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40502065/2021-42319 | 主题分类: | 体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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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13 |
文号: | 庆文广旅体〔2021〕67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KQYD66—2021—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丽水市体育业务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丽体〔2016〕83 号),现将《庆元县体育业务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庆元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庆元县财政局
2021 年7 月6 日
庆元县体育业务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体结合加强市少年儿童业余体育运动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5〕34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体育局关于调整运动员和专职教练员等人员伙食补贴标准的通知》(浙财文〔2017〕38号)、《丽水市体育业务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丽体〔2016〕83号)等文件精神,参照省、市体育局有关青少年体育训练竞赛和群众体育相关经费开支标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因体育事业发展需要,自2021年1月1日起,由庆元县体育总会、庆元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庆元县体育中心组织、开展的各类体育活动,包括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业余训练、体育竞赛以及其他促进体育事业发展等活动,经费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体育彩票公益金、省转移支付资金、各类体育专项资金等财政性资金以及社会性赞助资金。
二、使用原则
(一)预算管理原则。各类经费使用前,应由使用单位编制经费预算、由庆元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并列入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年度部门预算、严格遵循各项财务制度规定,不得突破。
(二)节俭高效原则。经费使用应节俭原则,合理安排,科学使用。补助类经费须建立在使用单位自身投入的前提下方可实施,其他活动应尽可能控制规模,节约开支,切实提高经费使用绩效。
(三)专款专用原则。所有业务经费均应在预算安排对应的项目及科目内使用,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跨科目使用的,须向财政部门申请,调整后使用; 各类别的经费使用均应符合对应的支出范围,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均不得挪作他用。
三、使用标准
(一) 训练保障类
1.业余训练场馆设施保障补助
使用范围:县内布局的训练单位开展业余训练和各群众体育项目,用于改善训练场馆设备、设施保障等。
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场地建设投入总额的20%(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下属单位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核实后列入预算)。
申报程序:由训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有关职能科室根据项目需要,在当年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额度内提出补助理由和建议额度,需提交局班子研究讨论同意后方可实施。
申报资料:经费申请报告、申请表、财审报告、购置发票复印件等。
2.专项训练器材设备购置补助
使用范围:县内布局的训练单位开展业余训练和各群众体育项目,用于购置专项训练器材等。
开支标准:资金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购置总额的50%(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下属单位除外);器材类补助由县体育中心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统一购置。
申报程序:由训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有关职能科室根据项目需要,在当年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额度内提出补助理由和建议额度,需提交局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申报资料:经费申请报告、申请表、购置清单及发票复印件等。
3.竞技项目集训补贴
使用范围:用于组织全县性青少年业余训练所产生的食宿,交通,医疗保险,教练员的补贴等。(运动员、教练员以庆元县少体校正式发布人员名单为准)
