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价格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我局于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3月28日对庆元县供排水有限公司2020年度—2022年度城市供水成本进行了监审。有关成本监审情况如下:
一、成本监审项目
庆元县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
二、成本监审依据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浙江省价格条例》;
3.《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4.《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5.《浙江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
6.《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7.《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8.《省发改委、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城镇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行业财务会计制度。
(二)经营者提供的有关资料
1.经营者上报的成本监审表;
2.年度财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
3.生产量、销售量、服务量及相关的统计报表;
4.财务会计资料;
5.企业人员和薪酬相关资料;
6. 其他与成本监审相关的资料。
三、成本监审程序
(一)发送成本监审通知:2023年12月4日,向庆元县供排水有限公司发出成本监审通知;
(二)资料初审: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1月10日,对庆元县供排水有限公司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
(三)实地审核:2024年1月11日至3月28日,进行实地成本监审;
(四)书面告知经营者:2024年4月8日,将成本审核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庆元县供排水有限公司;
(五)核算定价成本和集体审议:庆元县供排水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回复了书面意见,在此基础上对经营者定价成本进行了核算,并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了成本监审集体审议会议,对庆元县供排水有限公司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情况进行了集体研究;
(六)出具成本监审报告:根据集体审议情况,2024年8月29日完成成本监审报告。
四、经营者基本情况
庆元县供排水有限公司为县人民政府独资设立的国有企业,成立于2008年1月14日,是我县城区唯一的公共供水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前身为成立于1981年的庆元县自来水厂,2007年经庆元县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为公司制。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练永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670298301N,注册地址:庆元县濛洲街道兴贸南路61号。经营范围:集中式供水,供排水管理,小型供水设施供应及安装维修,水表检测和修理等。2021年国企改革出资人变更为庆元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庆元县国投集团下属二级全资子公司。
经多次改造、提升、延伸,公司现有城市供水管道198.7公里(其中DN75以上管道80.64公里);设置地上室外市政消火栓575具;用户数约2.68万户;供应濛州、松源、屏都等3个街道及周边村居民生产生活用水,供水服务人口约7.58万人。
公司内设综合科、工程科、营业所等科室。2022年末在册职工51人,其中正式36人,自聘15人;年龄结构40岁以下17人,40岁以上34人。给排水安装管理处为公司下属分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14日,主营给排水管道安装、维修,单独建账核算,无独立人员,经营业务由公司职工兼任。
(一)近三年财务状况
公司共设本部、安装管理处、基建和污水工程四个单独核算的账套,本部和安装管理处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基建和污水账套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四个账套合计总资产3.7亿元,本次供水成本监审范围为公司本部,不含安装管理处、基建工程和污水工程。
金额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0年12月31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2年12月31日 |
供排水公司本部: | |||
1、资产总计 | 1,875.96 | 5,173.72 | 5,079.26 |
2、负债合计 | 602.59 | 3,798.86 | 3,615.70 |
3、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1,273.36 | 1,374.86 | 1,463.55 |
安装管理处: | |||
1、资产总计 | 766.60 | 673.16 | 775.50 |
2、负债合计 | 589.62 | 434.49 | 458.29 |
3、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176.98 | 238.67 | 317.22 |
基建工程: | |||
1、资产总计 | 20,651.17 | 21,244.18 | 21,940.52 |
2、负债合计 | 1,095.44 | 1,128.60 | 1,130.41 |
3、净资产(基建拨款) | 19,555.73 | 20,115.58 | 20,810.11 |
污水工程: | |||
1、资产总计 | 8,956.11 | 9,194.03 | 9,268.88 |
2、负债合计 | 27.58 | 27.58 | 27.58 |
3、净资产(基建拨款) | 8,928.53 | 9,166.45 | 9,241.30 |
(二)近三年经营情况
金额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0年度 | 2021年度 | 2022年度 |
1、营业收入 | 1,044.37 | 1,136.19 | 1,204.83 |
其中:城市供水业务收入 | 1,044.37 | 1,124.00 | 1,204.83 |
2、营业成本 | 510.54 | 696.71 | 853.70 |
其中:城市供水业务成本 | 510.54 | 696.71 | 853.70 |
3、税金及附加 | 3.13 | 3.37 | 4.16 |
6、营业利润 | 251.18 | 144.70 | 124.46 |
