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
一、制定文件的目的
2023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开始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指出“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2023〕第1号)文件三规定:“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根据该两条款,禁猎对象存在不一致的表述。
为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等文件的要求,需要即时对该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
二、文件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三、主要内容
该《通告》主要包括4方面内容。
1.将《庆元县人民政府通告》(〔2023〕第1号)第三点的内容修改为“禁止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2. 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毒药、电击(电子诱捕装置)、猎夹、 捕鸟网、设笼诱捕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3. 禁猎物种:禁止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4. 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的一切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适用对象
庆元县全域。
五、注意事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 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猎捕者可在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六、关键词解释
禁猎区:本县的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禁猎期:每年 4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
七、 新旧政策差异
新政策在旧政策基础上对禁止猎捕范围上进行调整,即删除了“其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旧:《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2023〕第1号)文件三规定:“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新政策修改为“禁止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八、政策实行时间
本通告自 2024年 6月6日起施行。
九、解读机关(解读人、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庆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陈吴伟
政策咨询电话:0578--6218118
2.问答解答:关于公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问答政策解读.doc
3.图解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