开支标准:在庆元县范围内集训,集训项目实行三集中的,教练员、运动员食宿费150元/人/天;集训期间饮用水费等按每人每天不超过5元标准开支,在本县范围内集训的交通费自理。重大赛事前在本县以外地域集训,集训食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260元,集训期间饮用水费等按每人每天不超过5元标准开支,集训期间交通费,可按每人每天不超过20元标准列支。集训大型器材运输费按实支付。教练员劳务补贴每人每课时50元。(每课时不少于90分钟)。
4.运动员、教练员伙食补贴
运动员、教练员日常训练伙食补贴标准,参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体育局关于调整运动员和专职教练员等人员伙食补贴标准的通知》(浙财文〔2017〕38 号)文件内容,特根据庆元县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标准:
(1)重点项目
县少体校重点项目在训运动员享受每人每天15元标准;获得省级比赛前八名,享受每人每天20 元标准;获得国家级比赛前八名,享受每人每天50元标准。
(2)一般项目
县少体校一般项目在训运动员在上一个赛季获得县级比赛前三名,享受每人每天5元标准;获得市级比赛前六名,享受每人每天10元标准;获得省级比赛前八名,享受每人每天15 元标准。
(3)教练员
教练员领取日常训练补贴后将不再享受伙食补助,训练时间按照实际训练天数计算。输送到省队、高水平运动队训练的现役运动员及其带训教练员营养补贴每人每年2000 元,输送到市队训练的现役运动员及其带训教练员营养补贴每人每年1000 元。重点运动员生活困难补助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超过3000元。
5.群众体育项目集训
使用范围:用于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参加省级比赛和市运会集训所产生的食宿、交通、医疗保险、场馆租赁、人员误工补贴、生活管理费用等。
开支标准:集训期间水费等每人每天5元标准内;带队教练员每课时50元标准给予补贴(每课时不少于90分钟);误工补贴每人每天100元(非财政供养人员)。
申报程序: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有关职能科室提出经费使用申请,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交财务办理。如委托相关单位承办集训的,需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与承办单位签署委托承办协议。
申报资料:经费申请报告和申请表(受托承办单位提供)、集训方案或通知、委托承办协议、经费预算。
(二)竞赛活动类
1.举办县级各类竞赛和活动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举办全县性各类竞赛和活动所需的场地器材,食宿交通,会务宣传,安保医疗,奖牌证书以及裁判,工作人员劳务补贴等。
开支标准:参加县级比赛的各代表队交通费、食宿费自理。田径、游泳、乒乓球、羽毛球、气排球、桥牌、棋类等项目比赛,县派裁判长劳务补贴不超过1500元,裁判员劳务补贴每人每天200元、工作人员每人每天100元,夜间有比赛的裁判员劳务补贴每人每天300元,工作人员每人每天150元。篮球比赛按每场不超过550元计发、足球比赛按每场不超过500元计发、五人制足球按每场不超过400元计发、排球比赛每场不超过300元计发。县级竞赛活动如需外聘裁判员,则外聘人员伙食费每人每天100元,外聘裁判长或编排长劳务补贴费每人不超过2000 元,裁判员劳务补贴费每人不超过1500元,交通补贴每人不超过150 元 。
秩序册、成绩册、奖牌、宣传、场地布置、比赛易耗器材购置、工作人员饮用水等费用根据比赛的时间、规模进行预算列支。其他无法预估的费用,凭相关凭证按实际发生费用报销列支。
2.举办、承办市级竞赛和活动
举办或承办市级竞赛活动,工作人员、裁判员伙食费每人每天不超过100 元,外聘裁判员、工作人员住宿费按赛事承办单位指定宾馆的协议价格执行。县外聘请的裁判长或编排长劳务补贴费每人不超过2000 元,外聘裁判员劳务补贴费每人不超过1500元,外聘人员交通补贴每人不超过150 元 。县派裁判长或编排长劳务补贴每人不超过1500元,县派裁判员劳务补贴每人每天200元、工作人员每人每天100元,夜间有比赛裁判员劳务补贴每人每天300元,工作人员每人每天150元。( 篮球比赛按每场不超过650元计发,足球比赛按每场不超过500 元计发、排球比赛按每场不超过400 元计发) 。
秩序册、成绩册、奖牌、宣传、场地布置、比赛易耗器材购置、运动员车辆接送、工作人员饮用水等费用根据比赛的时间、规模按实列支。其他无法预估的费用,凭相关凭证按实际发生费用报销列支。
3.承办省级及以上竞赛和活动
属定额包干经费列举项目范围的费用,按经费定额包干的办法执行,定额标准按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关于调整浙江省体育竞赛经费定额包干标准的通知》(浙财教〔2013〕277 号)文件执行,其他根据比赛规程确需发生的定额包干经费项目外费用,凭相关凭证按实际发生费用报销列支(承办省运会、省体育大会以及全国、国际的大型赛事活动另行制定)。
4.组织参加市级及以上竞赛和活动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代表庆元县参加市级及以上体育比赛活动所产生的食宿、交通、器材服装、体检保险、药品医疗、注册报名、劳务补贴、误工补贴等。
开支标准:
(1)青少年部
食宿费: 按照各参赛项目的文件要求执行,比赛期间饮用水费等每人每天不超过5元标准开支;比赛期间因比赛日程安排确需安排夜餐补贴的按人均不超过20 元标准开支; 往返途中需安排就餐的按每人每餐不超过35元标准列支。如大会不安排食宿的,则以每人每天不超过260元的食宿标准执行。(包含:比赛期间饮用水费等每人每天不超过5元标准开支;比赛期间因比赛日程安排确需安排夜餐补贴的按人均不超过20 元标准开支; 往返途中需安排就餐的按每人每餐不超过35元标准列支)。
交通费: 县内集结的相关人员交通费自理,至赛区往返交通及大型器材运输按公务用车平台社会化租车价格执行; 比赛期间赛区交通费按每人每天不超过20元标准开支。参加全国及以上比赛,往返交通按乘坐火车(硬卧)、高铁(动车) 二等座标准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乘坐飞机的,须经局主管领导批准。
