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声明人保管不善等原因,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人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坐落
声明人
1
胡叶菲
浙(2020)庆元县不动产权第0003472号
庆元县濛洲街道聚丰佳园1幢二单元403室
特此声明
声明人:胡叶菲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