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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执行的全国性和浙江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年)
索引号:331126000000/2025-61497     发布机构: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5-05-30 17:29:35点击数:
庆元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年)
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政策依据收费标准备注批准级次
教育





1幼儿园保教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11〕3207号。实行分级管理,具体标准由各地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中央

(1)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教财〔2020〕5号,庆发改价[2023]2号。城区省一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为600元/生·月、城区省二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为560元/生·月、乡镇二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为500元/生·月、乡镇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为400元/生·月;开办托育部的公办幼儿园参照同区域同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政策执行,可在保教费基础上上浮,幅度最高不能超过40%。
中央

2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浙价费〔2010〕216号。

中央

(1)庆元中学学费、住宿费庆发改价[2006]17号,庆发改价[2021]3号。学费1200元/生·学期;住宿费450元/生·学期。
中央

(2)濛洲中学住宿费、住宿费庆发改价[2011]15号。学费1000元/生·学期;住宿费公寓式300元/生·学期,普通住宿200元/生·学期。
中央

3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费、住宿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教财〔2003〕4号。浙价费〔2010〕216号。

中央

(1)庆元县职业高级中学学费、住宿费丽发改费管〔2006〕152号,教财〔2003〕4号,浙价费〔1999〕382号,庆计价[2005]10号,庆发改价[2006]21号。免学费,住宿费公寓式300元/生·学期,普通住宿200元/生·学期。
中央

4电大开放教育收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4〕21号,发改价格〔2009〕2555号,计价格〔2002〕838号,财教厅〔2000〕110号。

中央
(1)浙江广播电视大学庆元分校浙价费〔2014〕186号注册费:200元/生。学费:不分文理工科基准标准统一为每学分120元,可上下浮动10%。对考试不及格,经一次免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学分的,重修学分学费按学费标准的50%收取。收费标准自2014年秋季招生起执行,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中央

5考试考务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中央

(1)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费浙价费〔2002〕138号65元/人·次
省级

(2)成人高考报名考试费浙价费〔2018〕32号40元/人·科次
中央

(3)成人高校免试生考试费浙价费〔2005〕222号15元/人
中央

(4)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费(必考和选考)浙价费〔2018〕33号40元/人·科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参加统一高考招生的考试费减半收取中央

(5)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费(艺术、体育类专业)浙价费〔2018〕33号160元/人·次中央

(6)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浙价费〔2013〕118号20元/人.次
省级

(7)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考试费浙价费〔2018〕33号理论知识考试40人·科次;技能操作考试:汽车类、烹饪类、化工(环保)类、机械类、建筑类、电子电工类、农艺类、药学类专业项目180元/人次,其他类别140元/人次。
省级

(8)自学考试报名考务费浙价费〔2018〕32号50元/人·课次
中央

(9)实践环节考核报名费浙价费〔2006〕137号10元/课次·人
省级

(10)毕业审定收费浙价费〔2006〕137号50元/人(含工本)
中央

(11)计算机等级考试费浙价费〔1999〕455号,浙财综〔1999〕122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130元/课次·人
中央

(12)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考务费浙价费〔1999〕455号,浙财综〔1999〕122号。130元/课次·人
省级

(13)教育部门与其它部门合作开设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含证书工本费)浙价费〔2006〕137号20元/人
中央

(14)普通高校自主招生、高职提前招生、“三位一体”招生考试费浙价费〔2018〕32号普通专业140元/人次;艺术专业160元/人次


(15)普通高校自行组织招生考试费(艺术类、体育类)浙价费〔2018〕32号美术、音乐、舞蹈、传媒(含播音主持、编导、摄影、录音)类180元/人次;其他艺术类160元/人次;体育类(含体能测试)160元/人次。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省外设考点的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20%。省级
公安





6证照费


中央

(1)外国人证件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1992〕价费字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中央

居留许可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浙财综字〔2005〕4号,浙价费〔2005〕20号。有效期不满1年的,400元/人;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800元/人;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1000元/人;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每人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每次200元。
中央

