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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5年庆元县第二季度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索引号:096838480/2025-61212     发布机构: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5-12 10:52:59点击数:

局(队)各有关单位、相关检验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2025年庆元县第二季度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实施

(一)任务委托。本次流通领域专项监督抽查计划共安排11批次产品,分别为生产领域可重复使用塑料餐饮具1批次,竹木餐饮具1批次,流通领域竹木餐饮具1批次,塑料一次性餐饮具1批次,玩具3批次,学生文具2批次,婴幼儿纸尿裤1批次,卫生巾(护垫)1批次。本次监督抽查委托丽水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承担完成,并按抽、检分离制度的规定要求开展工作。

(二)抽查有效性。抽样时,应当有2名及以上抽样人员参加,并向被抽样销售者出示监督抽查通知书、任务文件复印件、抽样人员身份证明,告知被抽样销售者抽查产品范围、抽样方法等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抽样:

1.被抽样销售者不在抽查范围中;

2.产品不在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不用于销售或只用于出口的;

3.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试制”“处理”“样品”等字样的;

4.产品的数量或状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5.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已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局监督抽查,自抽样之日起未满6个月的。

承检机构违反上述要求的,所抽样品无效;被抽样销售者有权拒绝违反上述要求的抽样行为。涉及出口、不用于销售、非合格待销或已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局监督抽查的产品,被抽样销售者应当提供相关证实材料。对拒绝依法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被抽样销售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并逐级上报情况。

二、经费拨付

本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以及处置等工作费用,由县级财政承担,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中列支。

(一)买样费拨付。检验样品应当以购买方式获得,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以及被抽样销售者自愿无偿提供样品的除外。备用样品由被抽样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需启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的,另行付费。购买价格以被抽样销售者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或者被抽样销售者近期销售价格为准。购买样品时,应当保留被抽样销售者提供的销售发票或收据等凭证。样品购买费用先由承检机构进行支付,县局将在检验工作完成后统一拨付样品购买费用。

(二)检验费拨付。县级监督抽查一律不得向被抽查销售者收取检验费用,所需检验费用由县级财政承担。

三、抽查项目及判定依据

本次抽查产品的检验项目、质量判定按照抽查方案执行(附件1-7)。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抽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监督抽查任务。在实施计划时要兼顾城区、城乡接合部、农村市场等重点区域,组织协调好承检机构,共同完成抽查任务。

(二)未经计划实施部门同意,分包检验任务或委托其他单位抽样的,县局应视情节削减相应监督抽查计划直至取消监督抽查承检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强化后处理工作。相关科室及单位要强化产品质量抽查后处理工作,对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相关质量违法行为,及时开展调查并依法处置。

(四)规范抽样程序。抽样人员应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规范抽样工作。对抽样过程应当采取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与检验报告一起存档备查。同时鼓励采用更先进的电子信息化技术记录抽查过程和证据。

(五)及时上报信息。承检机构应高度重视检验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县局,并于7月30日前将检验结果上传至“浙江省产品质量智慧监管平台”并以书面文本(盖公章)的形式报庆元县局质量技术监管科。

(六)各单位要做好抽查结果信息的管理,不得擅自发布、泄露抽查结果及相关信息。

(七)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的各项规定。做好计划的保密工作,不得向被抽查单位通风报信。

附件:1.庆元县可重复使用塑料工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

          2.庆元县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

3.庆元县玩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

4.庆元县卫生巾(护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

5.庆元县学生文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

6.庆元县婴儿纸尿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

7.庆元县竹木餐饮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

庆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7日

附件1

庆元县可重复使用塑料工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密胺塑料餐具:随机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20个,其中14个作为检样,6个作为备样。

塑料菜板:随机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16块,其中10块作为检样,6块作为备样。

可重复使用塑料餐饮具:随机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20个,其中14个作为检样,6个作为备样。

饮用吸管:随机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600个,其中300个作为检样,300个作为备样。

食品接触用特定工具及塑料件:随机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60个,其中40个作为检样,20个作为备样。

