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朝军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我县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县十七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整合各类险种切实减轻农民保费负担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县府办牵头进行保费整合,合并类似险种,完善保障范围,达到一次收取,保障全面的效果。对城乡医疗保险、浙丽保、小额保险、安康险、住房金、长护险等各类险种进行整合提升”建议
(一)关于合并类似险种。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一个基础险种,在推动共同富裕中发挥兜底作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该险种的信息操作系统为省集中系统,由省中心统一管理,县级经办机构无管理权限,因此与提案中的其他险种暂无法合并。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医疗保险是保障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重在“保基本”。长期护理保险是为应对人口老龄化、解决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护理保障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长护险已与基本医保合并,是2024年度省民生实事。《丽水市政策性长期护理保险实施方案》已于4月26日正式发文,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均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范围。
3.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是为农村居民住房因火灾、爆炸、暴风、暴雨、冰雹以及高空坠物等原因造成房屋损毁、室内财产损失、人员死亡等情况所提供的风险保障,是缓解受灾农户房屋灾后重建资金压力的惠农政策,属于财产保障险种。
4.浙丽保是着力减轻人民群众重特大疾病负担、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的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对基本医保的有力补充,是2023年度省民生实事。
5.农村小额保险和两性安康保险以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运作、自愿参保为原则推进,2023年农村小额参保人数占城乡医保参保人数的16.64%,两性安康占城乡医保参保人数的10%。两性安康保险具有年龄限制的(16-65岁),不符合全民参保的条件。故从目前情况看无法将农村小额保险、两性安康保险和城乡医保、浙丽保等险种进行整合。综合分析,目前长护险已与基本医保合并,其他由于各保险产品的管理权限、保险主体、保险责任等原因尚不具备合并的条件。
(二)关于集中征收期一次收取。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款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税务部门会不定期开展批扣。未及时缴款的,社保部门和税务部门会在每年年底进行提醒。
2.城乡医保待遇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需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次年保费征缴,确保待遇正常享受。
3.浙丽保由商业保险机构负责承办,每三年为一承办周期,2023年承办周期已满重新招投标及系统运维公司调整,致使征缴期未能与城乡医保同步。城乡医保、浙丽保为市级统筹,县级无规定征缴期权限,县医保局将积极与市医保局反馈。
4.长期护理责任险于2023年首年试点,完成20%参保率目标,未对各乡镇街道下达参保征缴任务。2024年长期护理险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中划转,不需再另行征缴。
5.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期周期为1年,近年来,我县的保险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次年保费征缴,确保待遇正常享受。综合分析,因保险产品具有延续性,如调整征收时间,会造成重保或脱保风险,目前上述相关保险产品尚不具备一次性集中征收的条件。
二、关于“分类施保,有基础保障的养老医疗需求作为基础险种进行全覆盖参保,其他有次要需求的险种作为基础险种按套餐形式让村民自主选择进行个性化参保,以满足不同类型的人员需求”建议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档次:2024年1月1日起,城乡居保档次调整为8档,分别为:每年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其中200元档次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参保政府代缴档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应保尽保,按照“长缴多得”、“多缴多得”原则,由参保人员自愿选择缴费档次。
2.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以农户自愿交费参保为基础,农户不参保,财政不补助。2023年全县参保农户27047人,其中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五保户”等3223人,2024年全县参保农户25192人,其中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五保户”等2916人。2021、2022、2023年我县保费支出分别为46.96万元、41.81万元、38.27万元,赔付金额分别为128.79万元、195.03万元、23.83万元,综合赔付率分别为275%、466%、62%,为农户财产安全提供了有效保障。
3.城乡医保是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2022、2023年我县户籍人口基本医保参保率分别达99.98%、99.52%,2022年收入28378万元、支出23903万元,支出率达84.23%;2023年收入22466万元、支出26001万元,支出率达115.7%。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520元/人,比2023年上涨了40元,主要是因为我市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从2021年起连续三年未调整,均为480元/人,是全省唯一一个三年未调整个人缴费标准的地市,调整后与浙江省周边地市相比,保费仍是全省最低,与标准最高的宁波市(780元/人)相比低260元,比经济水平相当的衢州市(590元/人)低70元,我市城乡医保保费已充分考虑群众可承受能力等因素。
4.浙丽保是群众的补充医疗保障。2022、2023年我县浙丽保参保率分别达97.51%、95.39%。2022年收入1689万元、支出1278万元,赔付率达75.67%;2023年收入1586万元、支出1645万元,赔付率达103.7%,是群众预防重特大疾病不可或缺的补充保障。
5.农村小额保险和两性安康保险。农村小额保险十年来共计为27.66万人次提供高额风险保障,累计理赔金额达1303万元,赔付率稳定在92.97%,充分体现政保业务的民生保障作用。在4月25日县府办组织召开“关于整合各类险种切实减轻农民保费负担的建议”人大建议办理工作讨论会后,中国人寿庆元县支公司第一时间向上级公司进行了汇报。丽水分公司高度重视,在4月28日召集各县业务骨干召开全市团险渠道产品研讨会,会上就农村小额、两性安康保险整合方案及套餐方案做了初步设想。接下来中国人寿丽水分公司会向两个牵头部门进行对接沟通,并依据我市城乡居民不同层次的保险保障需求,特别是针对农村居民开发缴费低廉、保障适度的惠民型保险产品,和城乡医疗、浙丽保形成互补。
三、关于“在有基础保障的养老医疗需求作为基础险种进行全覆盖参保,出台政策鼓励对自主参加提升项的险种由集体对参保对象进行全额或者部分补助,以达到保障全面,提升社会和谐度、满意度的效果”建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文件已明确“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纳提供资助”,补助、资助可以增加个人账户积累,但是不能替代个人缴费。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财政补助结算办法的通知》(浙财外金字〔2007〕19号)文件精神,目前我县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方案的保费为15元/户(幢),参保农户每户每年财政补助10元,农村低保户和没有实行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其自交保费部分由当地财政全额补助,确保困难人员参保零负担。
3.我县对特困、低保、低边、残疾、重点优抚对象、困境儿童等困难人员进行资助参保,2023年,城乡医保资助参保2.26万人,浙丽保资助参保2.31万人,确保困难人员参保零负担。《关于促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20〕22号)、《丽水市全民健康补充医疗保险(浙丽保)实施方案》(丽政办发〔2020〕80号)等省市文件已明确“鼓励用人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为职工和居民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4.从2022年开始庆元县人民政府为自主参加农村小额保险的参保人员给予每人10元的补助。
再次感谢您对我县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庆元县金融发展中心
2024年6月5日
(联系人:郑树开,联系电话:0578-6570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