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浙财综字〔2004〕146号。1500元/人
中央

永久居留身份证工本费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浙财综字〔2004〕146号,财税〔2018〕10号。300元/证;有效期满、内容变更,申请换发或者补发300元/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600元/证。
中央

出入境证公通字〔1996〕89号100元/人次
中央

旅行证公通字〔1996〕89号50元/人次
中央

(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价费字〔1992〕240号,价费字〔1993〕164号,公通字〔2000〕99号。

中央

因私护照计价格〔2000〕293号,浙价费〔2013〕25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2019年7月起降为120元/本。
中央

出入境通行证费价费字〔1993〕164号,财综〔2008〕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一次出入境有效15元/证,多次出入境有效80元/证。
中央

内地居民因私赴港签注收费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05〕7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一次有效签注15元/件,二次有效签注30元/件,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80元/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120元/件,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160元/件,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240元/件。
中央

前往港澳通行证工本费发改价格〔2017〕1186号40元/证
中央

往来港澳通行证工本费价费字〔1993〕164号,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发改价格〔2020〕1516号。60元/本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收费标准为成人350元(10年有效),儿童230元(5年有效)。中央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含签注)发改价格〔2011〕1389号,发改价格〔2004〕33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电子通行证每证200元,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40元/证;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工本费250元/证,补办200元/证。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20元人民币,口岸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50元人民币;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100元人民币,一年(含)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100元人民币。
中央

台湾同胞定居证发改价格〔2004〕2839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8元/证
中央

华侨回国定居证发改价格〔2004〕2839号,价费字〔1993〕164号。10元/证
中央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详见文件
中央

(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价费字〔1992〕240号

中央

户口簿(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1994〕浙价发98号,浙价费〔1991〕81号。居民户口簿工本费5元/本,集体户口簿工本费2元/本。
中央

户口迁移证件(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浙财综字〔2006〕114号户口迁移证工本费1元/张,户口准迁证工本费1元/张。
中央

浙江省居住证工本费《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价费〔2017〕21号。损坏换领或丢失补领20元/证,首次申领或统一焕发的不收费。2022年3月4日起开始实施电子居住证后开始执行换领或丢失补领不收费。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综〔2004〕8号,财综〔2007〕34号,浙价费〔2004〕64号,财税〔2018〕37号。首次申领免费,换领、换发20元/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40元/证,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10元/证。
中央

7外国人签证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计价格〔2003〕392号,〔1992〕价费字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中央

(1)非对等国家签证人民币收费同上零次、一次签证160元;二次签证235元;签证延期160元;半年多次(含半年)签证425元;一年(含一年)至五年(含五年)多次签证635元;签证停留期延期160元;一次团体签证每人130元;二次团体签证每人170元;团体签证分离160元;改变签证种类160元;增加、减少携行人160元;增加一次入境有效160元;增加二次入境有效235元。
中央

(2)非对等国家签证外币收费同上详见文件
中央

(3)按国别对等收费国家的及收费同上详见文件
中央

8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公通字〔1996〕89号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50元/人次,加入、退出、恢复中国国籍证书工本费200元/证。
中央

9机动车号牌工本费发改价格〔2004〕2831号,浙价费〔2006〕73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中央

(1)号牌(含临时)同上汽车号牌:反光100元/副,不反光80元/副;挂车号牌:反光50元/副,不反光3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号牌:反光40元/副,不反光25元/副;摩托车号牌:35元/副;机动车临时号牌:5元/张;调换号牌、遗失补牌收费:按同类号牌。
中央

10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中央

(1)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发改价格〔2004〕2831号,浙价费〔2006〕73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10元/本。调换、遗失补领按同类证件收费。含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中央

(2)《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10元/证
中央

11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发改价格〔2004〕2831号,浙价费〔2006〕73号。10元/本
中央

12驾驶证工本费


中央

(1)驾驶证工本费发改价格〔2004〕2831号,浙价费〔2006〕73号。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驾驶证IC卡30元/卡。调换、遗失补领以上证件按同类证件收费。
中央

