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吴某某“玩火”被罚1500元!
何为“炼山”?炼山是指人为控制火烧在采伐迹地或宜林地上,通过火烧来清理林地造林,用这种方式可降低造林成本并提高短期肥力等而且简单易行,但是,森林防火禁火令期间明令禁止炼山行为。
近日,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一名非法进行炼山的男子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3日,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吴某某在未取得野外用火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浙江省森林防火期内(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因个人需要擅自在五大堡乡竹山村土名“粗坑塆”山场野外用火,进行炼山。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四条 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结合《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裁量标准。对当事人作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的行政处罚。
近日,庆元与全市同步发布最新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3月20日—3月26日我市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为五级,极易引起森林火险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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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第十四条 第二款 森林防火期内,除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外,禁止其他野外用火。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个人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村应当制定有关森林消防安全的村规民约,督促用火个人落实用火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森林消防安全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炼山造林、烧防火线等林业生产性用火以及进行爆破、勘察等工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一)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等野外用火的,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农业生产性用火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林业生产性用火和工程用火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清明节临近,祭祀和踏青等户外活动逐渐进入高峰期,焚香烧纸、香烛等野外用火极易引发森林火灾,请大家文明祭扫护林防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