器材服装费: 参赛必需的器材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参加省市青少年锦标赛、省市运会、省体育大会、全国非奥类比赛以及其他省市级比赛活动,确需配备比赛服装、运动鞋的,一般项目按每人不超过400元标准支付,三大球项目按每人不超过800元标准支付。个别项目的特殊服装配备,经局主管领导批准、财政审核后实施。
体检保险及医疗费: 按实际需要开支(含重竞技项目调整体重级别等)。
比赛期间常规药品费: 按每人不超过50 元标准据实列支。
注册报名费: 按规程(活动通知)或相关文件执行。
劳务补贴费: 带队参赛的外聘人员(领队、教练及工作人员)比赛期间劳务补贴每人每天200 元,其所属单位不再报销任何补贴。
误工补贴费: 群众体育项目参赛的队员(非财政供养人员),比赛、训练期间误工补贴按每人每天100 元标准执行。
其他: 参赛不可预见费用按照比赛实际据实开支,赛风赛纪保证金、罚金等按照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2)成人部(各体育单项协会)
开支标准:
(1)经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准许的参加市运会、省体育大会等重点赛事的费用开支参照青少年部的开支标准执行。
(2)参加省、市体育总会发文的锦标赛、邀请赛、表演赛等活动赛事(未经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批示的),其产生的费用由各体育单项协会自行负责。年终列入考核加分项。
四、经费补助类:
(1)各体育单项协会,主办、承办全县性群体活动的经费,首先申报活动方案,经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准许给予一定补助经费。(一年只补助一次,参加活动人数不少于80人,且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
(2)年终对于各体育单项协会经费补助采取申报评奖的方式进行。各体育单项协会在每年的11月10日前将全年开展工作总结材料装订成册,上报到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针对活动的覆盖面及影响力综合考量,评出一、二、三、四等奖,分别给20000元,15000元、10000元、5000元的奖励(其中一等奖的比例占协会总数的20%)。
五、创建配套类
使用范围:用于本县各单位创建各级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或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和各级群众体育类创强的年度配套补助。
补助标准:
(1)体育人才后备基地采取一次性补助:国家级补助金额5万元、省级补助金额3万元、市级补助金额1万元;特色体育学校采取一次性补助:国家级补助金额1万元、省级补助金额0.5万元、市级补助金额0.2万元;省级现代化体育乡镇补助1万,省级体育特色乡镇补助0.2万,省级先进社区补助0.2万,省级先进社团(体总)补助0.2万,省级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补助0.2万,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补助0.2万,省级幼儿体育示范园补助0.2万,省星级职工体育俱乐部一次性补助0.2万,市级非奥项目基地补助0.2万,省老年体育活动中心一次性补助0.1万,省级中心村全民健身广场补助1万,省级中心村全民健身公园补助1万元。
(2)体育场地建设采取一次性补助[以最终项目结算支付且不得超过补助上限(统筹)]:省多功能运动场补助25万,省老百姓健身房(城市补助18万,农村补助6万),省小康体育村提升工程补助3.5万,省全民健身拆装式游泳池补助45万,省级笼式足球场补助20万。
(3)体育场地管理补助:城市百姓健身房年补助1.2万/个,农村百姓健身房0.6万/个,多功能运动场0.6万/个,笼式足球场0.36万/个。
(4)入选省体育发展资金项目库的体育产业项目,严格按照《浙江省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浙体经〔2014〕272号)和省财政厅、体育局每年下达的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通知要求,根据入库项目的类型和类别,给予相应的补助,由县财政局、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联合发文下拨。县级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申报程序:单位申请报告,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职能处室审核,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交财务办理。
申报资料:经费申请报告、申请表、省命名表彰文件。
六、监督管理和评价办法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核批新补助项目或收回补助经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项目或其他配套条件骗取补助经费的;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不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的。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对所涉经费的使用实施全程监督,并按县财政部门的要求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七、本办法由县文广旅体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市出台有关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