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我县进行了“3·15”消费者权益日涉案罚没物资集中销毁行动。
本次活动销毁的物品是庆元县市场监管局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工作中查获和收缴的侵权假冒伪劣商品,涉及电瓶车、食品药品等79种品类罚没物资130余件,重量161.3千克,总货值约1.85万元。
当天上午,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将罚没物资集中运输至会溪垃圾处理站,在清点数量后统一进行无公害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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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2023年县市场监管局立案409件,其中大要案24件,罚没款合计116.34万元。“随着打击力度的持续加大,2023年度立案数量同比增长23.4%,有效震慑了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队相关负责人说。
庆元县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要注意科学理性选择,远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遇到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安全等问题,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12345进行投诉举报。
2023年度庆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为积极引导消费,进一步优化消费环境,促进消费维权社会共治,县消保委、县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度庆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涉及黄金、小吃、未成年人保护等多个行业和领域。
案例一:餐饮店过年期间多收费纠纷
【案例简介】2023年2月5日,消费者陈女士在石龙新街某餐饮店点了一份炒粉干,用餐前在价格牌上看见炒粉干是12元一份,结账时被商家告知要多收5元费用,因为过年期间成本上涨需要涨价,但事先并未告知陈女士。陈女士觉得商家价格牌上标注了多少就应该收费多少,不应该乱收费,于是向县市监局反映。
【处理过程及结果】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前往商家检查,发现商家价格牌上炒粉干的价格是一碗12元,但是商家却在消费者食用完之后告知要多收费5元,理由是因为过年期间成本上升需涨价,工作人员向商家普及了相关法律,告知即使需涨价也应在价格牌上明码标价,不应多收费,并向其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商家经工作人员普及相关法律后把多收取的5元钱退给了消费者。
【案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本案中,商家因为过年涨价但却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工作人员便要求商家退款,并对商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每到过年期间,许多商家因为成本上升而涨价,消费者在过年期间更加要注意价格问题,避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案例二:儿童摄影不送底片消费纠纷
【案例简介】2023年12月4日,李女士反映其于11月7日在濛洲街某儿童摄影店给女儿订购了一份摄影套餐,花费共计1066元。订购前销售人员说拍摄底片全送,结果拍完选套餐又说只能赠送入册的15张底片(有聊天记录),李女士认为商家存在欺骗消费者行为,请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核实,双方沟通上存在误解,商家销售人员宣传时说有底片全送的套餐邀请消费者到店参加活动,但消费者最终所选套餐并不包括底片全送。经现场调解,商家建议消费者更换一个有底片全送的套餐,但消费者不同意,称其上网查过不管合同是否约定,商家都应把底片全给消费者。工作人员耐心解释,2000年修订的《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确实规定摄影业经营者应当将底片全部交付消费者,但依据2017年最新修订的《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这项规定更改为“经营者不得自行保留底片”,换言之经营者可以交付也可以删除,但商家销售人员在宣传沟通时有误导消费者之嫌,商家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工作人员由诚信经营入手与商家耐心协商,经调解,商家最终同意退还消费者全部货款共计1066元,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当场退款。
【案件解析】在摄影服务领域里,很多优惠就像“雾里看花”,比如一些商家利用店庆、重大节假日等推出系列优惠措施,包括打折、满多少送多少等,待消费者下单后,商家开始的变相操作,有的是制作出来的相册与样册不符,包括相册变薄、张数减少等。在签订合同时,消费者应对整个拍摄过程及后期制作所可能产生的费用做详细了解,对增加的项目及选择的服装区域、化妆、后期制作、赠品等内容均进行书面约定,防止商家在拍摄和后期制作中随意加价,同时妥善保存合同,消费凭证等。同时,在选取照片时,也应坚持精、简原则,适量选取,不要听从影楼工作人员的鼓动,冲动性的盲目选择,以免再次落入商家精心准备的圈套。此外,消费者不要忘记向经营者索要发票,并保存好票据,以便在日后产生纠纷时有票为证,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案例三:游乐场所儿童受伤纠纷
【案例简介】2023年3月27日,王先生的孩子到市民广场某游乐场游玩,在游玩过程中从蹦床滑滑梯上摔落,导致头部受伤,孩子人身受到损害,因涉及医疗费等问题,王先生向县市监局请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在详细了解被投诉人设置的安全保障设施情况、孩子的就医情况等信息后,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前期因双方存在较大分歧,调解一度陷入僵局,后工作人员通过分别交流的形式展开调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投诉人赔偿孩子医疗费614元,额外补偿2000元。
【案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投诉人作为在公共场所从事游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防护措施设置不到位,存在一定的疏漏,未能履行其对小孩人身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四:黄金饰品计价方式纠纷
【案例简介】吴女士2023年8月15日反映,在石龙街某黄金专柜以旧换新买了两个手镯、一条项链和项链坠,自己提供了46克黄金(金店按照450元/克回收的,总共价值为21000元左右),现在发现换的黄金首饰只有34克,首饰折价为610元/克,吴女士认为商家存在欺骗行为,要求退黄金。
无独有偶,消费者杨女士10月14日反映,在某珠宝专柜购买了价值6460元的一口价黄金吊坠和项链,之前老板告知如果后续需要更换,可随意更换,但10月22日去店内更换同等金额有克重的黄金吊坠和项链时,老板告知只能更换一口价的饰品,其认为老板有欺诈行为,希望更换成按克计件的饰品。
【处理过程及结果】事件一中,经工作人员调解,吴女士与商家协商达成一致,商家最终以18000元一次性回收所有产品。事件二中,经工作人员核实,商家在票据上标注有只可兑换“一口价”商品等字样,且有消费者杨女士的签字,最终经组织现场调解,杨女士与商家协商达成一致,消费者支付一定的加工费,商家将计件项链更换成按克计量的黄金。
【案例解析】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黄金首饰消费已成为日常消费中的重要种类,随之而来的黄金首饰类消费投诉也日益增加。其中“计件黄金”(一口价、工艺金、3D硬金等产品)与“克重黄金”(按克计价商品)理解争议引发的消费投诉,需广大消费者提高警惕。“计件黄金”,顾名思义是按照件数进行销售的黄金饰品,不论饰品中黄金克重的多少直接按照标价出售,以款式新颖、工艺高端、纯度一致等优势吸引消费者购买,但相对的黄金单价会显得比较高;而“克重黄金”则是按照黄金克重进行计价的传统足金商品,在克重价格外还需收取一定的加工费,相对而言,性价比更高,消费者购买时一定要明确要购买的是产品是计件黄金还是克重黄金后,再做决定是愿意花更高的价格买款式新颖的“计件黄金”还是愿意购买性价比更高的“克重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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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日报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