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送达公告(中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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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1-20 17:06:19
来源单位:
庆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
社会保障科
编辑:
林奕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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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3日,何玉平向本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其于2024年7月30日受到的伤害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本局于10月29日依法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关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本局通过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举证通知书,但均被退回。现本局公告送达,请你单位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对何玉平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进行举证,如逾期不举证或举证不能,本局可根据何玉平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濛洲街道濛洲街222号15012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8-6012567。
特此公告。
庆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