2 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感官要求

GB 4806.7-2016

2

总迁移量

GB 31604.8-2021

3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31604.2-2016

4

重金属(以Pb计)

GB 31604.9-2016

5

脱色试验(限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

GB 31604.7-2016

6

甲醛迁移量a

GB 31604.48-2016

a,仅密胺材质的产品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附件2

庆元县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不少于3份最小销售独立包装,每份样品抽样数量不少于40只/个,其中2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每份样品质量应不少于100g且与食品接触面的最小表面积应不小于10dm2(若最小销售包装不是40只/个的整数倍,需按采样数折算,保证检样不少于80只/个,备样不少于40只/个,避免损坏原包装)。

2 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感官要求

GB 4806.7—2016

GB 4806.7—2023

总迁移量

GB 31604.8—2021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31604.2—2016

重金属(以Pb计)

GB 31604.9—2016

脱色试验

GB 31604.7—2023

特定迁移量(以锑计)(限PET材质)

GB 31604.41—2016

大肠菌群

GB 14934—2016

沙门氏菌

GB 14934—2016

霉菌计数

GB 4789.15—2016

10 

特定迁移总量(以对苯二甲酸计)(限PET、PB(A)T材质)

GB 31604.21—2016

11 

特定迁移总量(以乙二醇计)(限PET材质)

GB 31604.44—2016

注:1.高锰酸钾消耗量不适用于执行标准为GB 4806.7—2023中的淀粉含量≥40%的淀粉

基塑料材料及制品。

2.脱色试验仅适用于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7—20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GB/T 18006.1—2009 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依据GB 4789.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第7.3条规定“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附件3

庆元县玩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个,其中1个作为检验样品,1个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一、机械与物理性能(正常使用)

1

材料

GB 6675.2—2014

2

小零件

GB 6675.2—2014

3

挤压玩具、摇铃及类似玩具

GB 6675.2—2014

4

小球

GB 6675.2—2014

5

毛球

GB 6675.2—2014

6

学前玩偶

GB 6675.2—2014

7

玩具奶嘴

GB 6675.2—2014

8

气球

GB 6675.2—2014

9

弹珠

GB 6675.2—2014

10

半球形玩具

GB 6675.2—2014及第1号修改单

11

可触及的金属或玻璃边缘

GB 6675.2—2014及第1号修改单

12

功能性锐利边缘

GB 6675.2—2014及第1号修改单

13

金属玩具边缘

GB 6675.2—2014及第1号修改单

14

模塑玩具边缘

GB 6675.2—2014及第1号修改单

15

外露螺栓或螺纹杆的边缘

GB 6675.2—2014及第1号修改单

16

可触及的锐利尖端

GB 6675.2—2014及第1号修改单

17

功能性锐利尖端

GB 6675.2—2014及第1号修改单

18

木制玩具

GB 6675.2—2014及第1号修改单

19

突出物

GB 6675.2—2014

20

用于包装或玩具中的塑料袋或塑料薄膜

GB 6675.2—2014

21

1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上的绳索和弹性绳

GB 6675.2—2014

22

1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上的自回缩绳

GB 6675.2—2014

23

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拖拉玩具上的绳索或弹性绳

GB 6675.2—2014

24

玩具袋上的绳索

GB 6675.2—2014

25

铰链间隙

GB 6675.2—2014

26

刚性材料上的圆孔

GB 6675.2—2014及第1号修改单

27

活动部件间的间隙

GB 6675.2—2014及第1号修改单

28

其他驱动机构

GB 6675.2—2014及第1号修改单

29

发条钥匙

GB 6675.2—2014及第1号修改单

30

弹簧

GB 6675.2—2014及第1号修改单

31

封闭头部的玩具

GB 6675.2—2014

32

仿制防护玩具(头盔、帽子、护目镜)

