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各在建工程指挥部:
现将修订《庆元县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庆元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12月31日
庆元县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县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分级响应程序,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交通运输部门职能分工和我县交通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5)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6)交通运输部《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7)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1.2.2相关的应急预案
(1)应急管理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丽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事故分级
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新建、改建和扩建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含失踪)、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I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和IV级(一般)事故4个级别。
1.3.1I级(特别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2)100人以上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1.3.2Ⅱ级(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
(2)50人以上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1.3.3Ⅲ级(较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
(2)10人以上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1.3.4IV级(一般)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2)10人以下重伤;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本条所称的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危及3人以下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同时符合本条规定的多个分级情形的,按照最高级别认定。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列入国家、省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 划的交通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中,发生I级、Ⅱ级、
Ⅲ级、IV级事故的应对工作,以及需要由县交通运输局支持处置的事故的应对工作。自然灾害导致的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可参照本预案进行处置。我县农村联网公路及提升工程不适用本预案。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 减少人员伤亡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预防与应急
相结合,督促项目参建单位依法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控能力。
(2)政府领导,属地为主,分级相应
坚持政府领导,县交通运输局及各行业管理单位和项目参建单位参与的工作机制,遵循属地为主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分级响应,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积极参与事故救援。项目参建单位应按规定开展先期自救互救,服从县、乡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局的现场指挥,配合事故救援、调查处理工作。
(3)协调联动,快速反应,信息公开
按照协同、快速、高效的原则,加强与有关部门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保持密切协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快速响应、科学应对,及时、准确、客观公开事故信息。督促项目参建单位加强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充分发挥项目参建单位和社会公众在应急处置中的重要支持作用。
1.6预案分类
庆元县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为地方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地方预案)和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项目预案)两类。
地方预案是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为及时应对
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而分别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县交通运输局公布实施。
项目预案是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或施工等参建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本层级预案包括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按照本预案和地方预案的总体要求,建设单位根据建设条件、自然环境、工程特点和风险特征等,制定项目综合应急预案;施工单位根据项目综合应急预案,结合施工工艺、地质、水文和气候等实际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风险等级较高的作业活动,编制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2应急组织体系
庆元县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县级(县交通运输局及局管局属单位)、项目级(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参建单位)二级应急组织机构构成。
2.1县级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1机构构成
县交通运输局在启动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IV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同步成立“县交通运输局应对XX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 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我局应对交通建设工程I级、Ⅱ级、Ⅲ级、IV级事故的指挥机构。
2.1.2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由局长或经局长授权的局领导任组长,分管安全和工程建设 局领导任副组长,局运输安全科、负责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相关科室和单位负责人任成员(农村联网公路,并指明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视情况成立现场工作组和专家组,在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工作。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决定终止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2)按规定组织或配合上级部门实施交通建设工程I级、Ⅱ级、Ⅲ级、IV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应急响应启动后,立即召开领导小组第一次工作会议,议定应急响应期间领导小组各项工作制度及安排;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及时召开后续工作会议;
(4)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或现场应急处置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现场工作组和专家组;
(5)当事故应急工作由上级部门统一指挥时,领导小组按照上级部门的指令、批示,配合协调相应的应急行动;
(6)研究决定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1.3应急日常机构
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全县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日常机构,具体承担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以及应急响应启动后的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
应急状态下应急响应的主要职责:
(1)接收、汇总事故信息,起草有关事故情况报告,提出相关应急处置建议;
(2)传达落实领导小组下达的指令;
(3)向局安全科提出需要其他应急协作部门支持的建议;
(4)研究提出赴现场督导的技术专家人选;
(5)与局办公室保持沟通,确认对外发布的事故信息;
(6)与局运输安全科保持沟通,确认上报的事故信息;
(7)承办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应急响应结束后的主要工作:
(1)评估应急处置方案、措施及效果,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与教训,对预案体系、组织体系、应急机制及应急联动等方面进行系统性评估,提出完善应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向领导小组提交评估报告;
(2)参与事故调查,侧重分析技术层面原因。
2.1.4局内部有关单位职责
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局运输安全科、办公室、建管科、政策法规科、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县交通运输管理中心、局工会等按职责分工予以配合。
2.1.5现场工作组
