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 60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庆元县濛洲街道濛洲街222号三楼D区
联系方式:0578-6122442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1 | 朱岩生 杨孔月 | 庆元县竹口镇竹中村 | 庆元集用(1991)第9195号 | 朱潘平 |
公告单位:庆元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