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渝芳等11位代表:
你们在县十七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调整全县事业人员2024年度社保缴费工资构成项的建议》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有关内容
(一)政策的制定。
2015年1月,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决定》指出,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2015年8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5号),文件指出,在本省范围内统一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集中管理职业年金基金,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信息管理系统。
(二)缴费工资和缴费费率。
《实施意见》指出,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的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16%,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二、2023年缴费工资申报口径
2022年全省进行公务员工资津贴补贴规范,统一设立公务员绩效奖金,下设基础绩效奖和年度考核奖两个子项目,实施范围限于公务员、参公人员,其中基础绩效奖计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个人所得税缴纳基数;年度考核奖计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个人所得税缴纳基数,不计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事业人员缴费基数申报严格按照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开展2023年机关事业人员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时,省社保中心强调:公务员缴费工资组成增加基础绩效奖,事业单位人员沿用之前口径;该口径为全省统一口径,严禁擅自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基数口径。
三、2024年缴费工资申报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办公室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浙江省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业务规范>的通知》(浙税发〔2023〕19号),2023年7月1日起,在我省启动“统模式”试点工作;“统模式”后,税务部门负责受理用人单位缴费工资申报。自此,缴费工资申报职能正式划转给税务部门。
2024年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由税务部门组织开展,并发布“申报口径沿用上年口径”的通知,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工资未纳入月基础绩效。目前,省市人社部门暂未发布任何关于机关事业人员缴费工资的申报口径。
2023年吴小青等4位人大代表在庆元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了提案--《关于调整全县事业人员2023年度社保缴费工资构成项的建议》,我局已就该提案内容积极与省市部门对接,并未有新的申报口径,机关事业人员缴费工资仍按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规定申报,我局对该提案进行了答复。2024年3月,我局在收到你们11位代表的提案后,就事业人员缴费工资申报是否纳入月基础绩效的问题再次对接市本级、莲都等兄弟县(市、区),得到他们的申报口径同上年一致的回复,即目前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均按照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规定申报,事业人员缴费工资申报均未将月基础绩效纳入。
今后,我局将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工资申报口径继续加强与省市部门对接,并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协调,若上级部门下发新的缴费工资申报口径,我局将全力配合税务部门,保障我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
庆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1日
(联系人:社保中心 吴美红,联系电话:0578-605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