7、营业外收入 | 6.69 | 8.73 | 65.13 |
8、营业外支出 | 178.36 | 35.35 | 49.33 |
9、利润总额 | 79.51 | 118.09 | 140.25 |
10、所得税 | 0.17 | 9.06 | 17.95 |
11、净利润 | 79.34 | 109.03 | 122.31 |
(三)近三年供水生产销售情况
单位:万立方米
项 目 | 2020年度 | 2021年度 | 2022年度 |
年取水总量 | 795.59 | 831.47 | 893.69 |
年供水总量 | 731.94 | 764.95 | 822.19 |
年售水总量 | 586.30 | 617.79 | 663.80 |
设计日综合生产能力(万立方米/日) | 4.00 | 4.00 | 4.00 |
(四)公司城市供水现行分类及其收费标准
庆元县现行城市供水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大类。现行价格从 2015年12月26日开始执行,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分三级,分别为每立方米1.8元、2.7元和3.6元;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为每立方米1.90元;非居民生活用水为每立方米 2元;特种用水为每立方米 2.15元。
五、经营者成本审核情况
本次成本监审,主要对庆元县供排水有限公司 2020年至 2022年城市供水成本生产经营情况、收入支出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查清了该公司项目投资、固定资产内容,核减与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无关的资产;审核各项成本、费用构成、公摊费用的分摊方法和比例是否合理;对公司生产经营成本中各环节发生的实际支出进行详细审核和调整,并按照有关标准核增和核减了应计入和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具体审核数据详见附件:庆元县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核定表。
(一)定价成本构成
根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住建部2021年第45号令)的规定,本次成本监审的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由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费构成,其中:
1.固定资产折旧费
固定资产指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折旧年限根据浙江省发改委、建设厅关于做好《城镇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安装管理处和污水工程账套资产与供水成本无直接相关,不纳入本次成本监审范围。
2.无形资产摊销
指与供水业务相关的软件、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原值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3.运行维护费
指供水企业维持供水正常运行的费用,包括原水费、外购成品水费、动力费、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其他运营费用。
(1)原水费指供水企业为保障本区域供水服务购入原水的费用,包括支付给库区的取水费和按规定交纳的水资源费。
(2)外购成品水费指供水企业为保障本区域供水服务外购成品水的费用。
(3)动力费指供水企业直接用于原水汲取、输送、制水生产及输配净水(含二次加压调蓄)所需动力的费用。
(4)材料费指供水企业提供供水服务所耗用的消耗性材料等费用,包括用于制水过程中的各种药剂和净化材料消耗、机物料消耗。
(5)修理费指供水企业因自行组织大修、抢修、日常检修、事故应急发生的材料消耗、事故备品备件和委托外部社会单位检修需要企业自行购买的材料费用,以及为维持供水正常运行所进行的外包修理活动发生的检修费用,不包括企业自行组织检修发生的人工费用。
(6)人工费指供水企业为获得职工所提供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相关支出。包括工资总额(含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以及劳务派遣、临时用工支出。
(7)其他运营费用指供水企业提供正常供水服务发生的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的费用,主要包括:
a.生产经营类费用,包括水质检测和监测费、代收手续费、计量器具检定与更换费等;
b.管理类费用,包括办公费、会议费、水电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等;
c.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包括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d.其他费用,包括低值易耗品摊销、管理信息系统维护费等其他支出。
(二)成本审核内容
主要审核庆元县供排水有限公司的成本核算、费用分摊方法、预测成本的依据和水平是否合理等。
(三)供水量核定
根据《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的有关规定,供水企业生产耗水原则上据实核定,各地上限标准应当在水厂设计水量的 5%—10%范围内,区分原水水质、处理工艺和构筑物类型等因素确定。管网漏损率按照《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确定的一级评定标准10%(二级标准为12%)计算,实际漏损率高于额定标准的,超出部分不得计入成本。
经研究,结合我县气候属亚热带季风气候,降水量丰沛,夏季多暴雨、城区部分管网老化较严重等实际情况,核定生产耗水比例为6.8%,实际管网漏损为11.5%。
2020—2022年实际售水量分别为586.3万立方米、617.79万立方米和663.8万立方米。经测算,2020—2022年按额定漏损率调整的售水总量分别为597.1万立方米、628.92万立方米和675.79万立方米;按核定生产耗水率调整后的年取水量分别为795.59万立方米、831.47万立方米和893.69万立方米。
(四)成本核增核减情况及理由
在该单位上报的城市供水总成本费用基础上,经审核,共核增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943.31万元,共核减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170.45万元,净核增772.8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核减固定资产折旧费32.95万元,核减理由:
根据浙江省发改委、建设厅关于做好《城镇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48号)要求,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通知要求作了相应调整,同时追溯调整折旧额。
2020年账面计提折旧42.35万元,调整折旧年限后应提折旧29.12万元;2021年账面计提折旧48.31万元,调整折旧年限后应提折旧34.94万元;2022年账面计提折旧14.67万元,调整折旧年限后应提折旧8.32万元。