GB 6675.2—2014

33

弹射玩具一般要求

GB 6675.2—2014及第1号修改单

34

蓄能弹射玩具

GB 6675.2—2014及第1号修改单

35

非蓄能弹射玩具

GB 6675.2—2014

36

口动玩具

GB 6675.2—2014

二、机械与物理性能(可预见的合理滥用)

1

小零件

GB 6675.2—2014

2

小球

GB 6675.2—2014

3

毛球

GB 6675.2—2014

4

弹珠

GB 6675.2—2014

5

可触及的金属或玻璃边缘

GB 6675.2—2014及第1号修改单

6

金属玩具边缘

GB 6675.2—2014及第1号修改单

7

模塑玩具边缘

GB 6675.2—2014及第1号修改单

8

外露螺栓或螺纹杆的边缘

GB 6675.2—2014及第1号修改单

9

可触及的锐利尖端

GB 6675.2—2014及第1号修改单

10

突出物

GB 6675.2—2014

11

金属丝和杆件

GB 6675.2—2014

12

刚性材料上的圆孔

GB 6675.2—2014及第1号修改单

13

活动部件间的间隙

GB 6675.2—2014及第1号修改单

14

其他驱动机构

GB 6675.2—2014及第1号修改单

15

发条钥匙

GB 6675.2—2014及第1号修改单

16

蓄能弹射玩具

GB 6675.2—2014及第1号修改单

17

非蓄能弹射玩具

GB 6675.2—2014

18

口动玩具

GB 6675.2—2014

三、易燃性能

1

一般要求

GB 6675.3—2014

2

头戴玩具

GB 6675.3—2014

3

化妆服饰

GB 6675.3—2014

4

具有毛绒或纺织表面的软体填充玩具(动物和娃娃等)

GB 6675.3—2014

四、特定元素的迁移

1

最大限量要求

GB 6675.4—2014

五、增塑剂

1

限定增塑剂限量要求

GB/T 22048—2015

或GB/T 22048—2022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6675.1—2014 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

GB 6675.2—2014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及第1号修改单

GB 6675.3—2014 玩具安全 第3部分:易燃性能

GB 6675.4—2014 玩具安全 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

GB/T 22048—2015 玩具及儿童用品中特定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测定

GB/T 22048—2022 玩具及儿童用品中特定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测定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附件4

庆元县卫生巾(护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8包(每包以10片计),不足10片的按80片换算成包数抽取(如有日用夜用等多种品种组合,以其中一种品种计,并在抽样单上注明)。其中5包为检验样品,3包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明示执行标准为GB/T 8939-2018的卫生巾(护垫)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吸水倍率

GB/T 8939-2018

2

吸收速度a

GB/T 8939-2018

3

pH

GB/T 8939-2018

4

甲醛含量

GB/T 8939-2018

5

可迁移性荧光物质

GB/T 8939-2018

6

背胶剥离强度

GB/T 8939-2018

7

细菌菌落总数

GB 15979-2002

8

大肠菌群

GB 15979-2002

9

绿脓杆菌

GB 15979-2002

10

金黄色葡萄球菌

GB 15979-2002

11

溶血性链球菌

GB 15979-2002

12

真菌菌落总数

GB 15979-2002

注:a 仅适用于卫生巾产品,护垫产品不适用

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依据卫健委“卫监督发[2005]515 号” 《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第十九条“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不予复检” 的规定,微生物项目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8939-2018      卫生巾(护垫)

GB 15979-2002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3.3 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明示质量要求,未达到××标准规定”。(注:××为具体标准名称)。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附件5

庆元县学生文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样数量详见表1。

表1 抽取样品数量

序号

产品种类

抽样数量

检验样品数量

备用样品数量

1

美术

用品

油画棒

2盒

1盒

1盒

蜡笔

2盒

1盒

1盒

水彩画颜料

2盒

1盒

1盒

水彩笔(马克笔)

2套(每套不少于10支)

1套(每套不少于10支)

1套(每套不少于10支)

