确保我县百姓吃上“放心肉”,结合我县农村实际,制定庆元县乡镇生猪屠宰管理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制度,“提质”、“扩面”相结合。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有效形式,逐步规范生猪定点屠宰,不断扩大乡镇生猪定点屠宰覆盖面。

二、立机构,加强领导

(三)完善工作机制

1、明确职责,抓好监管。县政府成立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办公室(设在经贸局),负责全县的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发改、经贸、公安、财政、国土、建设、农业、卫生、环保、工商、质监、药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屠宰管理工作机构,接受经贸部门的业务指导,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猪屠宰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生猪屠宰检疫工作。

2、协调配合,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建立生猪屠宰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其他生猪屠宰经营违法行为。

3、强专业执法队伍建设。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充实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和执法设备,切实加强生猪屠宰专业执法队伍建设,确保执法活动正常开展。

4、加强考核,确保落实。县政府将生猪食品安全列入食品安全责任状,并把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作为对有关部门和乡镇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二)加强政策扶持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应研究制定政策,对新建屠宰场建设、老屠宰场改造提升,给予必要的扶持。要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管理和服务,促进屠宰加工业健康发展。县政府根据实际,适当安排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经费。

(三)加强教育引导和社会监督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实行生猪定点屠宰的意义及相关法律、法规,普及肉食品安全基本知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设举报投诉电话和建立网络信息平台),曝光生猪屠宰违法案例,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三、乡镇生猪定点屠宰规划设置

按照“既方便群众、又确保放心”的原则,合理规划,稳步推进。

1、日屠宰上市生猪在10头及以上的乡镇,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较规范的生猪定点屠宰场,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日屠宰上市量在5—9头的乡镇,应设立集中屠宰点,进行集中屠宰,集中屠宰点由当地乡镇推荐,经贸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相应标识牌;日屠宰上市量在5头以下的乡镇,可由当地持证屠工到生猪饲养户家中屠宰,实行指定专人屠宰、专人检疫、分散经营的管理办法。

2、凡在定点、指定专人屠宰范围内上市的生猪产品,必须经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驻定点屠宰场或乡镇的动物检疫员检疫检验合格,加盖动物检疫检验合格印章才能上市销售。

四、指定专人屠宰区域管理

日屠宰上市量在5头以下的乡镇,实行指定专人屠宰区域管理。

(一)受指定屠工基本条件

1、受指定人应为本乡镇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的常住人口,遵纪守法,自觉遵守《条例》及相关法规,有熟练的屠宰操作技术。

2、取得卫生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和个人身体健康证明,农业部门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经贸部门的《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二)屠工、检疫检验人员确定和检疫检验管理

1、各乡镇根据实际确定屠工人数及名单,于2007年10月12日前报送县经贸局(内贸科电话:6127554,传真:6122842),经经贸局培训合格后,持证在各自乡镇辖区范围内开展屠宰经营活动。其他人员不得从事屠宰经营活动。

2、各乡镇原则上要有1—2名检疫检验人员,负责本乡镇上市生猪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工作,检疫检验人员由县农业局确定,由县农业局负责对检疫检验人员的日常管理。

3、受指定的屠工在生猪屠宰上市前,应报请当地乡镇的检疫检验人员对生猪进行宰前检疫、宰后检验。经检疫检验合格,肉品加盖合格验讫印章。

五、生猪产品流通管理

(一)加强生猪产品经营销售管理

1、在本县定点屠宰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来自生猪定点屠宰场(点),且经检疫检验合格。销售生猪产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非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屠宰的生猪产品,或虽为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出场但相关检疫检验证明不全的生猪产品。

2、在指定专人屠宰区域内上市的生猪产品,应为本行政区域内指定的屠工屠宰,且经当地检疫员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也可以是生猪定点屠宰场出场的合格产品。

3、从省外调入生猪及其产品必须按照《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以及《浙江省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风险评估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对调入前不按规定备案、调入后不按规定报验以及从风险区调入等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4、运载配送生猪产品,应使用专用配送车辆,符合有关卫生防疫要求,持有检疫和检验合格证明。

5、市场上销售种公、母猪或晚阉猪的,必须挂牌销售。

(二)加强生猪产品采购消费管理

生猪产品实行质量保证制度。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市场、超市及生猪产品加工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食品采购索证制度,建立生猪产品采购登记制度,注明生猪产品来源,并提供相关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六、屠宰经销商、屠工、检疫检验和执法人员管理

1、从事生猪及生猪产品经营活动的相关人员,必须持有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证,具备必要的食品卫生知识。

生猪及其产品贩运户必须持有农业部门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

2、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和检疫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3、经贸、农业以及工商、卫生部门应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屠工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检疫人员、经销商等,开展业务培训,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屠宰加工行业规范和健康发展。

4、生猪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屠宰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检查证件。

七、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罚

1、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外,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

2、经贸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场的检查,督促屠宰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把好生猪进场、屠宰操作、肉品检验关。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许出场。

3、经贸部门要会同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加强对农村肉品销售、运输和肉制品加工及学校、饭店等用肉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肉品检验合格的印章或标识的检查,定点和指定屠宰区城内上市肉品没有检验合格印章或合格标识的,一律按未经定点或指定屠宰、未经检验肉品处理。

4、对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5、各职能部门在屠宰执法过程中,要加强联合执法,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维护正常的执法秩序,保障执法人员不受侵害。

6、执法人员要依法办事、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

1、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及按本实施意见实行专人屠宰、专人检疫管理的屠宰加工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经贸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

2、牛、羊的定点屠宰管理在县半机械化屠宰场建成后,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