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庆元县教场路8号区块城市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索引号: 331126000000/2024-56097      发布机构: 庆元县政府      发布时间: 2024-04-28 11:59:17

文号:庆政发〔202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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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及《庆元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庆元县教场路8号区块城市更新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庆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庆元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征收范围:见本项目房屋征收红线图。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

四、救济方式: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丽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文: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庆元县教场路8号区块城市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pdf

附件:1.庆元县教场路8号区块城市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方案.docx

           2.庆元县教场路8号区块城市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pdf

庆元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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