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农村水利水电服务中心: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要求审批<庆元县上坑水库(竹口水源)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请示》及《庆元县上坑水库(竹口水源)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相关规定,经审查,现将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概况。本项目位于竹口镇,总用地面积为9.27hm2,其中永久占地面积4.00hm2,主要包括引水水厂、引水大坝、弃渣场;临时占地面积5.27hm2,主要包括管线工程、水厂施工临时场地以及引水大坝(水库)临时用地。总建筑面积为0.15hm2,主要包括管理用房、引水大坝、减压池等。新建引水大坝1座,最大坝高27.0m,坝顶长度82.0m,坝顶宽度4.0m;新铺设DN300引水管道17500m,100m3减压水池1座、全自动化水厂1座及进场道路等细部结构。
工程概算总投资2926.79万元,其中土建投资约2396万元,计划于2024年3月开工,2025年8月完工。
二、基本同意土石方平衡分析结论。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2.38万m3(其中一般土石方2.17万m3,表土0.21万m3);土石方填筑总量1.42m3(其中绿化覆土0.11万m3,一般土石方1.31万m3);填方中自身利用量1.42万m3(其中表土0.11万m3,一般土石方1.31万m3);工程产生余方0.96万m3,其中表土0.1万m3,外运至衢宁铁路竹口弃渣场(双港潭弃渣场)土地开发综合利用,一般土石方余方0.86万m3,运至方案设置的弃渣场堆置解决。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结论。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的内容和方法。本工程建设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总量约1148.89t,新增的水土流失总量约1116.04t,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引水大坝、引水管线等重点区域进行重点防治,有效控制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减轻水土流失危害。
四、基本同意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标准。同意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9.27hm2。同意项目执行南方红壤区建设类项目一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6,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9%。
五、本工程缺方从合法料场商购,不涉及取土场。
六、基本同意表土资源利用方案。对本工程厂区范围内林地进行剥离表土,水厂、弃渣场所占林地进行表土剥离,可剥离面积为0.7hm2,剥离厚度0.3m,共计剥离表土0.21万m3。
七、基本同意弃渣场设置方案。本工程最终产生表土余方0.1万m³,外运至衢宁铁路竹口弃渣场(双港潭弃渣场)土地开发利用解决,将场平工程、道路场地工程、管线工程及建筑物基础开挖产生的一般土石方余方共计0.86万m3运至设置的弃渣场堆置解决,弃渣场采用拦渣坝的防护形式,位于大坝管线向西北850m处,主体材料为浆砌块石,长度为161m,平均高度5m,容量1万m3;后续设计中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开展弃渣场工程设计,确保弃渣场工程安全。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布局。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为5个防治区:Ⅰ区-水厂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0.37hm2。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包括工程措施剥离表土、绿化覆土、排水沟、沉砂池,植物措施绿化、抚育管理。II区-管线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5.25hm2。防治措施为临时措施洗车池、临时堆土彩条布覆盖。III区-引水大坝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3.30hm2。防治措施为临时措施临时排水沟、沉砂池。IV区-弃渣场工程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0.33hm2。防治措施包括工程措施剥离表土、绿化覆土、场地平整、排水沟、沉砂池、浆砌块石拦渣坝,植物措施绿化、抚育管理,临时措施边坡堆渣彩条布覆盖。V区-施工临时设施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0.02hm2。防治措施包括工程措施绿化覆土,植物措施项目区绿化,临时措施临时堆料场砖砌墙、表土临时堆场草包袋防护、表面彩条布覆盖、临时排水沟、沉砂池。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本项目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159.28万元,其中本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157.01万元。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中,工程措施92.89万元,植物措施10.95万元,临时措施12.56万元,监测措施20.00万元,独立费用18.24万元(含水土保持监理费2.91万元),基本预备费4.64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
十、其他事项。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尽快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做好主体工程施工与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衔接工作,加快水土保持各项措施的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本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我局批准。
(三)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控制造成的水土流失。
(四)应将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监理纳入主体工程监理中,并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五)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等有关资料,并按规定向我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附件:庆元县上坑水库(竹口水源)工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提示单
庆元县水利局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