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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编号:(2025)45号]

索引号: 发布时间: 2025-06-13 16:50:59 来源单位: 庆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者: 编辑: 周哲宇 点击数:

因声明人保管不善等原因,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人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坐落

声明人

1

胡叶菲

浙(2020)庆元县不动产权第0003472号

庆元县濛洲街道聚丰佳园1幢二单元403室

胡叶菲

 特此声明

声明人:胡叶菲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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