(2)《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浙财综字〔2009〕26号。10元/证
中央

13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发改价格〔2004〕2831号,浙价费〔2006〕73号,浙发改价格函〔2022〕215号。1.汽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费标准80元/人次;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费标准180元/人次;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费标准100元/人次(其中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费标准80元/人次、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费标准20元/人次)。申请人重新预约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补考费标准均为80元/人次,重新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的补考费标准20元/人次。2.摩托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费标准60元/人次;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费标准80元/人次;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费标准90元/人次(其中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费标准70元/人次、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费标准20元/人次)。申请人重新预约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补考费标准均为60元/人次,重新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的补考费标准20元/人次。
中央
民政





14火化费〔1992〕价费字249号。浙价费〔2007〕202号,浙委办发〔2014〕72号。丽发改费管〔2007〕479号。最高不超过330元/具,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丽水核定:310元/具(包含遗体包扎、消毒、置入火化炉、浇水、骨灰整理、骨灰装殓等火化全过程。《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23〕53号)规定: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用(详见文件)。中央

15接尸费接尸往返20公里以内,接尸费(指将遗体从遗体所在地抬运到殡仪馆,包括抬尸、运尸全过程费用)每次160元,超过20公里后,按4元/公里加收。为减轻边远山区群众负担,如每次超过300元的,按300元计收。中央
人力社保





16职业技能鉴定费发改价格〔2012〕328号,浙价费〔2002〕230号。理论考试:社会人员35元/人,在校学生20元/人;实际操作:社会人员180元/人,在校学生100元/人
中央

17 考试收费




(1)公务员录用考试浙价费〔2018〕21号50元/科.人报名、面试不再收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所在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应免收考试费省级

(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费浙价费〔2018〕21号50元/科.人省级

(3)大学生村官选聘考试费浙价费〔2013〕75号40元/科.人
省级
国土资源





18土地复垦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浙财综〔2014〕73号。详见价格部门公布标准浙财综〔2014〕73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土地复垦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土地复垦费。中央■

19土地闲置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浙财综〔2014〕73号。1.对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参照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办法征收;2.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浙财综〔2014〕73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土地闲置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土地闲置费。中央■

20不动产登记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浙价费〔2017〕16号,浙财综〔2014〕73号,浙财综〔2015〕13号。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80元/件,单独发证的车库车位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80元/件。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550元/件。相关减免政策详见文件。丽政发〔2014〕82号:暂停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浙财综〔2014〕73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对小微企业免征(浙财综〔2015〕13号)。中央■

21耕地开垦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浙财综〔2014〕73号。1、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丽水市莲都区每平方米56元;其他县(市)每平方米40元。2、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的,视同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开垦费。3、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倍收取。4、对使用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按每平方米75元标准缴纳。5、对当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不足、需调入补充耕地指标的市、县(市、区),可根据耕地开垦费标准、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价格,结合补充耕地指标结构和数量,制订本地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使用补充耕地指标统一结算标准。6、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再缴纳补充耕地的任何费用,补充耕地任务及所需资金由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落实。凡委托省补充耕地的建设用地项目,耕地开垦费按每平方米75元的标准全额缴省。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再缴纳补充地的任何费用。农民自建房改造建设免收。浙财综〔2014〕73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耕地开垦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耕地开垦费,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中央■
住建





22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建城〔1993〕410号,浙价费〔2007〕136号。

中央

(1)城市道路占道费庆发改价〔2010〕2号经营占道:主干道0.9元/天·平方米,其他道路0.5元/天·平方米;施工、堆物及其他占道:主干道0.5元/天·平方米,其他道路0.4元/天·平方米;停车占道:主干道0.3元/天·平方米,其他道路0.2元/天·平方米。(落地广告、标志占道:主干道0.1元/天·平方米,其他道路0.05元/天·平方米。(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收,落地广告、标志按广告、落地标志平面单面面积计收,已收停车费的停车占道收费向停车收费的经营管理者收取,收停车占道费的向停车者收取。)下列情况不得收取城市道路占道费:(一)经人民政府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贸易市场;(二)非经营性社会服务活动;(三)凡不占用城市道路,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房顶空间设立店名、招牌和广告的;落地广告不占道路不收费;(四)公益性广告、标志;(五)通过招标拍卖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占道;(六)城市公用设施建设。中央