现场工作组视事故情况决定成立,由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联络。交通建设工程I级、Ⅱ级、Ⅲ级由局主要领导带队成立事故现场工作组;IV级事故由主要领导批准由分管领导带队成立事故现场工作组。现场工作组由县交通运输局相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
现场工作组职责:
(1)传达县交通运输局应急工作要求,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告现场有关情况;
(2)主动与县政府组成的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指挥机构联系和会商;
(3)根据现场所了解的情况,研究事故救援技术和处置方法,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意见;
(4)必要时向市交通运输局请求调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5)从专业角度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为事故调查提供技术分析材料;
(6)承办市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2.1.6专家组
专家组根据县局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由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建议。专家组由交通建设工程及其他相关行业工程技术、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根据需要参加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2.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县交通运输局分别组建本级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相关岗位职责,落实具体责任人员。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县域内相应事故级别的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会同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应急管理预警机制和救援协作机制。
2.3项目级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项目建设单位应设立应急组织机构,协调各合同段施工单位的应急资源,按规定及时向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等直接监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送事故情况,组织相邻合同段之间的自救互救,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项目建设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县政府和直接监管的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4应急联动
各级应急组织机构、应急成员单位应分别明确一名应急联络员,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的联络工作。各层级预案在组织体系、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和预案管理等方面应协调一致,当上一级应急组织机构启动响应时,下级应急组织机构应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形成行业联动。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与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卫生、气象、水利、地震、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逐步建立完善应急会商机制。
3.1预防预警机制
预警是对自然灾害(台汛、风暴潮、冰雹、暴雨、雪等恶劣气象以及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灾害)、施工管理以及其他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信息进行风险分析,推测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发布预警信息。
各单位要构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继续深入推进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工作,抓住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风险管控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制定事故防治对策,提升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能力。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形,按照相关程序发布预警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预警信息渠道
(1)上级交通运输部门和省、市、县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的信息;
(2)应急管理部门等同级或横向部门转送(或抄送)的信息;
(3)交通系统各行业单位上报的信息;
(4)气象、水利、国土等政府相关部门对外发布的橙色及以上级别的天气、海况、地质等灾害预警信息;
(5)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以及上级部门对外发布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或预警信息;
(6)经交通运输局核实的新闻媒体报道的信息。
3.3预防工作
3.3.1县交通运输局预防工作
县交通运输县要了解辖区内交通建设工程项目重大风险、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情况,对接收到的各类预警信息,要通过网络、短消息等多种方式及时转发,并提出防范要求,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对辖区内重点工程项目的办公场所、驻地环境、施工现场等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督促项目参建单位按规定报备,提前采取排险加固等防控措施,及时撤离可能涉险的人员、船机设备等。
3.3.2项目参建单位预防工作
项目参建单位应指定专人接收预警信息,建设单位在接到自然灾害类预警信息后,及时转发给各施工、监理单位,并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做好预防工作。其它预警信息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危险源分析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情况作出相应预测并提出预警建议。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牵头组织整个项目的事故预防工作,督促、指导项目其他参建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各自的预防工作。项目施工单位应结合事故发生规律,有效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与预控,认真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并组织专项治理,提前做好各项应对措施。
4应急处置
4.1应急响应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Ⅱ、Ⅲ、IV四级。
4.1.1IV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符合交通建设工程IV级事故时,启动并实施IV级应急响应。在县级人民政府或市交通运输局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应急组织机构按照本预案2.1款规定开展应急工作。
4.1.2I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符合交通建设工程I级、Ⅱ级、Ⅲ级事故情形时,上级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后,应急响应级别不能低于上级部门的应急响应级别,应急组织机构按照本预案2.1款规定开展应急工作。
4.2先期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项目参建单位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县交通运输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
(3)县交通运输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排险防治措施,组织受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等工作,
达到县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4.3事故信息报送
4.3.1报送原则
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流转和报送应遵循及时快速、准确高效、分级报告的原则。
4.3.2报告程序
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县交通运输局应急联络员或值班部门接报事故后,应当立即口头或短信报告县交通运输局运输安全科和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责任科室相关人员,并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 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在1小时内将信息上报至市交通运输局和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并及时续报相 关情况。
4.4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处置与信息发布应同步启动、同步进行。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公开的原则。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的突发事件,在事态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公众猜测或恐慌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已认定的简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再作后续详细发布。
4.5响应终止
I级、Ⅱ级、Ⅲ级和IV级应急响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终止:
(1)经论证人员无生还可能;
(2)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已经结束;
(3)险情得到控制,涉险人员安全离开危险区域并得到安置;
(4)次生灾害基本消除。
