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各村卫生室、诊所:
为确保医疗安全,满足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国卫基层发〔2014〕33号)第三十四条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县基层医疗机构(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静脉给药和使用抗菌药物静脉输注服务集中核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准对象
全县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
(二)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备(详见附件);
(三)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设置独立的配药室(配药室墙面、地面应当整洁,不易沾染污渍,有机械通风设施(空调或排气扇、电扇)及空气消毒设施(如紫外灯));
(四)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至少有一名执业人员参加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培训另行通知);
(五)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应同时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三、核准程序
(一)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申报材料的接收与核对,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负责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的现场审核。
(二)符合基本条件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申请开展静脉给药服务,应当予以核准。
(三)拟开展静脉给药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庆元县基层医疗机构开展静脉输液申请审批表》(附件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拟从事静脉给药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4.输液反应应急预案;
5.医疗机构平面图;
(四)拟开展静脉给药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将上述材料提交当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当地卫生院核对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统一上交县卫生健康局医政科,联系人:胡慧珍,联系电话:6057232。
(五)县卫生健康局医政科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审核。核查内容包括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布局、药品配置条件、制度建设等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
(六)县卫生健康局医政科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医疗机构,在现场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并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备注“准予静脉给药”;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七)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更改执业场所、改变结构设置、调整执业人员等均需重新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申请静脉给药的核准。
(八)县卫生健康局医政科应当组织相关质控中心,对申请静脉给药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人员,开展输液反应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知识培训,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予以发放合格证。对已取得静脉给药资格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人员,每两年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并考核,培训考核未通过的取消静脉给药服务资格。但培训不作为是否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依据。
(九)未取得静脉给药核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擅自从事静脉给药服务的,县卫生健康局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消毒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已经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在2024年12月30日前未取得静脉给药核准的,应当停止提供静脉给药服务。
附件:
1.庆元县基层医疗机构开展静脉给药业务申请审批表(略)
2.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须配备的抢救药品和设备清单(略)
3.不符合静脉给药服务基本条件告知书(略)
4.静脉给药服务核准告知书(略)
庆元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