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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修订《庆元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小组)议事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736009390/2024-59616     发布机构:县国投集团公司     发布时间:2025-01-06 15:32:42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庆元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职责,规范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程序,保障投资决策的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投资质量,降低投资风险。根据《庆元县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制度》《庆元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党委民主集中议事规划和程序》《庆元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实施则》《庆元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庆元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暂行办法》《庆元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集团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工作机构,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主要负责对集团公司的投资事项进行审议并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对重大投资事项必须充分讨论、集思广益,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表决议定”的原则做出决策。每位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都有就讨论研究的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力和责任,对集体作出的决定须认真贯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

2.坚持科学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各委员对提交表决的事项要深入调研、充分论证,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就事论事的原则,独立发表投资意见,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

3.坚持依法依规。投资决策委员会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法定程序办事,优质高效办事,确保每项投资决策合法合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 1 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其中,主任、副主任均由集团公司领导担任,副主任人数根据集团领导职数配备情况决定,委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因工作岗位变动、辞职、免职或其它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委员资格时,其委员席位由接任其职务的同志接替,或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确定新的委员人选。

第七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业务的需要,可聘(邀)请国资办、派驻纪检组、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外部专业人员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投资副经理担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集团公司投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

1.集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2.集团公司(含集团公司本级及下属全资、控股以及各级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股权投资事项;

3.集团公司董事会决策的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4.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讨论研究,须集团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的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5.集团公司经理层及下属各司、部门认为须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投资事项;

6.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需要推进的重大投资项目;

7.集团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主要职权:

1.认真研究分析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投资事项,独立发表个人意见,对所发表的意见和做出的结论负责;

2.对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项目落地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3.严格按照审议程序和相关政策、制度进行审议,对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享有表决权;

4.对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投资事项落实情况享有质询权;

5.投资决策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主要职权:

1.召集、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代表投资决策委员会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3.督促、检查投资决策委员会各项提议的执行情况;

4.投资决策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权:

1.做好拟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决策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投资事项资料的收集和审核;

2.组织安排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3.负责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并对会议资料保管并归

档;

4.投资决策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采用例会与临时会议相结合的议事制度。例会原则上每季度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十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或五分之三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出席可通过通讯或委托投票方式表决。现场参会委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后投票表决,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十五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为投决会会议召集人,召集人负责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针对审议事项发表意见,充分讨论,并总结结论性意见。

第十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结论性意见,须经参加会议委员五分之四及以上同意并印发会议纪要。如会议要求进一步修改的,由申报单位修改完善后,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投决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可以采用视频、电话、协同办公系统、传真或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会议组织

1.会议申请。凡拟提交到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投资事项,经投资主体的公司领导签审同意意见、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出具意见后,投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投资项目资料进行审核,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分歧较大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

议研究。

2.会议通知。投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确定会议议题和召开时间。通常情况下,投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召开 3 个工作日前(紧急情况下,投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召开 1 个工作日前),通过协同办公系统、书面、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全体委员和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发出会议通知和相关会议资料。

3.会议准备。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在收到相关资料后,认真审阅,准备会上发表意见。

4.会议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五分之四及以上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九条 会议程序。

1.项目汇报。项目投资主体单位汇报投资事项概况,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项目的投资风险和经济效益,专家论证及合法性审查情况,前期开展工作情况等内容;相关职能部门汇报项目审核情况和审核意见(如有)。投资主体和相关职能部门汇报项目情况时要做到客观全面,事实清晰,不得掩盖任何风险事项。

2.项目质询。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对尚不清楚的事项有权进行质询,由项目投资主体单位负责解释;项目质询期间,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委员不得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

3.项目审议。项目审议期间,投资主体退场。为保障每位委员充分表达个人真实意见并开展讨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主持会议时应确保其他委员充分阐述各自意见,主任和副主任进行最后总结。

4.项目表决。经过充分审议后,各委员在会议现场进行投票表决,并以不记名书面方式将各自的表决结论填入《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小组)投票表》,并投入指定投票箱。投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指定人员统计表决结果及表决人意见,填入《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小组)投票汇总表》,并将统计表及时报送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如遇复杂程度较高、疑难问题较多的拟决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也可采用评分方式,即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先拟订投资项目决策需审议的具体标准、相应分值以及通过与否的综合分值,在报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审定后,由各委员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上按评分方式表决。

第二十条 会议记录。投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讨论议题、会议内容及委员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按照集团公司专题会议纪要形式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负责签发。会议记录、纪要、签发流程和相关议题资料按要求归档。

第五章 会议与议事纪律

第二十一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需在会前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二十二条 参加会议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对会议研究的问题和过程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外泄密;不得利用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会议期间发放的涉及保密事项的议题材料,会后应及时收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