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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1126000000/2025-63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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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庆元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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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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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庆政办发〔2025〕17号
一、制定背景
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途径。
为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招标投标领域治理改革工作总体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浙政发〔2025〕7号)、《浙江省司法厅等10部门关于开展招标投标治理改革配套制度废改立工作的通知》(浙司〔2025〕53号)等文件的要求,对县政府及其办公机构名义制发的涉及招标投标活动(含限额以下及小额工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制定依据
(一)《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招标投标领域治理改革工作总体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浙政发〔2025〕7号);
(三)《浙江省司法厅等10部门关于开展招标投标治理改革配套制度废改立工作的通知》(浙司〔2025〕53号)。
三、主要内容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经对县政府(县府办)制发的涉及招标投标活动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后,决定对继续有效的涉及招投标活动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进行公布。
四、适用对象
全县各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注意事项
本次清理后,未纳入全省现行有效招标投标制度文件目录的制度文件不得作为招标投标监管依据。如需纳入全省现行有效招标投标制度文件目录的,制定机关需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
六、关键词解释
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是指有权机关针对特定范围、特定领域或特定目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集中清理后,形成的关于文件保留、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最终结论。
七、新旧政策差异
之前未制定相关政策,无新旧政策差异。
八、实施时间
自2025年10月20日起施行。
九、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庆元县司法局
解读人:吴夏菲
咨询电话:0578-6380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