(2)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庆发改价〔2010〕2号车行道:沥青路面160元/平方米、水泥砼路面140元/平方米、块石路面100元/平方米、砂石路面40元/平方米、土路面30元/平方米、其他路面80元/平方米、平、侧石50元/米。人行道:砼铺装路面100元/平方米、花岗石路面200元/平方米、青石板、火烧板路面200元/平方米、预制彩色130元/平方米、板路面素色80元/平方米、广场砖路面140元/平方米、其他路面30元/平方米、铺装残缺20元/平方米。路肩空地:无铺装路面10元/平方米。下列情况不得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一)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二)单位在自有场地内的道路挖掘;(三)有挖掘单位按规定要求负责修复的。中央

23污水处理费发改价格[2015]119号,浙财综〔2015〕39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庆发改价[2016]14号。居民用户0.85元/吨,非居民用户1.55元/吨,特种用水2元/吨。
中央
水利





24水资源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浙价资〔2014〕207号,财综〔2008〕79号,浙价费〔2004〕209号,浙财综字〔2004〕14号,浙价费〔2010〕127号,浙财综字〔2009〕12号。一、地表水:1、公共供水企业、原水企业:0.20元/立方米;2、工商业自备取水:0.20元/立方米;3、贯流水:0.02元/立方米;4、水力发电:0.008元/千瓦时;5、特种用水:1元/立方米。二、地下水:1、一般用水:0.5元/立方米;2、特种用水:2元/立方米。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收水资源费。农村家庭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的水资源费免收。特种用水指: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用水。中央

25水土保持补偿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浙价费〔2014〕224号,浙财综〔2014〕27号。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按销售额的千分之一计征。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砖、瓦、瓷、石灰的,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0。2元/吨计征。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浙政发〔2007〕57号)。浙政办法(2015)107号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按80%收取。中央
农业





26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小微企业免征中央

(1)淡水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捕捞)浙财综字〔2003〕112号,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浙价费〔1997〕322号。详见文件
中央

(2)专项(特许)捕捞、收购、调运主要经济价值水产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浙价费〔1997〕322号,浙价费〔1999〕372号,浙价费〔2001〕355号。详见文件
中央
卫生计生





27预防接种服务费发改价格〔2016〕488号,浙价医〔2017〕187号。28元/剂次预防接种服务费包含第二类疫苗的登记、预检、接种、留观、接种耗材、存储、运输等费用。
人防





28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价费〔2016〕211号、《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浙人防办2022〕27号)。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地面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下列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居民住宅的,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镇修建比例分别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二)新建其他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镇修建比例分别为百分之五、百分之四;(三)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范围内的修建比例,按照所属国家或者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比例执行。浙江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含县城)1700元/㎡,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镇1300元/㎡。
中央■
十一法院





29诉讼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浙价费〔2007〕153号。详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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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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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同上1.离婚案件300元/件。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400元。涉及损害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8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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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受理费同上1.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交纳900元/件。2.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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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同上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交纳10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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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案件诉讼费同上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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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有关部门





30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费浙价费〔2002〕229号高级280元/人,中级180元/人,初级100元/人。除评审费、推荐费外,各评审机构不得另行收取论文专家鉴定费、答辩费、测评费。省级

31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推荐费浙价费〔2002〕229号中级评委推荐高级职务150元/人,初评委推荐中级职务80元/人。省级
十三行政机关





32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国办函〔2020〕109号,浙政办发函〔2021〕3号。

1.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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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标注“▲”号的收费项目,为全部或部分涉及向企业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费标准仅做简单摘录,信息取自价格部门公布的标准目录,如有冲突,以有效文件或价格部门最新公布为准。

3.非本部门主办的政策依据,其有效性和及时性,按照“谁主办 谁公开”原则,由主办部门负责并以其最新公布为准。

4.具体执收事项参见执收单位依法依规公开情况。

5.国家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5年庆元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