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政协第十届第二次会议第37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 002658244/2023-53598      发布机构: 庆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3-12-13 11:21:15

文号:

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对毁绿、占绿现象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绿地是城市之肺,是城市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庆元作为文明县城,“生态环境第一县”,各小区特别是开放式小区、附近山林却存在大量毁林种菜,毁绿种菜的行为,不仅破坏城市绿化,影响城市市容,甚至在雨季出现山体滑坡等安全隐患,如庆元县同德新村连续三年山体滑坡。

大量的公共绿化、山体林木被砍伐,居民圈地种菜愈演愈烈,从个别人圈地种菜,演化成大批住户效尤,存在这样的心理:看到别人占了公共绿地又没人管的时候,一些人眼热了,没占着便宜就算号亏的心理作祟,人家种我也种,明知道是违法违规的事情,但从众心理及占便宜的心理,就愿意干违规的事情,形成破窗效应,同时相关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存在的漏洞,小区物业不作为,社区无执法权,执法人员视若无睹,打破公共绿化用地圈地种菜中破窗效应,在此提四点建议:

一是加强宣传,以教育引导。一方面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等法律法规宣传,唤醒群众的法律意识,明确违法建设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另一方面,以违法圈地种菜处理鲜活案例“广而告之”进行普法教育,以此引以为戒,不断提高居民不违建的自觉性和对违法行为相互监督、相互制止的责任意识,并对“顶风作案”者严惩不贷,以儆效尤,逐渐让保护公共绿化成为一种全民共识和社会风尚。

二是深化监管,提高违法成本。对已形成的违法行为,秉承谁违法谁负责的原则,谁砍的树谁来栽种,切实提高违法成本。针对部分不自行清除的菜地,城市管理部门要集中清理。对说服教育无动于衷的,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拆除或铲除,坚决还绿于民,并做好典型通报和电视曝光。

三是工作前移,主动出击,形成部门合力。部门与部门,部门与社区街道应打破行政壁垒,深入调研,摸排违法现象,深入分析存量立案信息,形成整改清单,不违反上位法前提下,因地制宜,完善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制度规范,按照属地原则,规范小区物业、社区街道、职法部让的职责及联络机制,从根源上掐断破窗可能,充分提高执法效率。

四是疏导整治相结合,庆元周边生活以农民为主,他们需要的不是健身房和咖啡馆,而是跟了他们一辈子的一亩三分地。治理圈地种菜要有新思路,比如:对公共绿地进行划片,由社区居民自愿认养,专人专户,既让部分老人有事可做,有成就感,又有效保护了小区公共绿地。或者鼓励“菜农”们,可以去城郊农村承包小块菜地,既能达到锻炼身体、打发时间的目的,也不会影响小区环境和邻里关系。

陈小芬委员:

您在庆元县政协十届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打破公共绿化用地圈地种菜中破窗效应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提案中提到相关问题,符合实际,且非常普遍。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居住区绿地由物业公司或社区组织负责养护管理”。根据庆元县人民政府通告[2020]第5号,城市绿化共11项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处罚权及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调查权和行政强制权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提案所述“公共绿化、山体林木、居民圈地”均为违法事实,““深化监管,提高违法成本”,对已形成的违法行为,秉承谁违法谁负责的原则……”势在必行,也是切实压制违法行为的好举措。因部门行政处罚权、行政调查权及行政强制权划转执法局,我局将联合街道社区、物业加强巡逻管理,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即时移交执法部门核实处置,从源头处制止违法行为。同时加强与自规局、执法局的部门协同,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分步骤、分阶段,由易到难逐步落实整改,建立绿地管养长效机制。

当然,加强宣传教育也必不可少。提案所述“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等法律法规宣传”“疏导整治相结合”是非常值得尝试的,也为公共绿地圈地种菜治理提供了新思路。后续我局将结合活动宣传加强对市民的绿化普法教育,让市民了解公共绿化用地圈地种菜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以及由此产生的破窗效应对居住区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提高居民对保护公共资源重要性的认知。

非常感谢您对我县绿化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并欢迎您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庆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