核减2020年固定资产折旧费13.23万元,核减2021年固定资产折旧费13.37万元,核减2022年固定资产折旧费6.35万元,合计32.95万元。
2.核减无形资产摊销0.66万元,核减理由:
无形资产为庆元县濛洲街道兴贸路61号公司办公楼土地使用权,原值44.1万元。2019年根据丽水万邦会计师事务所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意见(丽万专审〔2018〕589号)补提2003至2018年3月摊销12.64万元(摊销期限50年,年摊销额0.88万元)。
账面2020年度未摊销,2021年度补提2018年4月至2021年12月摊销3.31万元,2022年度未摊销。
核增2020年无形资产摊销0.88万元,核减2021年无形资产摊销2.42万元,核增2022年无形资产摊销0.88万元,合计净核减0.66万元。
3.核增运行维护费941.55万元,核减运行维护费135.07万元,净核增806.48万元。
(1)核增原水费324.42万元,核增理由:
收费标准:水库取水费0.13元/立方米(协议价,2015年至今未变);水资源费为0.2元/立方米(庆水利〔2019〕64号),两项合计原水费0.33元/立方米。无外购成品水费。
经测算,2020年度取水量795.59万立方米,账面已提原水费211.45万元,应提262.54万元,少提51.09万元;2021年度取水量831.47万立方米,账面已提原水费202.98万元,应提274.38万元,少提71.4万元;2022年度取水量893.69万立方米,账面已提原水费93万元,应提294.92万元,少提201.92万元。
核增2020年原水费51.09万元,核增2021年原水费71.4万元,核增2022年原水费201.92万元,合计324.41万元。
(2)核增动力费3.03万元,核增理由:
2021年账面动力费支出19.74万元,经查阅账簿、凭证,2021年度收取中国移动和中国银行撘电费3.03万元,账务上错作冲减动力费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作营业外收入。
(3)核增材料费18.7万元,核增理由:
2020年账面材料费支出15.02万元,2021年账面材料费支出22.85万元,2022年账面材料费支出32.31万元。
经查,由于材料采购和领用较为稳定且金额占成本的比例较小,为减少财务工作量未设材料收、发、存明细账核算,材料购进后直接列支生产成本,账面材料费为当年购进材料金额。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按生产领用材料列支生产成本。
经测算,2020年生产领用材料25.73万元,2021年生产领用材料28.58万元,2022年生产领用材料34.57万元。
核增2020年度材料费10.71万元,核增2021年度材料费5.73万元,核增2022年度材料费2.26万元,合计18.7万元。
(4)核增工资总额571万元,核增理由:
2020—2022年供排水公司年末在册职工人数分别为58人、55人和51人。定员参考上限为60人(日综合生产能力4万立方米×15人/万立方米),职工人数未超过定员参考上限数。供排水安装管理处无独立人员,经营业务由供排水公司职工兼任。经沟通、讨论,结合安装管理处实际经营情况,酌情分摊职工6人,年分摊职工薪酬700,000.00元。分摊后2020至2022年自来水主业在岗职工人数分别为52人、49人和45人。
2020年账面工资总额162.47万元,当年安装管理处分摊工资总额381万元,多分摊311万元;2021年账面工资总额316.98万元,当年安装管理处分摊工资总额200万元,多分摊130万元;2022年账面工资总额360.49万元,当年安装管理处分摊工资总额200万元,多分摊130万元。
核增2020年工资总额311万元,核增2021年工资总额130万元,核增2022年工资总额130万元,合计571万元。
核增后2020—2022年度自来水主业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分别为473.47万元、446.98万元和490.49万元,未超过国资管理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
(5)核减职工福利费74.64万元,核减理由:
2021年修订后的《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列支标准未作具体规定;参考2010年《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及我县实际情况,核定职工福利费列支标准为14%,工会经费列支标准为2%。
2020年账面列支职工福利费36.66万元,列支标准为66.29万元,未超支;2021年账面列支职工福利费67.84万元,列支标准为62.58万元,超支5.26万元;2022年账面列支职工福利费138.05万元,列支标准为68.67万元,超支69.38万元。
核减2021年职工福利费5.26万元,核减2022年职工福利费69.38万元,合计74.64万元。
(6)核减工会经费36.03万元,核减理由:
2020年账面列支工会经费27.74万元,列支标准为9.47万元,超支18.27万元;2021年账面列支工会经费18.72万元,列支标准为8.94万元,超支9.78万元;2022年账面列支工会经费17.79万元,列支标准为9.81万元,超支7.98万元。
核减2020年工会经费18.27万元,核减2021年工会经费9.78万元,核减2022年工会经费7.98万元,合计36.03万元。
(7)其他运营费用
2020年支付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金48.8万元,,酌情按二年摊销,每年摊销24.4万元。
核减2020年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24.4万元,核增2021年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24.4万元。
六、成本监审结论
庆元县供排水有限公司上报2020年度—2022年度城市供水总成本为2865.05万元,单位供水成本为每立方米1.506元。
根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经监审,核定该单位2020年度—2022年度城市供水总成本为3637.91万元,单位供水成本为每立方米1.913元。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本报告未评估基建账并账对供水成本的影响。
经查阅账簿、凭证,近20年来,庆元县自来水厂扩建工程(4万吨)、县城自来水管网提升工程、兰溪桥水库至厂区引水管工程、下滩水库应急水源工程、反墺至屏都管网延伸工程、同济新村自来水加压及泵房工程、城东区块供水工程 、松源及屏都街道支管改造工程、后田老街区块供水管网改造工程等工程建设支出2.19亿元,这些基建支出目前设基建账单独核算,尚未并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二)本报告未评估水源地变更、西演点补充取水、二次供水统一管维、扩建一期设备老化等因素对供水成本的影响。
(三)本报告是根据庆元县供排水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资料出具的,庆元县供排水有限公司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四)本报告仅适用于政府定价机关价格决策,未经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成本监审为抽查性质的核验工作,并不能完全覆盖每笔成本支出。
庆元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