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的公示(202513)
索引号:
发布时间:
2025-05-19 15:53:05
来源单位:
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
编辑:
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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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现将庆元县和家园商住小区*幢*单元**室新增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意见予以公示:
庆元县和家园商住小区*幢*单元**室业主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房屋东北侧进行违法扩建,新增面积5.90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第三方鉴定单位对该户进行民用建筑检测鉴定,鉴定结论为:“庆元县濛洲街道濛洲街213号和家园商住小区*幢*单元**室改造区域与原主体结构已构成整体,拆除改造区域将影响原主体构件安全性,宜保持现状。改造区域可以满足正常安全使用要求,且不影响建筑整体安全使用。”
如对以上新增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意见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公示期结束后,我局将以相关认定意见上报庆元县人民政府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等法律规定对违建部分予以处置。
公示期限:2025年5月19日至2025年5月28日
联系地址:庆元县松源街道工业路29号
监督电话:0578-6129227
附件:民用建筑检测鉴定结论及资质证书
庆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