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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002658586/2024-59220     发布机构:左溪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2-10 10:46:28点击数:

各行政村: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现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庆元县左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3日

附件: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级相关管理制度和我镇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镇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范围。

本制度所指的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库存物资、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库存物资、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滩涂、荒地、水面、集体建设用地等。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农村集体“三资”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全体成员行使所有权,并以本组织的名义依法自主经营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农村集体“三资”不受侵犯、维护农村集体“三资”正常运行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破坏。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村级账户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

实行组账村管,自然村、村民小组等资金统一存入村级账户管理,实行统一核算管理,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严禁“多头开户”、公款私存。

第六条  “非现金”结算制度。村级财务实行实报实销,取消村集体备用金,村集体所有支出均由银行转账或“村务卡”支付,实行“非现金”结算。

推广村级基本账户收款扫码模式。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支全额入账,现金收入原则上需通过扫收款“二维码”入账,“二维码”由村报账员保管;并备注款项内容,凭借扫码凭证开具相应村级统一收据。除村报账员外,任何人不得经手现金收付业务。村级现金收入必须于3日内送存银行。严禁坐收坐支、挪用公款。

第七条  非生产性支出。

(一)公务活动。严格执行村级公务活动“零招待”制度。各级、各部门在村召开的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等费用由会议主办单位承担;村干部因公外出(村干部在本乡镇、街道开会办事除外)所发生交通、餐饮、住宿等开支,按照《庆元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差旅费管理规定》(庆农发〔2019〕38号)文件执行。除重大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不得租用车辆,使用自备车辆的,按照公共交通工具标准报销。

(二)学习考察。严格控制外出学习考察,严禁借学习考察名义变相旅游。确需外出学习考察的,需经村务联席会议研究,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批准后方可实施。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考察,凭通知按规定标准报销费用并入账,村干部个人参加学历进修,费用自理。

(三)节庆活动。活动经费预算需事前报乡镇审查同意。有专项资金保障的,必须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专款专用,严格把控预算,并附相关会议决议,同时需有节庆活动的规划预算(活动方案)、现场照片、审批表等资料。若专项资金不足或没有专项资金保障需由村集体承担费用的,按照村级非生产性相关列支程序执行。节俭安排村级文化娱乐活动,严禁以集体资金支付高消费演出和活动。

(四)干部报酬。除县里下发的基本报酬,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委会副主任、村监会主任均不得在村领取误工补贴。其他干部报酬实行定额补贴或实物实记,必须经社员(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原则上采取一届一定的形式。严格控制通讯费支出,三名村主要干部的通讯费补贴每年不高于500元,村其他干部每年不得高于300元。

(五)其他。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到休闲娱乐场所消费;严禁各村之间及村内以任何名义用集体资金相互宴请、赠送礼品及安排其他消费活动;不得用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和登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严格实行报刊订阅“限额”制;严禁任何部门和组织以会费、捐赠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费用,村级组织不得以捐款、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

第八条  资金审批。

(一)实行联审联签。严格执行村级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由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联审联签;实行“一肩挑”的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和村经济合作社副社长参与联审联签;不设副主任、副社长的村,由村务联席会议研究确定1名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和社管会成员参与联审联签。

(二)支出1000元(不含)以上10000元(不含)以下的,经村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附会议记录复印件,复印件盖合作社公章;支出10000元(含)以上的,经社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附书面决议。

(三)支出3万元以上的,需报乡镇(街道)审核把关,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支出20万元以上的,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审核签字。

(四)规范支付流程。有效支出凭证和附件→扫描上传至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完成联审联签→通过银企直联线上支付。

第九条  票据管理。

(一)票据交接。村报账员应每月10日前同乡(镇、街道)代理中心交接上月收支原始凭证,代理会计要认真审查每张票据与系统扫描件是否一致,检查无误后办理货币资金(现金和银行存款)结报手续。连续3次未结报的,代理会计书面向农经员、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报告。

(二)票据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及《丽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为村级财务有效收入凭证。《丽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用于收取国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拨款及转移支付资金、土地征用补偿费、各级财政项目资金、补助补贴、村级公益事业筹资、扶贫款及社会捐赠、村级集体的资产、资源发包经营上交款以及结算其他单位或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不涉税经济往来款。村级票据仅限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使用,严禁买卖、转借、伪造、代开和擅自销毁。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到乡(镇、街道)代理中心领取《丽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每次限领一本。镇代理中心建立《丽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的领用、交回、验收的登记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支出事项时,必须取得盖有填制单位公章或专用章的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和符合财税制度规定的部门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制凭证。

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制凭证仅用于支付村干部报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误工费、勤杂人员人工报酬和五保户、困难户等优抚对象的补助资金及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政策性兑现资金等。

票据原则上不得跨年度报销,特殊情况需经村务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并附相关说明。

第十条  收益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的净收益应当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方可实行按股分红。公积金、公益金按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且两者合计提取的比例不得低于净收益的百分之三十。

