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声明人保管不善等原因,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人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坐落
声明人
1
沈从和
浙(2021)庆元县不动产权第0003698号
庆元县松源街道香蕈大道99-1号菇香大客厅D8幢一单元05室
特此声明
声明人:沈从和
2025年6月18日