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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002658332/2024-59631     发布机构:庆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01-13 10:59:33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4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等6部门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办发〔2024〕16号)等文件精神,及时快速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纠纷,保障劳动者权益,实现新就业形态领域经济良性发展,经研究决定,成立庆元县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中心。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县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强化多部门协同合作,实现多元调解衔接联动,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体化解,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助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适用对象

庆元县范围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约货运驾驶员、快递员、互联网营销师、房产经纪人、家政服务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维护。

三、工作机制

(一)调解场地。各成员单位在县社会治理中心共同设立庆元县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中心,充分利用各单位在线调解平台和县社会治理中心完备的调解场地、服务设施和导引平台,及时对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进行引导、分流、指派、化解,线上线下融合,实现纠纷的咨询疏导、法律援助、纠纷调解、劳动仲裁、法院起诉的一站式化解,切实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难、多头跑等问题。

(二)调解队伍。各成员单位要指派专业骨干,充实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纠纷调解队伍,广泛吸纳人民调解员、集体协商指导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法律监督员、法律服务志愿者、心理咨询师等多方力量作为专职调解员和兼职调解员。定期提供“专家坐诊”服务,为新就业形态用工企业提供政策法律指导,从源头减少矛盾纠纷。

(三)调解原则。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企业和劳动者先行协商调解,推动案结事了人和。加强部门间协同联动,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纠纷协同处理机制和服务机制。对于小额的劳动待遇给付纠纷,积极引导当事人立即履行,同步实现纠纷调解与权益落实;对于不能当场履行的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对调解协议申请仲裁审查或者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四)调解流程。发生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纠纷时,不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先行开展调解,引导达成协议。调解过程中,如果双方对法律关系存在分歧的,区分法律关系,视情稳妥处理。符合民事法律关系调解不成的,引导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劳动关系调解不成的,引导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调解不成的,引导向人民法院起诉。各单位要落实好信息共享联动机制,对10人以上群体性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应立即启动群体性应急预案,共同落实处置。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重要意义,将稳妥调解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纠纷作为稳定就业、共同富裕、加强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定期开展劳动关系公共服务,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推动平台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作共赢、共谋发展,形成全社会共同关爱和服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的良好氛围。

(三)健全调解机制,加大调解力度。各单位要积极探索共

同建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机制、多方合作机制,细化调解工作措施,完善投诉受理、纠纷调解的处置流程。围绕调解成功率、群众满意率、办案效率的提高,形成合力、联合调处、讲求实效;聚焦新就业形态群体所关注的问题,定期开展调查分析,切实将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落到实处。


庆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庆元县社会治理中心

庆元县人民法院

庆元县司法局

庆元县总工会

庆元县工商业联合会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