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同创物流托运部:
本委于2024年12月18日受理的潘正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一案,已依法于2025年4月07日作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于你(单位),现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丽劳鉴〔2025〕33112689号)。内容如下: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B/T16180-2014)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潘正启目前的伤残情况,符合附录5.10.2-12之规定情形,鉴定结论为:十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本鉴定结论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后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丽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