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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6000000/2007-36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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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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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庆元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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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07-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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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庆政发〔200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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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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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KQYD00-2007-001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庆元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庆元县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
庆元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县科技事业的发展,确保更好地为我县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结合省科技厅《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丽水市科技局、丽水市财政局《丽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科技立项的依据和原则
第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以科技发展趋势、科技工作方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我县发展战略、工作部署和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等为依据,结合我县科技发展要求和可配置科技资源进行安排。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要体现科学性原则,公开、公平、公正;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原则;项目新颖、预期良好的原则;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相互衔接配套和后补助的原则;以及改革创新逐步推行课题制和招投标制原则。
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要注重解决制约我县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技术问题,以研究开发高新技术、引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为主,优先支持重点行业和支柱产业,努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三章 科技计划立项的类别和程序
第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分为重大、重点、一般、科研配套和以奖代补五类。重大项目是指:县科技经费资助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重点项目是指:县财政科技经费资助额在5—10万元的项目,软科学项目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一般项目是指:县财政科技经费资助额在1—5万元的项目,软科学项目在0.5万元以上的项目;科研配套是指:列入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县财政科技经费优先给予30%以上的配套,每年对上一年度的科研项目作为第一批科技经费下达;以奖代补是指:通过县科技局计划外评审或获得县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未经立项支持的计划外科技成果,除科技进步奖之外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再追加一定经费奖励。
第六条 项目的立项程序包括发布项目指南、项目申请、专家评审、业务科室初审、行政审批、签订合同六个基本程序。
重大项目逐步推行主动设计的方法,县科技局根据县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确定科技项目及研究内容、目标等,也可通过招投标确定项目承担者及资助经费额度。
第七条 县科技局根据县科技发展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布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城、项目申报的具体方式和有关要求等。
第八条 项目申请者(主持人和依托单位或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主持人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
2、承担单位或依托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3、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
4、项目主持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5、项目主持人和依托单位或承担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 申请的项目应当符合县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同一项目承担单位或依托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不得按同一项目申报不同类型的同级计划。
第十条 申请项目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申报重大、重点项目必须同时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
(1)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2)研究开发内容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及创新点;
(4)计划进度安排;
(5)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
(6)经费来源及用途。
3、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一条 明确项目立项采用专家评审,县科技局业务科室初审,局务会议审定和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的“二审一决策一批准”程序进行立项。专家评审主要对项目的创新性和技术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价;县科技局业务科室初审主要对项目的必要性、项目组的承担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要求进行评价;局务会听取建议立项和备选项目的专家评价意见、科室初审意见,做出是否立项决策并上报县政府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实行限额申报项目制度。凡具备项目研发能力、符合县科技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和科技人员,在项目限额数内可以通过归口部门申报县级科研项目;鼓励35岁以下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在项目限额数内申报县级以上科研项目。
第十三条 符合科技招投标条件的项目应当招标。招标任务书由相关科室编制,科技计划科负责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以及开标、评标等工作。
第十四条 经局务会审定的重大、重点项目,在向社会公开无异议后,由科技计划科统一编号,并编制下达科技计划文件。
第十五条 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依托单位与县科技局签订计划项目合同书,按合同制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以奖代补采取两种方式确定,一种是在单位(或个人)申报的基础上采用“二审一决策一批准”方式确定,即县科技局业务科室审查材料规范,县财政局业务处审查是否已有其它财政资金支持,再组织专家审核评估,必要时进行审计或实地核查,提出意见交科技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并经公示;一种是“直接确认”方式,按有关规定和情况可以确认的以奖代补项目,由县科技局业务处室提出奖励清单,征求县财政局业务处意见,提交县科技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以奖代补具体项目,由县科技局和县财政局报县政府领导批准后联合发文。
第四章 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实施管理实行合同制。按合同组织实施、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县科技局为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为乙方。
(一)甲方责任:
1、按合同规定下拨科技经费;
2、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问题;
4、组织验收。
(二)乙方责任:
1、按合同组织实施项目;
2、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3、按甲方要求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4、负责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所有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都应当签订科技计划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项目下达后半个月内,与科技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逾期未签者,自然撤销。
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重点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一般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应按合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项目进展情况,年底报送项目本年度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及下年度计划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要收集好与项目有关的合同书、数据记录、证明材料等各种书面、声像材料,整理好项目档案。
第二十二条 到期项目必须在四个月内进行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县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经批准后由县科技局视项目情况确定验收形式,进行验收。确需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须在合同到期前四个月向县科技局提出申请,并经县科技局批准。确实不能完成合同任务乃至失败的项目,也要提交工作总结、技术资料,找出原因,以资借鉴。
第二十三条 申请验收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计划文件和合同书;
3、项目实施的工作和技术报告;
4、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5、项目经费决算表;
6、项目各年度总结材料;
7、其它有关材料(如,进一步组织研究或产业化内容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组织验收应成立项目验收小组,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与。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1、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2、知识产权情况;
3、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4、项目实施的经验和教训。
第二十五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没有通过验收,记录在案,作为以后项目立项审查的重要依据。全面完成合同书任务和基本完成合同任务的通过验收,发给验收证书;没有完成合同任务的不得通过验收。验收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没有完成合同任务。
1、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没有完成;
2、提供验收的材料、数据不真实;
3、合同期限四个月以上未完成任务的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
第二十六条 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申请;仍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两年内不得再申报县科技计划项目。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的或在项目实施过程当中不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不再受理申报县科技计划项目,也不推荐上级科技项目。
第五章 科技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科技项目经费实行专项管理。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计划管理费和项目研究费。
(一)计划管理费,指由科技行政部门为管理科技计划及经费而支出的费用,包括组织项目筛选、项目评审、评估、招标、检查、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二)项目研究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可以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人员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信息费、会议调研费及项目验收(评审)费等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直接费用不得低于项目总经费的90%。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不能列入项目成本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科技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准从项目经费提成用于人员的奖励支出;不准从项目经费中直接提取管理费计入项目成本;不准自行调整项目经费开支范围,挤占挪用项目经费;不准提供虚假配套承诺或不及时足额提供配套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制定的各有关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