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的公示(20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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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4-18 11:17:22
来源单位:
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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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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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现将庆元县和家园小区5幢1703室新增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意见予以公示:
庆元县和家园小区5幢1703室业主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房屋进行违法扩建,新增建筑面积5.90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该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浙江求是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该户进行拆除改造影响评估,评估结论为:庆元县濛洲街213号和家园商住小区5幢1703室房屋新增区域与原房屋主体结构连接紧密,若进行拆除,相邻处结构连接构件、节点易受损,影响相邻建筑的安全,造成原结构构件损坏等情况,导致安全风险增加,综合考虑不建议实施拆除。”
如对以上新增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意见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公示期结束后,我局将以相关认定意见上报庆元县人民政府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规定对违建部分予以处置。
公示期限: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4月28日
联系地址:庆元县松源街道工业路29号
监督电话:0578-6129227
附件:拆除改造影响评估结论及资质证书
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