农户分红需分户造册,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同意后,发放到户,不得由个人代收代付。

其他村民福利根据各村集体经济基础,由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严禁负债列支福利费。

第十一条  村级债务管控。严格执行《庆元县村级债务预警管理办法(试行)》(庆农资办〔2024〕2号)号文件,实行村级债务三色动态管控,制订债务化解计划,合理控制债务规模。坚持规范预算、量入为出的原则。不准举债搞基础建设和兴办公益事业;不准举债举办节庆活动和各类达标活动;不准擅自举债扩大项目规模、超标准建设;不准举债发放干部报酬、补贴等非生产性开支;不准高息借债和不及时入账债务;不准以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新增债务要严格落实申报审批制度,对未履行规定程序或村干部私自借入的负债,由借款当事人承担偿还责任。

第十二条  留用地补偿资金使用。为被征地村安排的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或以留用地指标折算为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等形式的补偿应当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不得直接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十三条  资源开发管理。对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水面、荒地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家庭承包之外的集体资源的发包和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涉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确定和变更,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处置。大额资源承包租赁、处置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结果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确认,严防低价、超合理性长期租赁、暗箱操作。村集体产权承包(租赁)要严格执行“五议两公开”规定,并签订书面合同(协议)。合同内容应包含租金市场调节机制。引导村经济合作社对资产资源租赁设置适当年限,资源发包一般不超过15年,房屋等不动产出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四条  集体资产清产。村经济合作社每年要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清查核实,按照统一清查内容、统一清查方法、统一公示公开、统一登记文书等“四统一”要求,严格把握清产核资政策界限,做到不遗漏、不重复、不错登。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社员公示,并经社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登记。固定资产应当明确由专人负责管理。换届时,应办理好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任何人不得将本村财产物资占为己有,也不得用本村财产物资作为抵押借款。

第四章  工程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国家和上级单位的专项工程项目拨款,应按照相关项目管理规定使用,并规范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决策。村级工程项目立项前应充分评估可行性、必要性,并立足于保障村集体经济基础的前提下,征求各方意见,进行集体决策。1万元以下的项目应经过村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会议纪要;1万元以上的项目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书面决议,并将决策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实施。村集体工程项目建设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决定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建设规模、投资额度、筹资方法、实施时间、招标方法等内容,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一)1万元(不含)以下零星工程。由村务联席会议讨论明确监管人,并做好材料与派工明细登记台账,人工、材料、机械款在工程结束后统一结算,结算价不得超过1万元;如需发包,按村级工程发包程序实施,可由村务联席会议自行决定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公开招标等发包方式。

(二)1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村集体通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形成《村级工程项目立项会议纪要》,单个工程估算价5万元(含)以上的,需填写《村级工程项目报备表》由所在乡镇(街道)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立项或报相关部门立项。

(三)10万元(含)以上,限额以下的工程。需进入乡镇(街道)招投标管理中心进行招投标,公开招投标流标1次(含)以上的,可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对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单位(人)可供选择或涉及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或者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经乡镇(街道)项目办核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或邀请招标。

(四)单项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10万元(含)以下的除房屋、桥梁及工程技术含量和安全措施要求较高的工程项目外,施工单位不强制要求有资质的企业承建,可让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技能的人员(农村建筑工匠)承接。

(五)应急工程。涉及紧急抗洪救灾、防台、道路塌方、山体滑坡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工程,可以不进行招标,但需经乡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向乡镇(街道)“三资办”报送相关材料。各村不得擅自将工程定性为应急工程。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变更。村级工程建设工程中,应严格按设计合同约定施工,工程造价累计增加在合同价10%(含)以内且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经村务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填写《村级工程项目变更表》向乡镇(街道)报送相关材料。工程造价累计超合同价10%或增加投资额超过10万元的原则上不予变更,确需变更的,经村务联席会议讨论后提出,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填写《村级工程项目变更表》,并将相关材料报乡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变更的工程,变更会议记录作为工程结算审核或送审审核材料之一,所有会议必须在变更实施前召开,严禁先变更后补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监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成立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小组,强化工程立项、招投标、施工安全、工程质量、项目变更、竣工验收等环节监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班子成员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本村工程项目的投标、承包。

工程项目建前应明确资金来源,严禁盲目举债建设。所有工程项目的承包实施应使用规范性合同文本签订书面合同。村级工程项目均应建立相应的项目实施监督小组进行全程质量监督,单个工程项目投资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实行全程监理。完工后,应组织不少于7人的验收组按合同等要求进行验收。验收组人员应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社员代表、社监会成员及工程项目主管人等组成。

第二十一条  工程款项支付。按工程合同约定,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验收情况拨付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时中标施工单位必须提供正式的税务发票和银行账号,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工程款。杜绝白条或与工程无直接关系类资金支付。工程款支付时要附中标书、预结算书、相关的合同、会议记录以及工程支付进步报审表、工程验收单等相关资料。由于客观因素需要增加工程款项的,需提交工程变更许可手续方可支付增加工程款。