4.6善后处置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以属地为主,在县人民政府以及负责事故调查处置的相关机构的统一部署、领导下,县交通运输局要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同时督促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对事故引发的各种潜在危害要组织安全风险评估,对主要结构物进行监测,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防止盲目复工,导致二次或衍生事故的发生。
4.7总结评估
4.7.1评估总体要求
应急响应终止后,县交通运输局要结合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上报的应急工作总结,及时总结分析评估,编写应急工作总结、事故应急评估报告。
4.7.2评估目的
通过评估,判断应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发现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寻找有效的解决手段,为以后事故处置提供可借鉴信息;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进一步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4.7.3评估内容和程序
4.7.3.1评估内容
在充分分析工程风险因素、事故起因、救援经过的基础上,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1)预防预警和预控措施;
(2)项目应急自救效果及能力;
(3)信息报送的时效性与准确性;
(4)事故救援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
(5)现场救援决策、指挥、协调机制及效率;
(6)技术方案及实施情况;
(7)应急协作及应急保障。
4.7.3.2评估程序
(1)搜集评估信息;
(2)邀请专家协助开展评估;
(3)县交通运输局编写事故(或险情)应急评估报告,发生IV级以上事故,或市交通运输局启动应急响应时,县交通运输局要在应急响应终止后的45个工作日内将应急工作总结、事故应急评估报告向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报备。
4.8事故调查及原因分析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积极参与县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选派相应的技术专家和应急管理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技
术专家和应急管理人员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各项工作纪律。
县交通运输局派出的人员参与事故调查时,应注重从技术调查入手,提供技术咨询,促进事故技术调查更加深入,并为行业监管提供借鉴。重点分析事故发生的工程质量、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主观因素,以及工程地质、水文、气象等方面的客观因素,并提出行业监管的改进建议等。
IV级以上事故调查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参与调查的人员应向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技术调查总结材料。
5应急保障
5.1日常应急机构运行
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日常状态下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政策、制度,制定和修订本预案,指导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跟踪、收集、分析事故信息,提出改进应急管理的工作建议,按规定组织或参与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培训和演练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5.2人力保障
交通建设工程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遵循“专兼结合、上下联动”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发挥施工单位的自我救助能力,充分了解本工程项目可调配的应急救援人力和物力,建立兼职的抢险救援队伍和救援设备力量,或与社会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县交通运输局要重视交通建设工程应急技术专家管理、应急管理队伍建设和应急资源信息收集。
(1)应急技术专家:县交通运输局成立交通建设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家组,主要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全等专业的技术专家组成。应急专家按照局应急专家工作规则的要求,为事故分析评估、现场应急救援及灾后恢复重建等提供咨询意见。县交通运输局启动IV应急响应时,可提请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协助选派市交通运输局应急专家。
(2)应急管理队伍:主要由县交通运输局的运安、建设管理等相关科室及公路、质监机构的负责人和应急联络员组成,参与或组织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应急资源信息:充分了解、掌握本县及邻近地区的专业(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技术装备等应急资源信息分布情况,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社会资源储备。
5.3财力保障
(1)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并按规定程序列入县交通运输局年度财政预算。
(2)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资金保障制度,制定年度应急保障计划,设立应急管理台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按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应急资金使用台账的审核。
(3)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等险种。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保险规定,为本单位员工及相关劳务合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危险岗位作业人员投保意外伤害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
5.4宣传、教育和培训
县交通运输局应将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作为安全生产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督导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结合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工程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将应急培训纳入到项目年度培训计划,有计划地对管理人员,尤其是施工一线工人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并审查其安全培训记录。应急培训教育可通过农民工夜校、安全技术交底、岗前警示教育等形式,采用多媒体、动漫、案例等手段,有效开展应急知识培训宣传教育,切实提高一线人员的应急逃生及避险技能。
5.5预案演练
县交通运输局应组织开展本级应急预案演练。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分门别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演练可通过桌面推演、实战演习等多种形式开展,解决操作性、针对性、协同配合等问题,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在演练过程中做好演练记录,应急演练结束后对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价。
5.6责任与奖惩
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县交通运输局应对在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
违反《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交安监发〔2014〕115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情形,依此办法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评审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审定。
施工单位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风险等级较高的作业活动编制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预案评审时应考虑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预案间的衔接性等内容。
6.2预案备案
县交通运输局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制定相应的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独立特大桥及特长隧道等工程的项目综合应急预案,按规定向县交通运输局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制定的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向建设单位备案。
6.3预案管理与更新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交通运输局将组织修改完善本预案,更新后报县人民政府:
(1)预案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交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的;
(3)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在事故实际应对和预案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
(5)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县交通运输局要参照本预案更新情况,及时进行同步更新或修订。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遇有预案更新情况,应及时进行更新或修订。工程项目的防台防汛等应急预案,原则上每年应在汛期来临前予以更新。
6.4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和解释。
6.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