彩色铅笔

2盒

1盒

1盒

2

书写笔

油墨圆珠笔

20支

10支

10支

水性圆珠笔

20支

10支

10支

中性墨水圆珠笔

20支

10支

10支

考试用圆珠笔

20支

10支

10支

铅笔

20支

10支

10支

活动铅笔

20支

10支

10支

考试用铅笔

20支

10支

10支

铅芯

2盒

1盒

1盒

3

记号笔

记号笔

20支

10支

10支

荧光笔

20支

10支

10支

白板笔

20支

10支

10支

微孔笔头墨水笔

20支

10支

10支

4

橡皮擦

橡皮擦

2块

1块

1块

5

涂改

制品

修正液

70mL

40mL

30mL

修正笔

20支

10支

10支

修正带

180m

100m

80m

修正贴

100张

50张

50张

6

胶黏剂

液体胶

360mL

240mL

120mL

固体胶

120g

80g

40g

浆糊

400mL/460g

260mL/300g

140mL/160g

7

笔袋

笔袋

3个

2个

1个

8

卷削类文具、绘图仪尺、

学生圆规、文具盒

卷笔刀

2个

1个

1个

手动削笔机

2个

1个

1个

文具剪刀

2个

1个

1个

美工刀

2个

1个

1个

学生圆规

2个

1个

1个

绘图仪尺

2个

1个

1个

文具盒

2个

1个

1个

9

课业

簿册

课业簿册

8本

4本

4本

10

书套

书套

3只

2只

1只

11

彩泥

彩泥

2套(单色不少于8g)

1套(单色不少于8g)

1套(单色不少于8g)

注:抽样时以最小独立包装为抽样单元,样品数满足上述抽样数量。

2 检验依据

表2 学生文具(美术用品)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可迁移元素的限量

GB 6675.4—2014

2

可触及的塑料件中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限量

GB/T 22048—2015

或GB/T 22048—2022

3

笔套安全

GB 21027—2020

表3 学生文具(书写笔)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可迁移元素的限量

GB 6675.4—2014

2

可触及的塑料件中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限量

GB/T 22048—2015

或GB/T 22048—2022

3

笔套安全

GB 21027—2020

表4 学生文具(记号笔)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可迁移元素的限量

GB 6675.4—2014

2

可触及的塑料件中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限量

GB/T 22048—2015

或GB/T 22048—2022

3

笔套安全

GB 21027—2020

表5 学生文具(橡皮擦)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可迁移元素的限量

GB 6675.4—2014

2

可触及的塑料件中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限量

GB/T 22048—2015

或GB/T 22048—2022

表6 学生文具(涂改制品)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可迁移元素的限量

GB 6675.4—2014

2

苯的含量

GB 21027—2020

3

可触及的塑料件中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限量

GB/T 22048—2015

或GB/T 22048—2022

4

笔套安全

GB 21027—2020

表7 学生文具(胶黏剂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游离甲醛

GB/T 32606—2016

2

GB 21027—2020

3

甲苯+二甲苯

GB 21027—2020

4

总挥发性有机物

GB 21027—2020

5

可触及的塑料件中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限量

GB/T 22048—2015

或GB/T 22048—2022

表8 学生文具(笔袋)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可迁移元素的限量

GB 6675.4—2014

2

游离甲醛含量

GB/T 32606—2016

3

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

GB/T 17592—2011

GB/T 23344—2009

4

可触及的塑料件中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限量

GB/T 22048—2015

或GB/T 22048—2022

表9 学生文具(卷削类文具、绘图仪尺、学生圆规、文具盒)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可迁移元素的限量

GB 6675.4—2014

2

可触及的塑料件中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限量

GB/T 22048—2015

或GB/T 22048—2022

3

边缘、尖端

GB 6675.2—2014及第1号修改单

表10 学生文具(课业簿册)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可迁移元素的限量

GB 6675.4—2014

2

D65亮度

GB/T 7974—2013

3

D65荧光亮度

GB/T 7974—2013

表11 学生文具(书套)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可迁移元素的限量

GB 6675.4—2014

2

可触及的塑料件中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限量

GB/T 22048—2015

或GB/T 22048—2022

表12 学生文具(彩泥)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可迁移元素的限量

GB 6675.4—2014

2

可触及的塑料件中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限量

GB/T 22048—2015

或GB/T 22048—2022

3

游离甲醛的限量

GB/T 32606—2016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21027—2020 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

