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社会救助工作管理水平,加强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下简称低边)和特困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民助〔2019〕1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和《庆元县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庆民〔2023〕29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24年度低保、低边和特困人员年度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内容和申报程序
(一)核查范围
1.2024年9月已列入低保和低边保障范围的对象、9月份在册特困人员、申请低保、低边、特困人员的户籍在本县的困难家庭。
2.返贫风险较高的已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返贫人口以及其他特殊脱贫人口。
3.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者因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
(二)核查内容
按照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庆民〔2016〕74号)的规定,对家庭人口、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劳动能力、赡(抚、扶)养关系、财产情况、实际生活水平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1.对2024年9月份已列入保障范围的低保、低边、特困人员,主要核查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变动情况。经核查,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仍符合保障标准,经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无异议的继续列入保障范围,并根据核查结果调整家庭收入变动情况。
2.对已提出申请低保、低边、特困人员的村(居)民,填写《浙江省困难群众“一件事”救助联办申请表》,按照低保、低边、特困“救助一件事”审批流程,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审核符合条件,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无异议的,进行审核确认。
3.对兜底保障的已脱贫人口、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者因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要强化主动发现,要进行定期跟踪监测,通过大额医疗费等致贫风险信息和救助对象数据共享、集中排摸等方式,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参照核查内容(2)开展核查。
4.在册低保、低边、特困人员和新申请低保、低边、特困人员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批准,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当事人。
(三)申报程序
按照《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和《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乡(镇)、街道经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查、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资格认定,并进行审核确认。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以正式文件方式将核查情况上报县民政局。
二、核查申报时间
年度核查工作从2024年10月16日开始至11月20日结束。低保、低边对象、特困人员系统录入、审批工作必须于12月5日前全部完成。
三、家庭收入计算时间
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关于家庭成员的人均月收入按照提出低保、低边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家庭月均收入除以家庭成员数计算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关于无生活来源按照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月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定的规定,为便于操作,本次核查计算家庭收入的时间范围全县统一为2024年4月到2024年9月。家庭收入的计算范围,严格按《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庆元县社会救助家庭供养费核算办法》(庆民〔2023〕29号)和《庆元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通知》(庆民〔2023〕33号)规定的范围执行。
四、健全制度,规范操作
(一)规范申请材料。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和《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困难群众申请低保、低边和特困人员,实行“一证通办”,只需提供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乡镇(街道)通过核对平台查证和实地入户走访能够掌握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家庭户籍分离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在省外的,需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低边、特困证明。《浙江省困难群众“一件事”救助联办申请表》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填写,《入户调查表》经派单入户走访后系统自动生成。
(二)规范以单人户纳入低保工作。低边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依靠家庭供养、本人按规定核定的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低保条件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低边家庭中患重特大疾病的患者;依靠家庭供养、本人按规定核定的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低保条件的成年重病患者;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含)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等5类对象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其中,重病患者中医疗保障部门核发有效特殊病种证的患者以及经医疗保障部门“大病特殊药品”备案的患者分别需要提供《特殊病种病例》和《丽水市大病特药备案信息表》。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按同期低保标准的100%计发。
(三)落实低保低边渐退期制度。继续落实低保等救助对象1年渐退期制度,即在册的低保户、低边户人均收入分别超过低保、低边标准但分别未超过三倍的低保、低边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渐退期。符合享受渐退期的人员需由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再次入户走访调查,生成《入户调查表》。渐退期从核定其收入超标之月的次月起计算。12个月渐退期后,核定其收入仍超标的,退出低保或低边范围。
(四)全面开展支出型困难对象救助工作。在家庭收入的核定计算中,对于中长期持续的非日常生活刚性支出费用较大,导致家庭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将持续固定的刚性支出部分费用予以核减。家庭刚性支出费用主要是医疗、教育、护理、租房等。其中,教育费用和租房费用按定额进行核减:幼儿园每年5000元、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每年2500元、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每年6000元,租房每年6000元。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按实际票据费用核减。
(五)全面落实重要亲属备案制度。从严执行“重要亲属备案”规定,遵循“主动申报、零报告、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及时将家庭信息录入系统备案模块,并将档案单独存放随时备查。“主动申报”指应备案的所有人员对重要亲属享受低保(低边)情况主动登记备案;“零报告”指应备案人员无论是否有重要亲属享受低保(低边)均需填报登记;“单位一把手负总责”指相关单位一把手督促本单位所有人员如实填报登记并审核签字。备案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干部职工和村(居)三委干部。重要亲属范围:备案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六)健全主动发现机制。畅通主动发现的补充渠道,通过移动端的“浙里救”、支付宝、微信等应用平台扫码注册获取幸福码,对主动发现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对其进行政策宣讲,并引导其提出救助申请,对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社区)或他人代其提出救助申请。
(七)完善入户调查工作机制和困难群众探访关爱制度。依托“一户一册一干部”工作机制,根据救助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状况,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入户调查,动态掌握变化情况。同时加强困难群众探访关爱,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困难群众进行主动巡查,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状况,并完善系统台账,按季度送达幸福清单。
(八)进一步规范低保审批结果告知和公布制度。贯彻落实《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关于告知和公布的有关规定,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并在规定的范围内公布。经乡镇(街道)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按时送达幸福清单,不符合条件的发放《不符合救助一件事告知书》,停止享受的发放《民政(低保、低边、特困)注销决定书》。同时,将低保名单、保障金额等信息在乡镇(街道)办公场所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长期公布。
(九)进一步提升档案及信息化管理水平。依托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加强低保、低边、特困工作管理,全面实施网上申请审核审批,低保低边实行“一户一档、一村一册、一季一卷”档案管理制度,特困人员实行“一人一档案”管理。各乡镇(街道)对所有在册的低保、低边、特困档案要进行重新整理和完善,并将相关电子附件上传至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对新纳入的低保、低边对象、特困人员要及时建档,确保低保、低边、特困档案完整性、及时性和安全性。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低保低边特困年度核查工作是确保社会救助政策有效落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重要措施。各乡镇(街道)务必要高度统一思想,切实提高认识,以人民为中心,讲政治、讲作为,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度核查工作任务。
(二)强化领导,严格落实。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召开各村(社区)业务培训会议,部署此项工作。要严格落实渐退期、单人保、探访关爱、主动发现等政策机制,严格执行政策、严格工作程序,严审佐证资料,规范大救助系统受理、核对、初审、审批账号管理,使低保、低边、特困工作更加规范、保障对象更加精准、保障手段更加健全、保障监督更加有力。
(三)强化职责,履职尽责。各乡镇(街道)要厘清工作职责,压实责任主体,以这次低保、低边、特困人员年度核查为契机,强化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认真整改,妥善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问题,助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