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刑+罚款!庆元这2人摊上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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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周某罚金6000元;没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及电鱼工具。”近日,在西洋殿兰溪桥,庆元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公开开庭审理。
3月24日晚,周某与吴某临时起意,商量去河道中捕鱼。随后吴某便从家中携带电瓶、逆变器、电鱼竿组成的电鱼工具和编织袋,乘坐周某的车辆一同前往庆元县庙下村松源河大毛湾河段电鱼,吴某负责电鱼,周某负责装鱼。半小时左右,二人非法捕捞渔获物176尾,重6.55kg。经认定,此次电击方式捕捞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为6135.45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吴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行为破坏了庆元县天然水域的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对受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进行修复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次案件以“廊桥检察官”基层治理品牌为载体,通过巡回审理,以“情景融合”的方式更直观呈现“身边案”,让基层群众深刻认识到保护水域生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切实在法治轨道上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守护民生。
庆元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助理谢来昊表示:“今天我们特意把公开庭审放在优美的兰溪桥畔,面对着潺潺流水与巍巍青山,借此呼吁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渔业相关法律法规,切莫为了一己私利触碰法律红线。”
当天,县人民检察院还就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危害开展法庭教育,深入浅出讲解破坏水产资源的严重危害及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并结合百山祖国家公园保护,引导群众共同维护生态资源安全,拒绝非法捕捞、非法狩猎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小编提醒:禁渔期间,如果您违反禁渔制度相关规定,这些后果您必须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呼吁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坚决抵制非法捕捞行为,共同守护庆元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