GB 40070—2021 儿童青少年学习用品近视防控卫生要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附件6

庆元县婴儿纸尿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最小销售包装≤10片/包,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8包,其中检验样品6包,备用样品2包;

最小销售包装11~20片/包,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6包,其中检验样品4包,备用样品2包;

最小销售包装≥21片/包,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4包,其中检验样品3包,备用样品1包。

2 检验依据

检验项目表1

(适用于明示执行标准为GB/T 28004.1-2021的纸尿裤)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渗透性能(吸收速度、回渗量、渗漏量)

GB/T 28004.1-2021

2

pH值

GB/T 28004.1-2021

3

可迁移性荧光物质

GB/T 28004.1-2021

4

甲醛含量

GB/T 34448-2017

5

细菌菌落总数

GB 15979-2002

6

大肠菌群

GB 15979-2002

7

绿脓杆菌

GB 15979-2002

9

金黄色葡萄球菌

GB 15979-2002

10

溶血性链球菌

GB 15979-2002

11

真菌菌落总数

GB 15979-2002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等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5979-2002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GB/T 28004.1-2021    纸尿裤 第1部分:婴儿纸尿裤

GB/T 34448-2017     生活用纸及纸制品 甲醛含量的测定

现行有效的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3.3 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附件7

庆元县竹木餐饮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砧板、托盘、分格餐盘等产品抽取样品10个,其中6个作为检验样品,4个作为备用样品;碗、盘、杯、锅铲、蒸笼等产品抽取样品30个,其中20个作为检验样品,10个作为备用样品;刀、勺类等产品抽取样品60个,其中40个作为检验样品,20个作为备用样品;一次性筷子(含筷头)抽样数量为200双,其中100双作为检验样品,100双作为备用样品;非一次性筷子抽样数量为100双,其中70双作为检验样品,30双作为备用样品;雪糕柄、叉、签等抽样数量为600支,其中300支作为检验样品,300支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感官要求

GB 4806.12—2022

2

总迁移量a

GB 31604.8—2021

3

甲醛

GB 31604.48—2016

4

二氧化硫

GB 4806.12—2022

附录A

5

五氯苯酚及其盐类(以五氯苯酚计)

GB 4806.12—2022

SN/T 2204—2015

6

噻菌灵

GB 4806.12—2022

附录B

7

邻苯基苯酚

GB 4806.12—2022

附录B

8

抑霉唑

GB 4806.12—2022

附录B

9

联苯

GB 4806.12—2022

附录B

10

大肠菌群b

GB 14934—2016

附录B

11

沙门氏菌b

GB 14934—2016

附录C

12

志贺氏菌c

GB 4789.5—2012

13

金黄色葡萄球菌c

GB 4789.10—2016

14

溶血性链球菌c

GB 4789.11—2014

15

霉菌c

GB 4789.15—2016

注:a仅适用于使用了涂料、粘合剂和(或)油墨的食品接触用竹木材料及制品。对于使用粘合剂和(或)油墨的食

品接触用竹木材料及制品,如果按照规定选择的食品模拟物测得的总迁移量超过限量时,应按照GB31604.8测定三

氯甲烷提取物,并以测得的三氯甲烷提取量进行结果判定。

b预期与食品直接接触,且不经过消毒或清洗直接使用的竹木材料及制品的微生物应符合GB 14934—2016的规定,

与食用、烹饪或者加工前需经去皮、去壳或清洗的食品接触的竹木材料及制品除外。

c仅适用于执行GB/T 19790.2—2005的产品。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806.12—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竹木材料及制品

GB 14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GB/T 19790.2—2005一次性筷子 第2部分:竹筷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依据GB 4789.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第7.3条规定“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进行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