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的公示(202510)
索引号:
发布时间:
2025-04-22 17:11:45
来源单位:
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
编辑:
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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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现将庆元县屏都街道屏都综合新区金山大道**号新增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意见予以公示:
庆元县屏都街道屏都综合新区金山大道**号业主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办公楼房屋进行违法扩建,新增面积103.62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浙江科宇检测有限公司对该户进行拆除改造影响评估,评估结论为:“浙江***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办公楼扩建区域与原主体结构已构成整体,拆除改造区域将影响原主体构件安全性,宜保持现状,且改造后不影响整房屋主体结构安全使用要求。”
如对以上新增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意见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公示期结束后,我局将以相关认定意见上报庆元县人民政府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等法律规定对违建部分予以处置。
公示期限:2025年4月22日至2025年4月30日
联系地址:庆元县松源街道工业路29号
监督电话:0578-6129227
附件:工业建筑检测鉴定结论及资质证书
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