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根据竣工验收情况按实际工程价款结算;预算在5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结算,其最终工程价款以结算审核价为准。

第二十二条  工程档案管理。项目申报审批、招投标、合同协议、工程图纸、变更、结算、竣工验收、审计、公布、施工记录、会议记录等资料,要整理归档,由资产专管员(村报账员)经手保管,并报乡镇(街道)专人统一归档备份,实行“一项目一档案”。

第二十三条  挖机费。3万(不含)以下,报销须提供计时单、机械租赁发票、施工前中后照片及相关会议记录。3万(含)以上挖机费,需提供合同、计时单、验收单、机械租赁发票、施工前中后照片及相关会议记录。应组织不少于7人的验收组按合同等要求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物资(服务)采购。单价1000元(含)以上或采购总金额超3万元(含)以上需提供询价单,询价人员需两名以上村干部参与。付款时必须提供正式发票及采购物资的详细清单,大额采购(支出3000元(含)以上)必须有采购合同、验收单,付款必须支付给发票上的销售方。

第五章  重大事项决策

第二十五条  村级重大事项范围。主要包括:

(一)村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规划及年度计划,美丽乡村建设规划;

(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制定和修订;

(三)村级财务预决算、大额集体资金使用、集体举债、集体资金出借;

(四)道路、桥梁、水利等村级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招投标;

(五)集体资产处置,包括土地、房屋、林地等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处置,股份合作制改革和集体企业的改制;

(六)上级扶持资金的使用,村级收益分配,村安置房分配、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政策落实人员的确定;

(八)领取村干部工作报酬和误工补贴的人数及标准;

(九)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村级重大事项应实行民主决策,依法依规实行“五议两公开”。“五议”指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织提议、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社员)代表大会决议;“两公开”指表决结果公开、实施情况公开。

对需要审批的村级重大事项,未经“五议两公开”程序进行决策的,乡镇和有关部门不予审批,所涉及项目资金不予拨付。

第六章  集体用工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级误工标准。享受财政转移支付的村干部在村级公务活动中,不得从村集体领取各类补贴(含劳务误工)。其他村干部从事村集体事务及村民从事劳务的误工工资标准由各村通过社员代表大会确定,报乡镇(街道)备案。严禁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严禁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或负债发放村干部补贴。

第二十八条  建立用工登记制度。误工清单需有专人登记,每月(专项)结算公示一次。公示15天无异议,方可入账报销,社监会主任需注明:“已公示、无异议”字样,公示材料村级留档备查。支付误工工资必须附有误工清单,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村(社)务监督委员会对用工情况开展常态化督查。

第七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九条  稳定“三资”代理队伍。乡(镇、街道)委托有资质的财务代理机构代理村级报账等相关业务,代理会计需具备相关业务经验。

第三十条  提升报账员队伍。

(一)实行任职回避。村资产专管员(报账员)与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班子成员之间没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

(二)村报账员调整。村报账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动时,人选由村党组织提出,经村务联席会议研究,提交社员(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好移交手续后方可离职。新任村报账员人选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2.具备相关财会业务知识,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3.基本固定在本村生活,能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一般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列入村报账员人选;已担任村报账员的应予以撤换:

(1)长期外出不能履行职责的;

(2)因年龄、计算机应用或身体原因等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3)连续三次、累计六次无故不到镇代理中心报账的;

(4)发生财务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失职的;

(5)因主职干部变动需要回避的。

第八章  公开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开内容。应当公开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包括:

(一)村级日常性财务收支等情况;

(二)集体资产、资源、债权、债务等情况,每年清查后公开;

(三)年度财务计划、收益分配等情况按实际随时公开;

(四)项目立项、招投标、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以及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按实际随时公开;

(五)经济合同订立、土地征收征用和各项补偿费情况等按实际随时公开;

(六)涉及成员利益,成员普遍关心的其他“三资”管理事项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应当公开的管理事项,按实际随时公开。

第三十二条  公开方式。采取“线下+线上”双公开模式,线下每季度在公开栏张贴财务收支情况,公开并至少保留15日以上;线上通过“浙农经管”阳光公开栏进行公开。

第三十三条  公开程序。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公开前,应当由社监会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公开资料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社监会审核并盖章后公开。

第三十四条  民主监督。各村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检查和监督财务执行及其公开情况,并向乡(镇、街道)代理中心反馈财务执行情况、财务公开情况和群众意见。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公开内容提出质疑,有权委托社监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有权逐级反映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除业务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执纪执法部门履行公务需查阅档案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查阅农村“三资”档案的,需注明查阅事由及内容,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在查阅簿上登记。

第三十五条  审计(巡察)整改。对农村财务审计(巡察)中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巡察)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审计(巡察)结果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乡(镇、街道)政府报告。

除依法不应公开的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审计(巡察)结果和整改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自本制度发布之日起,原印发的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如遇与上级文件相违背,以上级文件为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